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的专业处理中,受托方受托对废弃物处理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废弃物处理后有的会产生产品,有的不产生产品;产生产品的,有的产品所有权归属于受托方,有的产品所有权是归属于委托方。这些不同情形,涉及“劳务”、“服务”以及“产品销售”,不同业务模式,对废弃物处理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不一样,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废弃物处理方式和不同业务模式,达到最优化的增值税节税方案。
一、服务型专业处理
例1、某A餐饮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委托B一般纳税人专业废物料处理公司处理餐厨垃圾。A公司每月支付餐厨垃圾处理费1万元,合同约定废弃处理方法方式由B公司自行决定。B公司收取垃圾以后直接采取填埋和焚烧方式处理,未产生货物。
(一)B公司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处理后未产生货物,实质是提供了一种“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税目中的“专业技术服务”。
(二)B公司受托处理收取的处理费用,按“专业技术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应纳增值税税额(不考虑进项税额)=10000元/1.06×6%=566元,享受增值税50%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实缴283元。
(三)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可以按照6%抵扣,抵扣进项566元。
二、生产型专业处理方式
例2、某A餐饮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委托B一般纳税人专业废物料处理公司处理餐厨垃圾。
1、A公司每月支付给B公司餐厨垃圾处理费1万元,合同约定废弃处理后产生的货物归B公司所有。
2、B公司收集A公司餐厨垃圾后进行专业化处理
①将餐厨垃圾通过一体化餐厨垃圾处理机和蒸汽加热系统实现油脂分离生产出甲烷气体,价值1000元;
②将分离出来的油脂制做成肥皂,价值1000元;
③将分离后的固体物料通过有机肥堆肥车间堆肥,生产出有机肥,价值2000元。
(一)B公司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处理后产生货物,货物归属于B公司,这种情况B公司实质上还是B公司提供了“专业技术服务”。
(二)B公司收取的废弃物处理费用按“专业技术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应纳增值税556元(不考虑进项),享受增值税50%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实缴283元。
(三)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可以按照6%进项抵扣,抵扣进项566元。
(四)B公司生产的货物对外销售(不考虑进项),应纳增值税税额=4000元/1.13x13%=460元,享受增值税50%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实缴230元。
三、委托加工型
例3、某A餐饮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委托B一般纳税人专业废物料处理公司处理餐厨垃圾。
1、A公司每月支付B公司餐厨垃圾处理费1万元,合同约定废弃物处理后产生的货物归A公司所有。
2、B公司收集A公司餐厨垃圾后进行专业化处理
①将餐厨垃圾通过一体化餐厨垃圾处理机和蒸汽加热系统实现油脂分离生产出甲烷气体,价值1000元;
②将分离出来的油脂制做成肥皂,价值1000元;
③将分离后的固体物料通过有机肥堆肥车间堆肥,生产出有机肥,价值2000元。
(一)B公司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处理后产生货物,但货物归属A公司所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那B公司这种受托处理废弃物属于提供“加工劳务”行为。
(二)B公司收取的废弃物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应纳增值税=10000元/1.13x13%=1150元,享受增值税50%即征即退政策,实缴575元。
(三)A公司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实际抵扣进项税额1150元。
(四)A公司收回货物后对外销售(不考虑进项),应纳增值税税额=4000元/1.13×13%=460元。
四、不同废物处理方式的思考
(一)不同处理方式产生的经济效益
1、例一A公司和B公司合计产生经济效益为零(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和B公司的总体税收负担为-238元。
2、例二A公司和B公司合计产生经济效益为4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和B公司的总体税收负担为-43元。
3、例三A公司和B公司合计产生的经济效益为4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和B公司的总体税收负担为-150元。
(二)筹划不同废弃物处理方式
1、从互惠互利的角度筹划不同的废弃物处理方式,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2、可以从两家企业的税收不同的税收负担,和综合税收率,综合考虑签订哪一种废弃物处理的合同,综合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负担谈判双方互利的废弃物处理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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