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无罪案例选】精细证据辩护,促诈骗案存疑不诉

 李煜律师 2024-03-23 发布于安徽

         Z某涉嫌诈骗存疑不起诉案
                        ——证据辩护促民间借贷案出罪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Z某因帮朋友周转资金,经介绍认识L某向其借款200万元,后以介绍人为担保人,同时Z某提供名人古玩字画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2个月借款到期后,Z某未能还款,L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Z某个人偿还借款192元及利息,对抵押物未处置。L某在未告知Z某等人情况下,私自将抵押字画拿去鉴定。2018年7月份,L某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Z某以假的投资项目为由骗去200万元,抵押的字画也不值2000万。此后公安机关立案Z某刑拘。2019年3月15日,Z某以诈骗罪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该案经有效辩护,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辩护词节选】

一、Z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未实施刑法所规制的诈骗行为

本案有实际的借款和担保行为。借款当时,Z某的朋友既是介绍人又是担保人,Z某又以字画和陶瓷做抵押实际交付给出借人,退一步说,即便抵押物没有价值,Z某的朋友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已足够保证放款人的财产权益实现,因此担保为真,Z某没有虚构该事实,L某也未因此受骗而交付财物。况且,L某等人常年从事艺术品收藏,具有艺术品的鉴赏能力,抵押物在借款当时已被认可并接收,且艺术品本身的价值具有较大的主观可变性,L某也未因抵押物而受骗。(二)L某未因Z某的行为受到实际财产损失

2015年法院判决,Z某返还借款192万及利息,此判决已生效,报案人可以通过民事执行途径追索财产,也可对担保人(已死亡)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其近亲属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不存在财产损失,诈骗罪所要求的诈骗行为与损失结果的因果关系并未建立。

(三)现有证据无法证实Z某具有诈骗的故意

Z某为朋友生产经营借款,已查明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无证据证实Z某将上述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Z某也实际归还了部分借款,至今仍愿意继续还款,具有明显的还款意愿。并且据上文介绍,借款当时提供担保人和抵押物,具有债务清偿能力。根据全国法院金融犯罪纪要的精神,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不能单纯看未还款的客观情况,还要结合还款意愿、还款能力、未还原因等情况综合判断。从本案的客观因素看,无法证实Z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在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其中部分为虚假陈述,部分为非法或瑕疵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一)被害人陈述存在虚假、冲突、反复等明显的瑕疵,两名被害人笔录高度雷同,应同时排除;l某对字画鉴定的陈述方面,公安机关就签合同时为什么不去鉴定真假,借款时基于l某身份还是抵押,起诉前是否知道抵押物是假的,起诉时为什么不要求法院处理抵押物,为何时隔多年才报案等关系本案能否定罪的关键问题询问时,其回答前后矛盾,与常理不符,与其他证据材料冲突。

(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前期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材料印证,后期笔录对主要事实的陈述明显改变,取证的程序违法,该两份笔录为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

(三)关于涉案字画古董的鉴定意见

1.关于所鉴定的涉案文物来源合法性问题。在双方签合同的2013年至报案的2018年长达5年时间,l某自己都承认2015年初(又一说2017年底),自己曾经把封装的文物拿出去鉴定,公安机关无法证实借款时的文物与扣押l某的涉案文物具有同一性。

2.鉴定程序缺乏严肃性、规范性。2018年9月19日公安扣押廖新学花鸟画2幅,沈鹏浣溪沙书法1件,9月19日公安聘请某省收藏协会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要求9月19日之前也就是当天就把鉴定意见书面送交给公安局,该鉴定中心2018年9月20日作出意见出来;该收藏协会鉴定中心同时还对三幅作品作出总共4000元的价值评估。辩护人认为,字画鉴定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当天就能鉴定真伪缺乏严肃性;市场价值评估是否超出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至少估价要做市场调查,参考同类赝品才能做出评估。此外,2019年3月4日公安扣押傅抱石山水画等另外9幅文物,令人惊奇的是鉴定文书居然是2018年8月2日就作出了,那么据以鉴定的文物来自何处?没有法定扣押移交手续,该鉴定中心如何敢作出鉴定?前面l某陈述,自己是2015年初,又一说是2017年底自己拿去鉴定,那么这次2018年8月2日的鉴定是否l某自己去做的鉴定,而公安机关却拿来作为证据移送?

除以上问题,辩护人还要指出,字画文物鉴定是特殊的也是新兴的鉴定领域,字画、古玩、文物等属于艺术创作品,创作者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风格属于正常,比如早期未成名前的作品与市面流传的其成名,可能风格迥异,而鉴定人基于个人的认知能力限制对鉴定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局限性和可变性。因此,省收藏协会几个艺术家的个人意见认定涉案作品的真伪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应该在对比真迹,组织每个领域的专家研讨,或者请教国家文物局专家后才能作出审慎并相对客观的评判。

(相关文章链接:【无罪辩护】离奇书画诈骗案:被告人10个月无辜羁押,终获自由

【办案小结】

一、紧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准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利用合同实施诈骗

本案本为正常的民间借贷案,债权人l某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保护财产权,在未实现债权的情况下,于多年后转而寻求刑事保护属于典型的利用刑事手段不当干涉经济纠纷承办律师在办案中,紧紧围绕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债务人Z某无非法占有目的,未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未产生财产终局损失的实际结果三个方面展开辩护同时,还向办案机关表明,民间借贷判决后未执行也属于借贷的范畴,而不能反推其进入刑罚的有效射程。

二、着重证据质证,击垮指控体系

本案涉及艺术品领域的商品鉴定问题,古玩、字画等艺术品鉴定具有特殊的鉴定规则和专业壁垒。为此,承办律师专门向省内外专家学习请教,初步掌握了行业内的基本鉴定知识。在此基础上,围绕本案涉案众多艺术品的扣押来源即证据合法性、鉴定程序规范性等,结合卷宗材料逐一质疑,后提出不符合刑诉法关于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要求,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水到渠成容易被办案机关采纳。

同时,围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熟练运用刑事证据规则,对非法证据、瑕疵证据进行揭示,动摇了侦查记关主要的证据体系,达到事实存疑、证据不足的质目的。

三、及时有效与检察机关沟通,避免错案流入审判阶段

鉴于无罪案件判决受制于各种因素,在实务中法官难以下判,承办律师力促提前辩护,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说服其不予起诉。在案件批捕后,及时介入辩护,指导被告人家属收集有利证据提交承办检察官;多次赴当地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获得监所检察部门的重视;加强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交流,电话与书面意见相结合,提出的辩护意见得以让检察官高度重视,并核实证据,提审被告人,最终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对被告人决定不起诉,从而降低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宣判无罪的难度,被告人也得以早日恢复自由之身。

【承办律师简介】
李煜,男,45岁,上海博和汉商(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清华大学刑法专业研究生毕业,2017年首批刑事专业律师,主办刑民交叉处理,重大疑难刑案辩护。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