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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焚烧设施的采样孔设置为多少?有前六后三,有前四后二,执行多少合适?

 新用户61696426 2024-03-18 发布于安徽

问:现公司准备上废气焚烧设施,主要监测VOCs、SO2、NOx、颗粒物等污染物。就排气筒采样孔位置应设置多高等问题,存在以下疑问,望解答。

1.现整理的标准如下:

(1)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8.1.1条,排气筒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照GB/T 16157-1996要求。GB/T 16157-1996为推荐性标准,此标准4.2.1.1要求: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六后三)。

(2)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7.1条,安装位置应满足HJ 75中安装位置相关要求。《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7.1.2.2要求: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圆形烟道,颗粒物CEMS和流速C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四后二);气态污染物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0.5倍烟道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二后零点五)。7.1.1.7 d)要求:在CEMS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和数目按照GB/T 16157的要求确定(GB/T 16157的要求为:前六后三)。

(3)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 3535-2019)4.1.3要求:对于颗粒态污染物,监测断面优先设置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径(或当量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或当量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四后二)。对于气态污染物,监测断面的设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监测断面应按4.1.3和4.1.4的要求设置。

2.疑问如下:

(1)强制性标准引用了推荐性标准后,被引用的推荐性标准是否强制执行?

(2)根据整理的标准,废气焚烧设施的采样孔设置为多少合适?有前六后三,有前四后二,所以执行多少合适?

(3)如有其他执行标准望补充、解惑?

答:感谢您对山东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支持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环保事业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1、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 第17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2、有组织废气采样位置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前六后三),但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空间不足等客观因素影响,HJ75-2017和DB37/T 3535-2019均提出至少满足“前四后二”。若贵公司准备上废气焚烧设施,属于新建项目,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照“前六后三”执行,同时也满足了“前四后二”要求。

3、2023年3月,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第4.2.3条:“圆形排气筒/烟道监测断面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处。”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会议

第六届中国国际VOCs监测与治理产业创新峰会将于2024年5月24-25日 在上海举办,会议将以“凝聚新质生产力赋能VOCs行业发展 ”为主题,聚集550位政、产、学、研、媒的嘉宾共襄盛举,探讨分享VOC行业发展与未来,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搭建了交流互动的良好交流合作平台,打造一个传播行业能量,技术交流,品牌宣传,商务合作的桥梁。

会议信息

会议时间

2024年5月24-25日

会议地点

中国·上海

主办单位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绿色能源与生态环保分会

VOCs监测与治理产业创新峰会组委会

上海同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支持单位:

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绿色工业创新联盟

低碳环保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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