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要分情况讨论的,合理创作,不(未经授权)商用一般是不会侵权的 同人文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对已有的文学作品,影视作品内容或角色改写再创作, 一类是用三次元(现实生活)人物名字进行创作 首先,第一类文学作品再创作,只要不拿去商用,内容合适,小范围传播,属于个人创作, 或者已经过原作者授权的,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 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综上,第一类同人再创作,只要取得授权或未取得授权不出版,不歪曲人物, 不盈利基本是不构成侵权的。记得要标注原作者 第二类,就三次元的人物写同人文,无非是普通人或公众人物 公民享有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并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所以,如果文章中有对特定人(根据名字能够联想到是现实中的某人)形象丑化歪曲, 描写隐私阴私,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但,文学作品需要艺术加工,合理范围的创作加工是可以的 与第一类同人再创作一样,以三次元人物为主角的同人文,未经授权不得出版或商用盈利。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三次元人物写入色情,暴力类文章,合理创作,隔离加工。 如果作品侵犯他人名誉权,造成不良影响,一但被追究法律责任,由于公众人物影响力, 知名度较大,索赔数额相应也会较大 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案,可以参考王思聪诉鱼丸公司案,以及各个明星诉网络用户诽谤, 侮辱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 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 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提的一点是,目前还未有过公众人物起诉同人文侵权,大部分优秀的同人文有利于明星 圈粉,还有就是同人文的传播范围较稳定 但不起诉,不代表没有侵权,同人文数量多,有文笔立意杰出的优秀作品,也有少数踩着 黄暴线的作品 创作自由,是基于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自由,而非绝对自由 当然,相对来说,同人文的自由还是比较大的,看到此篇的各位大大也不用太担心, 一般只要不盈利,不恶意歪曲丑化,尊重著作权和他人合法权利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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