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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系列篇--A105050--第1行次:工资薪金支出

 yuxinrong 2024-03-11 发布于安徽

我们来谈谈A105050职工薪酬这张明细表的关键点与逻辑,还有重点行次及常见问题处理。本系列比较长,思索再三决定按照填写的行次进行分解。本节说的就是A105050表中第1行次---工资薪金支出。话不多说,直奔主题。

一、一定要填A105050表么?

A105050表是属于必填表的:1、如果企业有职工薪金支出,不论是否涉及纳税调整,都必须填写;2、如果企业确实没有薪金支出,A105050表空保存就可以了,不可以不申报。3、填写这张表的前提是要了解各项职工薪酬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这块会在各自内容中会穿插标准的,大家可以顺着看。

二、填写之前,需要了解表间逻辑---知己知彼

A105050是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下一级附表,第13行合计数会反映到A105000表第14行

本表第13行第1列=A105000第14行第1列;

本表第13行第5列=表A105000第14行第2列;

若第13行第6列≥0,第13行第6列=表A105000第14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3行第6列<0,第13行第6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14行第4列“调减金额”。

三、重点行次及常见问题-----A105050表第1行次:工资薪金支出

【案例一】关键词:计提多,发放少

某企业2022年计提工资120万元,当年度实际发放工资100万元,2023年在申报2022年汇算清缴时又补发了2022年10万元工资,剩余10万元工资一直未发放。

根据上述填写要求,2022年汇算清缴时,A105050表中:

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计提工资120万元;

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写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的工资100万元+10万元;

第5列“税收金额”填写110万元;

第6列税收金额小于账载金额,差额纳税调增10万元。

提醒:计提的工资未全额发放,但未影响损益(比如计入了在建工程),汇算清缴时A105050表是根据应付职工薪酬分析填列的,计提的工资薪金无论是否影响当期损益,只要汇缴前没有实际发放当年都需要纳税调增,实际发放了再按规定进行纳税调减。

【案例二】关键词:计提少、发放多

该企业2022年工资薪金的账载金额为100万,当年补发了2021年度已经计提的工资10万,经沟通当地税局允许企业在2022年税前扣除补发的这10万工资,不考虑其他,则2022年度A105050表第1行各列次填写如下:

第1列“账载金额”:100万;

第2列“实际发生额”:110万;

第5列“税收金额”:110万;

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10万。

参考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上述处理重点提示:

①账上计提工资金额准确,只是部分工资实际会在汇算清缴后发放,按照上述处理即可;

②若是账上计提工资金额不准确,属于账务处理错误的情况,建议先调整账务,然后按照调整后正确的数据填报哦。

常见问题整理:

Q1、计入生产成本的工资薪金如何填写企税汇算清缴报表

回复:1、如果随着商品的销售最终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中,需填写A102010表第3行“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成本”等相应栏次,同时还需填写A105050表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栏;

2、如果还未实现销售,生产成本还未结转到成本类科目,只填写A105050表第1行即可。

Q2、A105050表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与A104000表第1行“职工薪酬”的区别

回复:A105050表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填写会计上核算的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包括个人应承担的三险一金部分)、奖金、津贴和补贴的金额。包括计入生产成本部分的工资薪金,也包括计入费用的部分哦~

A104000表第1行“职工薪酬”填写会计上核算的计入费用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企业承担的五险一金部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包含计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薪酬。

通常情况下,A104000表中的职工薪酬≤A105050表第13行合计的账载金额。

Q3、清洁服务公司有大批的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有合同),工资由该公司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代发,请问在计算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标准时,可否将这部份劳务费并入工资中一并作为计提基数?

回复: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该单位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只能作为劳务费支出,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也就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扣除基数。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

Q4:企业内部职工食堂人员工资,A105050表中应填写工资还是福利费?

回复:在这里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填写在福利费行次。理由: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食堂人员的工资属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所以填写在福利费行次即可。

观点二:同时填写在工资和福利费行次。

①食堂人员工资不仅属于福利费,也属于工资。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对于职工食堂人员的工资,同样也是计提福利费的基数,因此工资总额中是包括食堂人员工资的。

②而对于职工食堂人员工资,计提时会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直接影响了纳税年度的损益,因此在填写福利费时也应包括的,并和其他福利费支出汇总后,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据实扣除。

具体哪行,看所在地税务局的意见了!

Q5、将职工福利费和工资都计入到了工资薪金科目中,A105050报表如何填写?

回复: ①、计入到工资薪金的福利费是指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且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这种情况下,税法认可做为工资薪金,可以填到A105050表的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

②、不属于①的福利费时,即使在账务上没有分别核算,在填写A105050表时也是需要分别填报的,可以通过相关凭证区分下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的具体支出情况,然后再分别填写到A105050表的“工资薪金支出”与“职工福利费支出”。建议后期通过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规范处理,也方便后期报表的填报。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Q6、支付给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员工的工资,是否可以企税税前扣除?

回复:通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需要凭劳动合同或协议税前扣除的,没有合同或协议时无法税前扣除。

具体可以分解如下情形:①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应提供企业与其员工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②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或雇用时间不足30天的临时工因其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些人员需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协议,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证明;③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一、劳务派遣用工属于会计上的"职工"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解释,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监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

(3)通过劳务派遣提供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如果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企业,与企业职工从事相同工作的人员。

因此,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报酬,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都要计入"职工薪酬"。

计提应付报酬: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劳务派遣用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等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管理费用-劳务费(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等

二、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务规定与税会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而会计核算,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却是一致的,都是在"职工薪酬"中核算。因此,如果劳务派遣用工不是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则不能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实务案例

(一)直接把包含工资在内的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

【案例-1】甲公司是一家制造型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报酬,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等全部由劳务派遣公司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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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甲公司2019年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为10万元,其中工资为7万元、社保费为1.5万元、公积金0.5万元、管理费和其他1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开票,9万元开具了普通发票,1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年合计支付了120万元。

假定甲公司2019年度相关明细科目:

1."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方发生额180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支出;

2."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方发生额24万元,在2019年度已经实际支出;

3."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贷方发生额39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缴纳或支出;

4."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贷方发生额9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缴纳或支出。

解析:

1.劳务派遣涉及到的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的规定

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甲公司每月劳务派遣用工的会计处理

(1)计提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9万元(假定全是一线生产工人)

管理费用-劳务费 1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1.5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0.5万元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1万元

(2)实际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1.5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0.5万元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3.甲公司"职工薪酬"的税前扣除处理

4.纳税调整

(1)填写《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1:

(2)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2:

说明:由于会计核算没有按照"劳务费"核算,所以对会计核算的"职工薪酬"中属于劳务派遣的部分108万元,需要通过A105050将其从"职工薪酬"中调整出来,但是这部分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又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又要在A105000表中再次调整扣除。

通过上述调整后,对于工资、社保费和公积金的扣除是没有影响的,但是由于调低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最终导致了"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调减10.56万元,也等于总调整金额118.56万元-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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