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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第一!上海一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被判赔24万...网友吵翻→

 板桥胡同37号 2024-03-20 发布于天津


近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布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

上海闵行一男子

在羽毛球馆打球时

被流浪猫绊倒致十级伤

因此将经营羽毛球馆的公司

(以下简称A公司)及

流浪猫喂养者告上法庭

后者被判赔偿24万元

此事也同时冲上热搜

上海同城热搜第一

引发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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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索赔35万余元




原告表示,2023年4月20日,自己与几名同事一同至上海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原告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

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被告肖某是A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肖某饲养。

原告认为,A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是收费的,其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猫的饲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律师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351062.72元。


被告辩称投喂者

不能对猫管控支配




A公司辩称,事发当日,原告是在单位组织下进入其场馆打羽毛球,但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原告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对原告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即便原告所述属实,其进行体育运动本身也负有注意义务,且其是在单位组织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适用填平原则。

肖某辩称,其系A公司的员工,事发当日不在现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和猫有关。原告所述的猫也并非其饲养,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

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连带赔偿的情形。此外,原告因剧烈运动产生的身体损害,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裁判

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
法院认定原告受伤原因
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
依据查明事实
猫为肖某饲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予以支持。

A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告肖某于第二次庭审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024年2月2日
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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