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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刷脸打卡进入施工现场工作,构成劳动关系

 姜勇律师 2024-03-11 发布于江苏

核心提示:单位通过刷脸打卡管理员工,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6344号(2024年2月29日裁定)

案情:
1、2021年5月25日,德兴公司承包了案涉工程,张某是其公司项目经理,杨某是其公司员工。
2、2021年8月12日,刘某经杨某联系,到德兴公司涉案施工现场负责安装门窗,工人进入施工现场需要通过人脸识别,由项目部保安在门口负责刷脸打卡工作。刘某于2021年8月13日完成人脸识别系统的信息录入。
3、2021年8月16日,刘某在施工现场受伤并送医治疗,诊断为根骨骨折(双侧,粉碎性),2021年9月28日出院。
4、2021年11月16日,杨某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700元,转账说明“两天半工资”。
5、工作期间,德兴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6、德兴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德兴公司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刘某与杨某存在劳动关系。
7、一审、二审判决均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刘某与德兴公司均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刘某以刷脸打卡的方式进入施工现场工作,接受德兴公司的工作安排及管理,刘某的工作是安装门窗,其工作内容系德兴公司承包工程的业务范围,2021年11月16日德兴公司员工杨某通过微信给付刘某工作期间的工资。据此,两审法院认定刘某与德兴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德兴公司虽主张刘某系其员工杨某对外私自招聘,但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成立,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笔者分析:
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围绕双方的劳动事实展开,涉及多方面的因素,而本案争议主要是用工主体问题。在施工类劳动争议中,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建设工程经常发生分包、转包等行为,因此存在多种劳动关系的可能。
在本案中,员工虽然在用人单位的现场工作,但招聘、考核、发放工资等方面与用人单位均不产生直接联系,因此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确实比较困难,但用人单位以刷脸打卡的方式对员工进行工作管理,可以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故而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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