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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a背后的美国颠覆性技术发展新模式

 weiwarm 2024-03-10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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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Sora等高价值与高风险并存的新技术,美国政府采取了“敏捷治理”模式,即在推动颠覆性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采取适当措施治理其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

李  峥   施东霖

现代院美国研究所

美国OpenAI实验室发布的新一代多模态视频生成模型Sora引起全球广泛关注。面对Sora等既具有重大意义也存在重大风险的新技术,美国政府采取了“敏捷治理”模式(Agile Governance),即深度介入技术研发过程,探索各领域应用,及时推进行业监管。

应对颠覆性技术两难困境的“敏捷治理”

颠覆性技术往往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既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又会对与之相关的产业和社会带来冲击。同时,此类技术的价值和风险存在错配,可能风险早于价值显现,也可能呈现相反的情况。因此,针对颠覆性技术治理存在两难,若治理过强、过早,可能影响其发展前景;治理滞后,又会让风险失控。

针对这一两难,美国政府近年来尝试使用“敏捷治理”模式,即强调治理的弹性、回应性和适应性,最大限度保障颠覆性技术研发者的积极性及市场竞争度,同时又避免研发方向与社会需求相悖,冲击现有社会秩序。其理念主要是鼓励政府与监管对象持续展开沟通,在早期确立治理的基本原则,采用有弹性的方式约束治理对象的行为,适应形势发展和安全风险变化及时提出规范性文件或推进立法。

2023年10月,拜登政府在人工智能行政令中提出,美国将采用“推进协调一致的方法”,实现安全、负责任地管理人工智能的开发和使用。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上,美国政府将对新系统进行“稳健、可靠、可重复和标准化”的评估,在其投入使用之前即“测试、理解和减轻风险”。同时,美国政府将促进人工智能和相关技术以及其他市场的竞争,防止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

美国政府的“敏捷治理”实践

美国政府在人工智能领域广泛采用“敏捷治理”范式,通过多种手段和渠道介入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一是引导战略应用方向,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2022年10月发布《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等其他机构发布的AI研发应用规划中则明确提出联邦应重点资助的研究类别。

二是细化技术指导规范,拜登于2023年10月签署《关于安全、可靠和可信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令》(EO14110),创建由各联邦机构负责人组成的白宫人工智能委员会,围绕公民权利和安全等领域,向超过五十个联邦机构分发上百项具体任务要求,大有统筹各机构力量、细化“发榜分工”之意。

聚焦“民主安全”进行风险监管。一方面,依靠行政手段实施“分布式监管”。拜登政府多次直接召集各大科技公司负责人、行业专家及研究人员,讨论未来技术应用迭代方向及监管思路。2023年5月,副总统哈里斯及国安助理沙利文等高级内阁官员与谷歌、微软、OpenAI和Anthropic等科技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会面,讨论AI对国家安全和教育的影响,并就问责措施征求其意见。拜登政府同时下放监管权至联邦各机构,允许其在职权范围领域扮演“划红线找问题”的角色。其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在拜登要求下,对OpenAI是否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展开调查,重点关注用户欺诈风险及隐私数据问题。

另一方面,国会加强“响应性立法”。伴随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国会已就种族偏见、知情权及虚假信息等民众关切问题和国防、金融及网络安全等应用问题举行几十场听证会,以广泛听证方式进行调研、形成共识。目前,美国的监管重点仍是匹配现有法律针对人工智能治理的适用性,辅以针对新问题、新现象的即时响应性立法进行调整。2023年,国会两院有170多项法案提及人工智能,其中大多为针对单点问题及具体现象的规范,短期内并未出台一揽子式的整体监管框架,而是依赖各领域的响应性立法来“打上补丁”。

强调“政企合作”发挥产业优势。一是政府内部“学懂AI”,为提升政府技术人才密度,拜登在行政令中明确要求联邦机构需建立AI使用指南,并将为各内阁部门任命“首席AI官”。微软已通过其云计算服务向国防部及能源部多个联邦机构提供大语言模型的使用权限。

二是政府牵头“AI转型”,OpenAI已与美国防部展开合作,引入包括网络安全和防止军人自杀等项目,该类合作可推动政企合作的技术创新,同时在大模型应用中发挥“带头背书”作用。

三是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美政府在治理框架中为企业留下一定的内部监管空间。在被称为“最全面监管原则”的14110号行政令中,白宫通过“坐下来谈”的方式,得到包括谷歌等7家行业领先企业的自愿遵守承诺,包括“红队”网安测试、解决隐私偏见风险及与政府共享信息等措施。

人工智能的治理模式竞争正在升温

上述理念和实践表明,美国不仅希望在人工智能发展上占据全球领先地位,也寻求打造具有“美国风格”的技术治理模式。

首先,强调“最佳实践”,美国联邦机构采用分布式、点对点的方式对每个企业主体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保持政企密切沟通互动,不断寻找治理效果较为突出的“最佳实践”加以固定。其次,立法保持“渐进性”,在已形成“需捍卫民主价值免受AI冲击”共识的基础上,立法机构始终保持沿用既有法律工具的思路,注重调试现有法律的适用性,尚未出台全面完整的一揽子监管法案。最后,政府发挥“兜底作用”,加强政企合作,在市场化程度低、社会影响大的应用领域发挥引导作用。

未来,美国有可能将这一治理模式推广到全球层面,塑造全球人工智能的治理范式,引导全球治理机制和规则的形成。这种范式的扩散可能体现在以下层面。

第一,在全球范围推广美国的“最佳实践”,基于具体案例形成治理机制和规则的雏形。第二,限制和阻碍形成具有较强刚性的全球性规范,为美国扩大人工智能技术优势创造环境。第三,加强与西方国家及传统盟友的人工智能政府间合作,建立研发共同体,扩大其在非商业领域的技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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