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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商家“跑路”等预付卡纠纷到底归谁管?如何界定管辖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在预付卡合同方面具体管点啥?

 moyurw 2024-03-24 发布于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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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跑路”等预付卡纠纷到底归谁管?

如何界定管辖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在预付卡合同方面具体管点啥?

贾洪海

一、预付卡纠纷到底归谁管?

一直是困扰我们基层监管人员的难点!

    2022年初,河南郑州市居民胡女士花费5000多元在一家游泳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为期一年的游泳卡,去过几次后由于疫情严重的原因,后来没有再去过。2023年5月想起这张卡,来到健身房,工作人员说过期了,不能使用,经多次交涉,勉强给与续期一年。然而该健身中心到了当年10月突然停止营业,一打听,说老板“跑路”了。因双方没有签任何合同,维权又联系不上投资人,只得自认倒霉。

    近年来,在健身、餐饮、美容美发、教育培训、洗车等服务行业,预付费营销模式因能够快速回笼资金,已成为大部分商家的首选。然而,近年来,商家“跑路”的事件越来越多,消费者维权纠纷频发。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管辖职责理不清,预付卡纠纷到底归谁管,一直是困扰我们基层监管人员的难点。

    二、单用途预付卡是不是归商务部管?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9号令)规定,单用途预付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商业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这是主管部门发布的针对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商业企业发行预付卡的管理办法其他如健身、美容美发、校外培训、洗车、足浴等行业在监管方面权责划分边界模糊不清。

    2022年6月1日实施的地方法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经营者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应当将名称、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准确、完整地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迟报、瞒报、虚报。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经营者发行预付卡未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自主备案。具体规模、备案要求,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了预付卡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分别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分工实施。


三、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本条例在这方面算是有个厘清。

    2023年某地12315平台共受理6974件与预付式消费相关的投诉,其中半数以上消费者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是解决预付卡消费纠纷的主要方面。

    《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本条例强化了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义务,用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规范预付卡销售。规定了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等义务。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反映经营者涉嫌违法的线索。”的规定,明确了预付卡销售不仅仅是市场监管部门一家的事了,而是依据职责分工,谁家的娃谁抱走,主管部门首当其冲。

    既然预付卡按合同形式来管理,那么依照总局《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来实施。合同纠纷,如果企业商家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我们依法查处。如果没有违反,是经营者履行合同方面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需要到法院提起诉讼。

    原工商部门发布的《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于2017年10月27日废止后,我们对合同违约纠纷不再负有调解职责。《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这是民法典唯一一处直接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没有规定我们有合同调解职能。

    那么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预付卡消费争议的,依据本条例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我们是没有调解职能的。如果经营者存在没有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等违法行为,我们依据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进行处罚。

四、市场监管部门在合同方面具体管点啥?

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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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经常利用信息不对称、市场强势地位等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使得合同弱势一方的合同自由无法实现,导致“霸王条款”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对合同关系中强势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限制,以保护弱势方权益。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以及对合同行为开展行政指导的方式,引导规范经营者合同行为,保障合同公平,从而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真正的合同自由。

    用订立合同来规范预付卡管理,是本条例的一个亮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希望将来能针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专门立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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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品牌与防伪媒体矩阵
编辑报道:《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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