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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信息安全工程师 每天5分钟-知识产权

 孟溪ProbeT连山 2019-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涉及到的作品的概念是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是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特殊情况,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别人确认,这就是所谓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即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全。

  •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或能合法取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组织。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就是所谓的版权。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通常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 权利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利中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器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若是合作作品,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权利的限制

以下情况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 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

  2. 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

  3. 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电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再现或引用已发表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的已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的事实性文章,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 学校课堂教学、科研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的使用已发表作品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 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 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发版发行。

  12. 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段,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知名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 侵权的判断

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实际是指对发生争议的某一个计算机程序与具有明确权利的正版程序的对比和鉴别。凡是侵权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

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断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这种行为侵害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2. 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这种行为侵犯了身份权和署名权。

  3. 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

  4. 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侵犯身份权和署名权。

  5.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侵犯著作权人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与注释权。如果征得软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职务作品的计算机软件,参与开发的人员离开原单位后,如其对原单位享有的著作权的软件进行修改、提高,应经过原单位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6.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这种行为侵害著作权人的使用权中的复制权。

  7.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这种行为侵犯了发行权与展示权。

  8.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这种行为侵害了许可权和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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