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花钱“走后门”办提前退休 事未办成起诉索款

 江山BQ 2024-03-23 发布于北京

本应55岁退休的韦女士花了10.6万元“走后门”,想提前至50岁退休。事没有办成,她起诉要求被托人退还“好处费”。她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花钱“走后门”办提前退休 事未办成起诉索款

2021年3月5日,韦女士得知黄某可以帮办理提前退休,陆续向其支付共计10.6万元用于办理相关事宜。但黄某没能办成,还因另案诈骗受到刑事处罚。于是,韦女士诉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要求黄某退还10.6万元。

城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韦女士明知其不具备相应条件,为办理退休仍给黄某10.6万元,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破坏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社会秩序;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受法律保护。韦女士的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裁定驳回韦女士的起诉。

韦女士不服一审裁定,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韦女士与黄某之间的委托约定是基于绕过正常程序、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正义甚至社会公共利益,与民事法律规范维护社会秩序的立法目的和任务背道而驰,双方行为可评价为不法原因给付。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能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柳州市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受案范围之合法性。民事诉讼法第2条开宗明义指明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法律不保护非法行为是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韦女士企图通过非法途径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民事法律行为之规范性。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韦女士明知自身不符合相应条件,仍希望通过“走后门”“给好处”方式实现提前退休。黄某索取财物为他人违规办事,双方的手段和目的均具有非法性,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