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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事故防控硬措施

 小楼昨夜游东风 2024-03-18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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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矿山企业事故防控十四条硬措施
(一)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每月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
(二)从业人员必须能够在30秒内正确使用和佩戴自救器,熟知避险路线、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
(三)严格执行顶板分级管理、“敲帮问顶”等制度,制定顶板隐患处置方案。
(四)严格执行机械化撬毛作业规定,人工撬毛作业设置1-2名监护人员,使用手持凿岩机安排1人辅助1人防护。
(五)基建矿山施工作业人员每班不得超过9人,单个工作面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2人,人员提升系统单次乘人不得超过9人。
(六)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工艺;超300米新立井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
(七)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3年内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必须底数清、治理防控到位。
(八)严禁未健全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紧急避险等系统入井作业。
(九)严禁未经主管负责人审批组织动电、动火、高空等危险作业,作业前必须有方案有监护。
(十)禁止井下建设爆破炸药库和临时存放点,禁止使用易燃易爆材料。
(十一)必须制定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现场处置方案,橙色、红色天气预警立即停产撤人。
(十二)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必须封闭封堵坑口,短期停产停建矿山严禁未经属地监管部门批准开展检维修作业。
(十三)严禁饮酒、疲劳、带病等不适人员下井。
(十四)停工停产超过1个月或被责令停产整顿矿山未经同意不得复工复产。
二、露天矿山企业事故防控九条硬措施
(一)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
(二)严格执行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顺序,严禁掏采或者“一面墙”开采。
(三)禁止在采掘等安全风险集中区域安排平行作业。
(四)严禁违反《安全设施设计》在采场内随意设置临时堆放点、检修点等。
(五)严禁违反《安全设施设计》要求随意更换规格或型号与要求不符的运输车辆。
(六)严禁未佩戴安全绳等防护设备组织登高等危险作业。
(七)严禁在爆破警戒、崩塌滑坡、危崖陡壁等危险范围设置员工住所,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
(八)严禁边坡监测系统不达标组织生产,高陡边坡出现裂变、滚石等征兆必须立即撤人。
(九)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讯息传递等广播系统,确保预警、撤离等信息能传达到每一名现场人员。
三、尾矿库企业事故防控十三条硬措施
(一)严禁私自加高扩容、新建“头顶库”。
(二)严禁不按设计生产运行。
(三)堆积坝总坡比、子坝内外坡比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四)严禁同时进行排尾和回采作业。
(五)严禁不按设计封堵排洪设施。
(六)新建尾矿库必须采取双排洪系统。
(七)汛期前必须完成调洪演算,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八)每3年必须进行一次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
(九)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
(十)必须建立应急广播系统和“叫应”联动机制。
(十一)“头顶库”、二等及以上库每年至少组织企业内部以及联合下游居民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十二)出现重大险情必须立即停止运行、撤人。
(十三)无主库、销号库必须明确日常安全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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