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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座谈会纪要实录

 刘锡春律师 2024-03-18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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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6日,新《公司法》颁布座谈会在京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与实施展望”。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和上海律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智拾网)协办支持,并借助网络向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全程直播。现场参与本次座谈会的嘉宾逾180位,线上收看人数累计7.6万余人。

文=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文源=商法学研究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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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观看座谈会回放

[时长6: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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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瑞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任端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副司长陈黎君,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陈佳玲,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监事长黄永维先后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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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瑞贺就各界对于新《公司法》修改过程中的支持表示感谢,介绍了新《公司法》的内容特点、修改背景及过程,提出了保障新《公司法》实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希望各界为完善新《公司法》贡献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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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指出,此次《公司法》修订的过程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过程,凝聚了社会广泛共识,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全面实施新《公司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公司纠纷案件;要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及时修改完善公司法有关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处理涉公司诉讼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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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任端平就社会各界对企业登记相关立法的支持和努力表示感谢,按照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要求分析了企业登记注册制度的综合性功能定位,从坚持守正创新、问题导向、强化交易安全秩序权重的角度介绍了公司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修改完善的背景和相关考虑,阐释了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公司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主要理念、思路和内容,提出了贯彻实施公司法的下一步打算,表达了对各界支持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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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副司长陈黎君就社会各界对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与法治建设一直以来的支持表示感谢,介绍了新《公司法》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的内容和证监会贯彻实施情况,提出了社会各界持续指导、支持、帮助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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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陈佳玲介绍了新《公司法》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介绍了国资国企贯彻落实新《公司法》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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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监事长黄永维提出,我国市场经济状况回暖,新《公司法》的颁布为民营公司的积极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制度空间。随后,他分析了民营公司特别关注的新《公司法》中的两项制度:

  • 一是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制度;
  • 二是股东知情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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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共设四个单元,四十余名专家学者围绕“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 股东、股权、股权转让与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之一:组织机构与利益冲突治理”、“公司治理之二:董监高信义义务”四个主题,进行主题发言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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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甦主持并作单元总结,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周友苏,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二级高级法官丁俊峰,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前秘书长、广东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黎晓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王毓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严涛等八位嘉宾先后围绕“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相关问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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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湘教授发言的主题为“存量公司登记制度的衔接问题”。他介绍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背景,深入解读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六项主要内容:

  • 一是新设公司的出资期限;
  • 二是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缴纳规则;
  • 三是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
  • 四是过渡期届满后仍然未对出资期限作出调整的公司的处置方式;
  • 五是出资期限、出资数额异常的判定处置方式;
  • 六是特别减资程序。

他还分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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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友苏教授发言的主题为“新《公司法》对股权和债权的出资责任规制解析”。他认为,作为财产权利的股权和债权之出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可能导致股东出资责任问题。当股权贬值或债权不能实现时,会涉及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对此,他认为,股权贬值或债权不能实现时,市场风险是股东可以不承担出资责任的理由,但这应当以股东出资时已经履行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依法公示程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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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教授发言的主题为“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兴利除弊:兼论期限利益与交易安全的动态平衡”。针对这一主题,他分析了四个主要问题:

  • 一是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的正当性与合宪性;
  • 二是股东期限利益加速到期的底层逻辑;
  • 三是股东恶意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时的多元司法救济路径;
  • 四是股权转让链条中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责任的合理配置。

他还提出了推动公司法法典化、修改完善《证券法》第85条规定的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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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冰教授发言的主题为“法定资本制的演化与障碍”。他介绍并分析了中、美两国法定资本制演进的实践路径和观念路径。他认为,推动法定资本制进化的核心是实践而非观念。为清除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演进过程中的障碍,他提出了三点建议:

  • 一是总结、提炼实践经验;
  • 二是进行公司资本制度的体系化改造;
  • 三是借鉴国外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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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俊峰法官发言的主题为“新《公司法》时间效力的初步分析”。他介绍了《立法法》《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有关时间效力的规定以及新《公司法》时间效力的三个基本原则,提出了分析法律时间效力三点前提,分析了新《公司法》中涉及时间效力的部分典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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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晓光副会长发言的主题为“公司法修改对仲裁裁判的影响”。她介绍了公司法与商事仲裁的关系,认为二者在裁判理念上存在“最大公约数”,例如权利外观主义、商事思维。她指出,实践中,公司法与商事仲裁的紧密关系体现于“对赌协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出资违约责任纠纷、股权激励纠纷等。她认为,新《公司法》丰富了商事仲裁纠纷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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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毓莹教授发言的主题为“董事不履行催缴义务的法律责任”。她指出,司法实践对于董事不履行催缴义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责任内容为何、增资情形如何处理等问题存在不同裁判观点,新《公司法》立法过程也经历了多次变化。她认为,界定因果关系是认定董事责任的难点,董事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违反了勤勉义务,责任内容为“相应的责任”较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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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涛副主任发言的主题为“新《公司法》中的公司登记制度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他指出,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问题都涉及公司登记制度,诸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基本事实认定也都涉及公司登记制度。他认为,新《公司法》对公司登记制度作专章规定具有三点意义。另外,他还介绍了公司登记、备案与信息公示之间的关系、公司登记事项的查询、公司登记的撤销、公司登记的效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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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林彬主持并对各嘉宾发言作总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钱玉林,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海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二级高级法官潘勇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葛伟军,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何建等七位嘉宾先后围绕“股东、股权、股权转让与股权结构”相关问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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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后龙院长发言的主题为“新《公司法》实施背景下司法实践的新挑战——兼评公司类连环诉讼的诉源治理”。他分析了新《公司法》实施对审判实践的影响,认为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类纠纷将大幅增长,公司治理类纠纷将出现结构性调整,公司类案件审理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但公司连环诉讼仍将是公司审判亟待破解的难题。此外,他针对公司类连环诉讼的诸多弊端,深入阐释了公司类连环诉讼的诉源治理路径,认为该路径有利于从源头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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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玉林教授发言的主题为“股权转让新规的解释与适用”。他深入阐释了新《公司法》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下多个重点条款,从法律适用角度主要分析了四个问题:

