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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承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抗辩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申请

 haoshj0531 2024-03-22 发布于云南
最高院:承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抗辩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鉴定,法院却不同意鉴定,为何?

裁判要点:
1. 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先要求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据此扣减或拒绝支付工程款。
2.发包方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请求,系基于工程质量缺陷提出的请求,这是相对于本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并非援引司法解释条款规定的就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的抗辩。并且,发包方的抗辩理由涉及质量缺陷责任认定和具体金额,需另行认定后才能在诉争工程款中进行抵扣。
 
上诉人称:
一审法院未依九州华伟公司的申请予以鉴定属于程序违法。中建八局承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九州华伟公司在一审中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是当事人的抗辩权利,无需另行提起反诉,一审法院以未反诉为由不予鉴定属于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案涉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应否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的问题
九州华伟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抗辩主张应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目的在于减少工程款的给付,但并未明确扣减工程款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处理,即: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拒付工程款。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从上述条款的规定可见,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先要求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据此扣减或拒绝支付工程款。

本案中,中建八局提供的《工程报验审核表》及其附件可以证明中建八局已完工的工程部分经由九州华伟公司委托的监理公司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检验合格。故案涉工程质量合格的本证已经成立,九州华伟公司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亦未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要求中建八局对工程进行修复。故九州华伟公司提出要求减少或拒付工程款的请求,缺少上引司法解释规定的前置条件,亦不足以作为对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抗辩依据。
九州华伟公司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请求,系基于工程质量缺陷提出的请求,这是相对于本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并非上引司法解释条款规定的就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的抗辩。
并且,九州华伟公司的抗辩理由涉及质量缺陷责任认定和具体金额,需另行认定后才能在诉争工程款中进行抵扣。
因此,一审法院以九州华伟公司未提出反诉为由未予准许其要求进行质量鉴定的请求,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九州华伟公司若认为中建八局承建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并未剥夺九州华伟公司的诉讼权利。本院对九州华伟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终164号2019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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