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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云课堂

 彡哥的图书馆 2024-03-18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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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
2、“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一)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二)申报须知

1. 月(季)度申报时,填写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34行。

填写说明:

免税期间,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注意:填报金额应≤《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3+4-5行-A201010表(第1行+16+24行),且≥0

2.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

第7行至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注意: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项目)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注意事项

1.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2.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申报须知

申报表填写时,即征即退项目相关的数据反映在 “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和“本年累计”中。

既有“一般项目”,又有“即征即退项目”的,“一般项目”数据不含“即征即退项目”的数据。

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计算填写。

小编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案例分享

  01.问:我公司是一家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环保科技企业,负责六个城区的垃圾焚烧处理,未产生货物。请问,我公司应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你公司焚烧处理垃圾后未产生货物,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你公司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02.问:我公司是一家有机肥生产企业,受托为家禽养殖场处理粪便,将家禽粪便生产为有机肥,有机肥归家禽养殖场所有,我公司仅收取处理费。请问,我公司业务应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二)款,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你公司受托将家禽粪便生产为有机肥,且有机肥归属委托方所有的,收取的处理费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03.问:一家垃圾处理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并收取了处理费用。该公司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是进行焚烧发电,并将电力销售给电网公司。请问,该业务应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三)款,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你公司受托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收取的处理费用,按照6%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的电力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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