  • 一是删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规则的应对;
  • 二是股东名册与受让人股东资格的确认;
  • 三是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人的出资责任;
  • 四是因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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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军教授发言的主题为“公司高管催缴出资责任——从相应连带责任到损害赔偿责任”,他从责任厘定、责任变迁、责任构成、责任适用四个方面对公司高管催缴出资责任作出了系统性分析。他认为,新《公司法》催缴出资制度的立法意义重大,但相关条款过于抽象,存在法条适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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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勇锋法官发言的主题为“审判视角下股东责任”,聚焦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清算中的股东责任三个方面。她肯定了新《公司法》有关股东责任规定的科学合理性,也提出了人民法院适用新《公司法》面临的一些解释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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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伟军教授发言的主题为“禁止财务资助条款的引入和解析”。他介绍了新《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既已存在的涉及财务资助相关文件及其适用情形,分析了禁止财务资助的三点理论基础,介绍了德国《股份法》、英国《公司法》上的财务资助规则,解析了新《公司法》第163条关于财务资助规则的规定。他提出三点主张:

  • 其一,财务资助是一种变相的分配,应当放在公司财产分配以及资本维持背景下考虑;
  • 其二,禁止财务资助一般例外的情形不宜过于严格,应当鼓励对公司有利的资助行为;
  • 其三,应当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提供财务资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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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文教授发言的主题为“新《公司法》背景下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法律适用”。他介绍了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的实践情况,分析了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规定的法理依据,提出了对新《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三点疑义。他认为,适用新《公司法》中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规范应当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首要原则,要兼顾公司意志与股东私权,要在“遵循法的溯及力”与“合理地参照适用新法”之间做好协调,还要充分发挥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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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法官发言的主题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应对”。他聚焦新《公司法》第54条,深入地分析了该条确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一点共识”、“两处疑问”、“三个阶段”、“四大问题”和“五个应对” 。他认为,适用新《公司法》第54条要明确案由、充分保障诉权、清理及完善司法解释、统一准确理解和适用新《公司法》、平等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嘉宾发言结束后,现场嘉宾提问。

李建伟教授提问:如何理解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何健法官回应认为:应当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只要公司没有按期清偿债务便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潘勇峰法官持不同观点,她认为:未经司法裁判认定的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不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仅当公司债权人申请过强制执行程序且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才具有请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坚实基础。

林一英处长强调: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区别于破产加速到期制度,该条文的适用涉及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等多个部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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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雷兴虎主持并对各嘉宾发言作总结,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倪受彬,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处长林一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法律部行政负责人张国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副总经理刘磊等七位嘉宾先后围绕“组织机构与利益冲突治理”相关问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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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锋教授发言的主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支配下的公司治理结构重塑”。他指出,全面重塑公司治理结构,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他分析了新《公司法》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三大动因、提出了新《公司法》重塑公司治理结构逻辑、路径的四个观察角度。为配合实施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条款,落实信义义务的可诉性,他建议学术界加强对相关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司法机关抓紧清理、修改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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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峰教授发言的主题为“公司治理的进一步改革方向——《公司法》后的趋势和挑战”。他认为,新《公司法》公司治理制度既有“突破”,也有“补丁”。为保障新《公司法》实施、完善新《公司法》制度内容,他提出了三点建议:

  • 其一,立法机关对“执行公司事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等模糊概念、横向人格否认等制度的具体适用条件作立法解释,或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
  • 其二,完善清理僵尸企业制度并有效实施;
  •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时特别关注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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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受彬教授发言的题目为“ESG与公司治理新问题”。他介绍了ESG行动的背景、国际要求、主要指标体系,阐释了新《公司法》中与ESG相关的条款,分析了与ESG相关的公司诉讼、违规纠纷案例以及四个与ESG相关的公司法治理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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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欣教授发言的主题为“新修公司法中的'双控人’条款”。他指出了新《公司法》上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双控人”)的条款。他认为,公司法应当激励双控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应约束双控人的滥权行为和松懈行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负外部性影响范围、大小有所区别,两类公司的双控人规则应当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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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一英副处长发言的主题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信义义务吗——从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出发”。她提出,控制股东的规范是全世界公司法普遍问题。她认为,股权集中与中小股东保护好坏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规范控制股东应当考量本土实践、市场因素、规范可能性等三个因素。通过仔细分析原《公司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及其司法适用情况,她结合域外立法、实践充分讨论了股东是否负有信义义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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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明总监发言的主题为“新《公司法》视角下证券业务观察与展望”。他分析了新《公司法》对证券公司的五点影响:

