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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律税收问题(28)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评估

 魏春田 2024-03-16 发布于陕西

新修订的《公司法》不仅承袭了旧《公司法》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相关规定,同时增加了用股权和债权进行出资的内容。

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资产的价值是多少,出资人说的不算,被投资方说的也不算,应当进行评估。原因在于对出资额的确认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三方的切身利益。

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高估其价值,会导致虚增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低估其价值,则必然会损害出资人的利益。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企业股东,还是个人股东的非货币资产投资,其中都包含着一个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环节,因此高估非货币资产的价值会损害纳税人的利益,同理低估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则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故尔,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和确定, 我国采取了“强制性评估”模式,即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新《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评估的时间节点为在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缴纳时。

对于非货币资产的评估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三种基本评估方法。

市场法,简单一点来说就是比较法,在市场上寻找相同类或者相类似的资产进行比较。比如,以冰箱出资的,就与市场上同类冰箱的价值相相比较来确定出资冰箱的价值。

成本法,简单一点说就是资产重置成本法。

比如,以作价冰箱出资,用购买一新台冰箱价格,扣除相关的损耗后,来确定作价出资并向资产的价值。

收益法,简单的来说就是根据资产未来的获利能力来估值。获利能力越大,则资产的价值越大,反之,资产获利能力越小,则资产的价值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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