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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在养殖场捡鸡蛋,按鸡蛋数量领工资,不构成劳动关系

 姜勇律师 2024-03-14 发布于江苏

核心提示:管理和被管理是劳动关系的特征。

案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新民申433号(2024年3月6日裁定)

案情:
1、原告某养殖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任某某。
2、2021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在原告处从事捡鸡蛋工作,双方约定捡12板鸡蛋给3元钱,以计件的形式给被告发放工资。工资由任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发给被告。
3、2021年12月19日,被告在收集鸡蛋时,被运输带的链条夹伤右足肌腱,原告承担被告的一切费用。
4、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通过提供劳务获取日常工资,且在提供劳务期间不受原告的人事管理,未享受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人事待遇。故改判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新疆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等方面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虽安排被告从事为其创造经济收益的工作,但并无考勤制度及固定上下班时间,被告完成收集任务即可离开;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发放方式为按收集鸡蛋的数量件数作为计费标准,且发放数额及日期不固定;被告提供劳务期间无需服从原告的人事安排。至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协商的特点,并未体现出劳动管理及从属性特征,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故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笔者分析: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本质的区别是双方是否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是否存在不平等的主体地位,是否存在从属关系;同时,双方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是否由劳动者自由安排,也是审查劳动关系的要件。
在本案中,双方虽然形成计件发放工资的模式,但没有考勤制度、没有组织与被组织的关系,劳动者也无需遵守规章制度,故双方之间实际是劳务法律关系或者承揽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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