  • 一是贯彻企业治理的新发展理念,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 二是对公司董监高及治理架构的关注核查将更加审慎和严格;
  • 三是股票、债券发行流程进一步优化,企业融资灵活性不断增强;
  • 四是修订股东出资及退出机制,调整股权投融资业务形态;
  • 五是吸纳资本市场规范入法,夯实资本市场发展根基。

他认为,实施新《公司法》对于推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对资本市场参与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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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副总经理发言的主题为“公益性股东代位诉讼遇到新问题——投保机构贯彻新《公司法》的思考”。他分析了投保机构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新《公司法》第189条第4款提起双重股东代位诉讼的问题以及交叉前置程序履行的问题。他主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立法、行政与司法层面应形成统一认识,公司法司法解释应当承认公益性股东代位诉讼可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或者象征性定额收取。

嘉宾发言结束后,现场嘉宾提问。

赵旭东教授提出的问题是:新《公司法》第69条规定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如何理解?

林一英副处长回应称: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与监事会有所重合,但不完全相同,需要根据条款具体分析。

曹守晔教授提出的问题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域外立法情况如何?我国应当如何落实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林一英副处长回应称:美国特拉华州、我国台湾地区、日本、英国的“公司法”对于董事责任保险都有明文规定;落实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关键在于区分一般责任保险和董事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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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洁主持并对各嘉宾发言作总结,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朱义坤,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宁金成,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人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曹守晔,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赵继明等七位嘉宾先后围绕“董监高信义义务”相关问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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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星教授发言的主题为“非规范公司董监事辞任责任与救济问题”。他指出,新《公司法》中公司董事责任很多很重,可能会引发董事辞任难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他建议,首先,区分规范监管的公众公司与难以规范的公司,设计不同的董事辞任制度;其次,公司章程中详细确立董事辞任可操作规定;最后,修改完善新《公司法》董事辞任制度,或者在立法、司法等解释中完善董事辞任权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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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义坤教授发言的主题为“控制者操纵公司决策的司法态度——马斯克薪酬案审视”。以“马斯克薪酬案”为分析基础,他认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控制者操纵董事会,要正视关注组织职位影响力,正视董事会运行中的关系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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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金成教授发言的主题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他认为,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监事会制度完善力度不足,该制度仍存在较多问题,包括过渡干预公司自治、存在道德绑架、脱离公司治理实践、脱离公司生活实际、严重削弱公司监督效能。为解决这些问题,他提出了两点建议:

  • 第一,将新《公司法》第76条解释为倡导性条款而非强制性条款;
  • 第二,司法解释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人员构成提出专业性标准,确保监事会的监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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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守晔教授发言的主题为“新《公司法》第15条限权的担保效力”。他解析了新《公司法》第15条,认为该条属于不完全规范、限制代表权规范。另外,他还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与新《公司法》第15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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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兴权教授发言的主题为“作为勤勉义务要件的'为公司的最大利益’”。他详细解析了新《公司法》第186条规定的“为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法律内涵、判断主体、法律后果及其与“善意”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判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是否“为公司的最大利益”的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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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磊教授发言的主题为“公司法上信义义务的体系构成”。他介绍了新《公司法》第180条关于信义义务的规定,阐释了判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双控人负担信义义务的两种不同标准。他认为,信义义务的内核是公司利益至上;新《公司法》第182条至第184条构成违反信义义务的例外情形;“影子董事”没有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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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继明主任发言的主题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创新”,聚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创新发展、适用展望三个方面。他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故其应当定位为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例外规定,是公司监督机制失灵的补充救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新《公司法》的重要制度创新,满足了公司集团母公司股东利益保护的客观需求,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另外,他还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前置程序、诉讼费的适用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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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单元发言环节结束后,随即进行会议闭幕总结。该环节由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兼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主持,智合集团副总裁、智拾网总经理陈骁萌致辞,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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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骁萌总经理对主办方及赵旭东教授的信任和支持表示了感谢,介绍了智拾网的主要功能、受众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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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兴教授肯定了新《公司法》的进步性及其重大社会影响。他指出,研究新《公司法》实质上是不同价值面向的有机融合,本次会议规模宏大、参会嘉宾广泛,对于实现此种有机融合意义重大。他认为,新《公司法》实施将面临众多问题,有必要优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他还建议,我国应学习英国做法,成立“公司法改革委员会”,与律师、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保持紧密联系,推动公司法的有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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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与会嘉宾合影留恋

编辑:周明慧、李博

审核:朱晓娟

版式:艾學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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