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行政领域 办案部门负责人 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②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③书面传唤和强制传唤的审批; ④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 ⑤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等。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①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 ②检查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 ③重新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不予重新鉴定的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④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冻结措施; ⑤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违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⑥外国籍当事人为自己聘请翻译等; ⑦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⑧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注意: ①对吸毒人员的强制检测,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②行政案件领域的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因此在阅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时,所称的公安机关包括派出所但仅限于行政领域。 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02 刑事领域 办案部门负责人 ①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②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离开住所、要求会见或通信的; ③调查核实; ④传唤及传唤时间延长至24小时的审批权; ⑤开具询问通知书; ⑥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提取、采集的批准; ⑦扣押(一般情形);现勘、搜查中扣押(现场指挥人员);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①侦查员、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②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审批权以及会见携带翻译的审批权; ③侦查阶段依法排除证据; ④强制措施: 拘传及拘传延长至24小时的批准权; 取保候审决定以及解除的审批权、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审批权以及对保证人的罚款审批权; 监视居住决定权、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解除刑事拘留(呈请释放报告)、刑事拘留期限的延长(呈请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身份不明者拘留期限的计算; 提请批准逮捕、不批准的复议和复核、逮捕证的签发、不应逮捕的释放、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的审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⑤寄押; ⑥移送案件;立案及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及终止侦查; ⑦侦查措施: 尸体解剖;侦查实验;搜查;扣押(价值较高或者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查封(不动产或者特定动产);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变卖、拍卖;冻结;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孳息;查询、冻结;申请出售或者变现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额等财产;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控制下交付;通缉令;发布悬赏通告;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复议和复核; ⑧特别程序:附条件不起诉的书面意见及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复议、复核;刑事和解的适用、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注意: 在刑事领域,一般都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实施,具体来说,主要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采取、立案权、大部分侦查措施、特别程序均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①没收保证金5万元以上的; ②续冻财产(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保证金等); ③技术侦查; ④减刑、假释(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暂予监外执行(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①冻结上市公司股权; ②边控措施(省级公安机关)。 注意: ①必须经过设区的市一级及省级公安负责人批准事项较少,务必记住,特别是冻结上市公司股权; ②一般县一级能批准的,市一级、省一级均能批准。 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来源:白宁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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