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1)杀人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杀人所做的准备; (3)拟用杀人手段; (4)预备杀人的时间地点; (5)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1)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手段; (2)作案工具种类、数量、来源及下落、涉案物品情况; (3)打击侵害的部位、次数、强度; (4)杀人时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 (5)被害人受侵害时体貌特征; (6)杀人的后果(死亡后果、伤害后果); (7)杀人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毁灭证据的方式、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1)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明知可能造成受害人死亡,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仇杀、奸情、图财、报复、滋事、激情、义愤、防卫过当等)。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1)案发时间、地点、方位、过程等; (2)受打击侵害的部位、次数、强度; (3)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及下落; (4)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体貌特征,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案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物证的特征; (5)受害人被伤害后的身体、精神状态等情况。 三、证人证言 通过现场走访现场目击证人、被害人家属及其他知情人员,调查了解: (1)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 (2)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 (3)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情况; (4)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5)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具体语言及动作。 四、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2)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 (3)作案工具(如刀、匕首、斧头、棍、棒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4)现场遗留的毛发、机动车的脱落物等微量物证;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五、书证 包括:与案件有关书信、字条、借条、收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六、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包括对尸体、活体、血迹、毛发、骨骼和人体分泌物、排泄物、被害人死因等的法医鉴定;
4、物证技术鉴定。包括:①痕检(指纹、足迹、压痕、蹭痕、弹痕、齿痕等)鉴定;②文检鉴定等。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杀人第一现场、其他现场、抛尸地点等)。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现场尸体(含尸表)、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血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对物证、痕迹的处理情况、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杀人现场、抛尸地点、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