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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办事,事没办成,打关系用的钱该不该返还?

 有线光网宽带 2019-05-13

丈夫涉嫌违法被拘留后,其妻子刘女士动了“歪心思 ”,意欲花钱“捞人”,不料人没“捞”出来,钱也打水漂了。无奈之下,刘女士将收钱男子诉至法院,要其还钱。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合同纠纷案件,并以该笔债务系非法债务,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为由,依法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托人办事,事没办成,打关系用的钱该不该返还?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是一起“委托合同”引发的纠纷案,很明显刘女士就是本案利益的受害一方,为何法院竟“不管”了,直接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呢?

让我们再回顾一下这起案情:刘某的丈夫邓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为能去看守所看望邓某并为其办理监外执行或减免刑期事宜,刘某委托黄某帮忙找关系,并先后支付了黄某现金6万元。随后,黄某未能帮其办成监外执行或减免刑期的事情。之后,黄某退还了刘某现金3万元,并向刘某出具了一份欠条,确认欠刘某2万元。对于另1万元,黄某则称已经在找关系时用掉了。刘某对此并不认同,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归还其欠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

托人办事,事没办成,打关系用的钱该不该返还?

经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黄某收取刘某的费用,为其找关系帮邓某办理监外执行或减免刑期事宜,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是,其委托的事务属违法事项,其二人亦存在扰乱司法公正的主观恶意,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刘某与黄某之间的债务系非法债务,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据此,不予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托人办事,事没办成,打关系用的钱该不该返还?

巩志芳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案涉及的争议点在于:一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问题,二是关于《民法总则》当中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民法基本原则问题。

首先,关于本案中刘某与黄某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关系到法院对刘某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并给予法律保护的一个认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三点: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那么在本案中,刘某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委托黄某为其找关系帮邓某办理监外执行或减免刑期事宜,双方之间债的内容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系非法债务,合同不成立,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我国《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以行政管理性的法律关系为主要规范对象的公法规范,民事活动必须在其秩序的框架中进行,尤其是民事法律效力的判断中,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本案当事人明显违反了民法总则中这一规定。

托人办事,事没办成,打关系用的钱该不该返还?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也不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的必要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正如这起案件所反映的社会现象,人们有权利行使“自由”,甚至逾越法律的红线去处理问题,尤其是在中国这种“人情社会”的理念之下,“靠熟人”、“疏通关系”、“花钱买自由”比比皆是,也因此为更多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便捷通道。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情不但违反了法律,更是对社会公众信赖利益的严重破坏,对社会秩序的泯灭,势必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最后,还是提醒大家,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要懂法、守法、遵法。遇事不要慌,更不要盲目的相信他人,一定要走正当合法途径,通过正常的办理流程解决问题。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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