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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计税基础的确认202403

 shengyidian 2024-03-09 发布于内蒙古

企业破产清算时,应付但没有能力支付的款项不属于企业的所得税应税收入(参考《破产企业清算后无法支付的款项是否要确认为清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分析),填报申报表时,负债的计税基础怎么填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六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我们知道,账面价值是在财务报表上列报的金额,那“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又怎么确认呢?

看到很多专业类文章分析,预计负债,因为最终结果当前并没有发生,将来实际发生时才是税法认可的费用,所以未来期间按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与账面价值相同,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0;而应付账款属于实际发生交易应付的款项,对应的成本费用属于税法认可的支出,那未来期间按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就是0,所以应付账款的计税基础就是账面价值。

我们举个例子:

A企业破产时欠外债100万元,清算完成后,只能偿还债主70万元,按上面的分析,100万元的外债实际发生时的成本费用已全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未来期间按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是0,那计税基础应当是100万元。我们以A公司为例填写下面的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进行说明,A企业破产时欠外债100万元,账面价值填写100万元,当计税基础也填写100万元,实际清偿金额为70万元时,负债清偿损益自动计算金额为30元,与“应付但没有能力支付的款项不属于企业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相矛盾。

附表二:

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账面价值

(1)

计税基础

(2)

清偿

金额

(3)

负债清偿

损益(4)

=(2)-(3)

1

短期借款





2

交易性金融负债#





3

应付票据





4

应付账款

100

100

70

30

我们再来理解一下负债计税基础的概念“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到底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我们执着于“抵扣”两个字了?我们知道应纳所得额是以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类扣除项计算的,所以直觉理解“可予抵扣的金额”是成本费用的金额,但是大家想想,欠债一旦形成,相关的成本费用已发生,只要与生产经营相关且取得合规扣除凭证,都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了,为什么还会有“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的讲法,难道只是针对预计负债的吗?显然不会。

应纳所得额计算是以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我们不妨把思维开拓一下,“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不光是指成本费用类可以扣除的金额,是不是还可以包括直接从收入中扣除导致收入金额减少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收入包含“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参考天津《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破产企业清算后无力偿付的30万元也属于可以抵扣的金额,这样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70元,实际偿付金额也是70元,负债清偿损益为0。

负债计税基础,通俗讲就是税法认可的负债。企业破产时欠外债100万元,清算完成后,只能偿还债主70万元,那偿还不了的30万元的债务就此灭失,最终负债也只能是可以偿还的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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