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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答疑(十九):医生收受病人家属的“红包”,是否构成受贿罪?

 治墨之剑 2024-03-14 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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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与红包,这两个名词放在一起显得如此格格不入,但在魔幻的现实里,病人给医生红包成了医院里司空见惯的潜规则,问题是收红包的医生构成受贿罪吗?
一、医生并非国家工作人员
依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那医生难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吗?当然不是,要释明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公权力,随后就能明白哪些人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中纪委的解释,公权力是指国家权力或者公共权力的总称,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主体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公共事务管理行使的强制性支配力量。(摘自中纪委法规室主编《监察法释义》P106
从这个概念中能够提取到公权力的两个关键特征:一是公共性(公共事务),二是强制性(不可反抗)。
任何权力的本质都是强制,公权力更是如此,公权力的落脚点是一种强制性的支配力,强制意味着服从和不能反抗,权力如果允许反抗,那就不叫权力。
医生从事的工作虽与公共事务相关,但医生有什么让人不能反抗的力量吗?没有,医生的职责是行医问诊治病救人,他们可以非常权威,但这只是一种世俗意义上的权力,这种权力并没有达到令人不可反抗之程度,不是一种可以强加于他人意志的公权力,不掌握公权力,医生也就不能被称之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看病不是公务活动,而是专业技能服务
2003年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从事公务,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据此公务不是一般性的工作,专指代表国家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事情。如果与这四类事项都不沾边,那就是不是公务,而是服务、劳务或者其他。
公办医院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由财政支持建立的向全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组织。公办医院里的医生基本上是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吃饭,属于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受贿罪是权力与金钱的交易,而不是金钱与技能的交易,出卖自己的医术尚不能算作受贿。
当然,医院里也并非没有能够构成受贿罪的人,新闻上我们经常能看到医务人员因为收红包而被判以受贿罪,但事件的主角都不是普通医生,而是医院的管理层,药品、设备科室的人员,这些人与医药代表在药品、器材采购过程中产生了利益勾连,例如「(2020)苏0381刑初215号丁某某受贿案」。因为医院的钱来自公共财政,所以能够决定医院的钱如何花的人就属于在从事公务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他人财物就构成受贿罪。
此外还需言明,贿赂类犯罪当中不仅有为国家工作人员准备的受贿罪,还有专门针对在医院这类事业单位里工作的普通员工的受贿罪。普通医生虽不是受贿罪之主体,但不排除其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举例言之,医生收了医药代表的红包,然后在给病患开药方时刻意多开该公司的药品。医院是受公共财政支持的,医院的钱该怎么花,这件事情具有公共性、涉及公权力。但医生给病人开处方,消费者是病人而不是医院,仅关系到病人的医药费怎么花,而不涉及医院的公共资金如何使用,本质上不属于公务活动,只能归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范畴。实践判例如「(2019)皖0104刑初38号朱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三、医疗行为很难被界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医生收受医药代表的红包,然后在开处方时多开其公司药品,将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为这其中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是显而易见的,但医生收受病患家属的红包,究竟为病人谋取了什么利益呢?
实践中病人家属给医生送红包的缘由多种多样,不可一概而论,有人是为求心安、有人是出自感谢、有人是迫于无奈、有人是就势效仿。给患者看病本就是医者的本分,无论是否有红包的加持,都无权拒绝,红包顶多会影响医生的情绪和态度,并不能决定诊疗的效果,所以上述情形很难被认定为给病患谋取了什么利益。
但是,如果送红包是为了获得医生在医疗资源上的倾斜,比如给病人提前安排床位或者享用某种稀缺药品,则具有了被评价为存在谋利事项之可能,医生也将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综上,但使世间人无病,何妨架上药生尘。血色的红包玷污了医者纯洁的灵魂。国家卫健委已于2022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中亮明态度,对违规收红包的医务人员要坚决严肃处理。医疗反腐这部大剧已经拉开帷幕,收红包这类顽瘴痼疾也终将被扫荡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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