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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案例中关于广告法的12个裁判观点

 szm12315 2024-03-09 发布于江苏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rmfyalk.court.gov.cn)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入库案例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据介绍,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编发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逐步覆盖各类案由和罪名、各种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能够给法官办案提供更加权威、更加规范、更加全面的指引。

笔者经初步检索发现,在首批入库的3711件案例中关于广告法的裁判观点至少有12个,见之于1个指导性案例、7个参考案例的裁判理由或者裁判要旨,涉及广告法的立法目的、商业广告的特征、广告绝对化用语、虚假广告、混淆普通商品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以及广告与不正当竞争等主题。

广告法治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相信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入库案例的扩充,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关于广告法的裁判观点必将更为丰富。这对于统一广告执法司法尺度、引领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一、关于广告法的立法目的

裁判理由:

1.《广告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上诉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适用《广告法》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量处罚结果是否有助于实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立法目的。具体而言,即应考量相对人的广告活动是否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是否必须实施行政处罚,否则难以恢复正常市场秩序或弥补消费者受损权益。(入库编号:2023-12-3-001-018参考案例)

二、关于商业广告的特征

裁判理由:

2.《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据此,商业广告活动应具备两个特征:一是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广而告之,具有广泛宣传的属性,二是直接或间接地推销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诱导受众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能性。(入库编号:2023-12-3-001-018参考案例)

3.法院认为,对于从事的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主体而言,承办公益活动或在公益活动中冠名可以起到扩大其知名度的作用,有利于承办者或冠名者所从事的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增强其竞争实力和交易机会。因而,承办公益活动以及在公益活动中冠名的行为具有广告宣传的商业价值……(入库编号:2023-09-2-175-004参考案例)

三、关于广告绝对化用语

裁判理由:

4.准确适用《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需要结合该法条的上下文进行理解。该条规定了十一项广告不得出现的情形,相应法律后果为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除第三项外,《广告法》第九条其他各项所规定的禁止情形,指向的都是危害后果较为严重,可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妨碍公序良俗的行为,而第三项规定的“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并未直接指向任何侵权行为,只有在其危害后果与同条款其他各项的危害后果相当,足以构成可能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才具有适用《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认定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入库编号:2023-12-3-001-018参考案例)

裁判要旨:

5.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这一规定被称为绝对化用语规定条款。经营者在宣传其所获荣誉时,奖项名称中包含“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在属于《广告法》调整范畴的前提下,以是否产生误导消费者、引起不正当竞争的危害后果作为认定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入库编号:2023-12-3-001-018参考案例)

四、关于虚假广告

裁判要旨:

6.《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关于虚假广告的认定,主要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是广告是否具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二是广告是否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目的。如果广告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仅是服务提供者更名,广告对此内容没有及时更新,并非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目的,则不宜认定为虚假广告。(入库编号:2024-12-3-001-008参考案例)

7.广告主利用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虽未实际支出广告费,但市场监管部门可认定该行为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此类违法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入库编号:2023-12-3-016-005参考案例)

8.虽然行政机关对于开发商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了行政认定,但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法院仍应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入库编号:2023-07-2-091-013参考案例)

9.消费型医疗美容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医疗美容机构存在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入库编号:2024-07-2-504-002参考案例)

五、关于混淆普通商品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

裁判理由:

10.故意混淆药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尤其是辨别能力不强的老年人,很可能耽误最佳治疗时机,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可能最终导致患者“人财两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也违反“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律和情理所不容,应当依法严厉打击,警示广大微商,净化网络环境,呵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入库编号:2023-12-3-016-005参考案例)

六、关于广告与不正当竞争

裁判理由:

11.人民法院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结合相关广告语的内容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的过错等因素判断。一方当事人基于双方曾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以及自身为提升相关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发布涉案广告语,告知消费者基本事实,符合客观情况,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误解的可能,也不存在不正当地占用相关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过错,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入库编号:2021-18-2-175-001指导性案例)

1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杭州亚运会”作为被公众所知悉的区域性综合运动会,在全亚洲范围内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本案已查明,某置业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通过设置百度搜索关键词的方式,将搜索“杭州亚运会”关键词的相关公众引流至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山水时代”楼盘广告链接,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楼盘与“杭州亚运会”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从而借助“杭州亚运会”的声誉,为其提升楼盘知名度、获取更大商业利益提供可能。案涉“商业混同”行为的实质,系欺骗消费者、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某科技公司作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其对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审查,相对于普通商事主体而言应具有更专业的判断。现某科技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致使某置业公司通过其发布的广告侵害亚组委的合法民事权利,亚组委有权要求其与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入库编号:2023-07-2-164-002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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