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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性质辨析|3·15特辑

 以法为剑 2024-03-24 发布于云南
“预付消费”也叫提前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经营者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模式。
对消费者来说,预付消费折扣大、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对经营者来说,不仅能开拓市场、锁定客源,而且可以迅速回笼资金。

预付式消费实质是购买信任。近年来,因市场主体的良莠不齐,带来了不少乱象,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成为关注的话题。
【新闻背景事件】2024年3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指出,2023年我国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新进展。鉴于当前预付式消费领域立法存在的粗放、零散、差异化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3月15日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针对预付式消费侵权问题专门进行规定,重点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来源于网络已公开消息)。
问题来了:“预付式消费”让消费者产生的维权难题如何进行破解?
一、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性质
预付式消费常见的就是所谓预付卡消费,由消费者将用款金额预先存入各种形式的存储介质中,在其获得所需服务后,经营者直接从预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行为或合同。

其法律属性是:消费者同经营者间缔结的,需预先支付金额,以服务为标的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预付款项具有付款在先、消费在后的特点。
1、预付消费主要分为预付款项和服务消费两个阶段。
1)预付款项,消费者预付行为构成要约,经营者的发卡行为则构成承诺,至此双方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
2)服务消费,经营者持续提供服务的行为即为对消费服务合同的履行。
2、预付消费合同有如下法律性质:
第一,预付消费合同主要发生在服务领域,是消费者同经营者间缔结的以接受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属服务消费合同。依据《民法典》可“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先类似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预付式消费合同属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对消费者具有较高的风险。
第三,预付式消费合同是消费者同经营者签订的均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合同,属格式合同,在未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地位并不平等。

二、预付卡消费对消费者易产生维权难题
1、常见的法律风险: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承担的付款义务具有一次性和先履行性,经营者所承担的义务却具有持续性和滞后性。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经营者的信用及经营情况,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消费者承担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风险。
1)预付款项阶段:存在经营者违规办卡、拒绝开具消费凭证等问题。
2)服务消费阶段:经营者服务承诺兑现差以及变相涨价情形、且存在“退卡难”、“退款难”问题
3)纠纷维权阶段:经营者出现跑路让消费者难以挽回损失;消费者维权难度大,在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时,维权成本常高于预付余额。

2、因具有“先付费,后兑现”、消费周期长、消费不连续等特点,预付消费容易被不良商家恶意利用:
1)存在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对不予退卡等对消费者不公平的问题进行强制性约定。
2)消费者未能掌握相关的证据或者缺失,因没有书面合同,或者无法证明消费记录与被告经营主体存在关联产生维权举证难。
3)有些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恶意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以声称因经营者变动,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消费而损害消费者权益。
4)有些甚至一开始就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进行诈骗。
三、维权难题如何破解的探索:
1、针对预付式消费侵权问题,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重点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
1)明确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3)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2、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执法、司法体系,为消费者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1)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部门加强市场监管,打击违法行为;行业协会加强指导规范,通过社会组织和舆论的力量,对商家进行监督和约束;人民法院需要公正审理相关案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针对预付式消费经营主体作出专门规范,规范诚信经营,实施预付式消费经营准入资质审查,被纳入的市场主体进行特别的法定监管。
3)对不良商家致消费者不按约定消费,或者设置退款退费障碍等存在恶意性质的,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4)针对信息不对称、举证难度大的情形,建立预付式消费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结语:防止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发生,除规范经营者诚信经营外,消费者也应增强防范意识,谨慎选择预付式消费方式。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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