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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公众朴素法感”的考量|浅评“男子被猫绊倒事件”

 以法为剑 2024-03-24 发布于云南
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不厘清法律模糊之处,容易引发争议。
【背景案件简介】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案件。“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元”的话题冲上热搜,引发对于投喂流浪动物责任问题的讨论。上海市一男子在一家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后摔倒受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男子起诉涉事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及饲养流浪猫的球馆员工,法院判决饲养流浪猫的员工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不能赔偿的部分,涉事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员工追偿”(来源于网络公开新闻)。
该事件迅速引发网络舆情,喂养流浪猫的善意之举,为何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成了争论的焦点。

问题来了:对“被猫绊倒事件”,哪些环节是定责及归责的关键?此案的特殊情境和一些细节值得深究。
笔者结合网络反映的事件内容,谈一点法律认识上的看法:(本文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关于流浪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认定:
关键问题在于确定球馆员工是否属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1、判断是否构成实际饲养关系的关键,在于投喂人是否对流浪动物有控制能力。判断是否为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标准,通常是看其是否向动物提供了稳定的食物来源和较为固定的居所。
在实际判断方面,确实有相对模糊的地方。投喂者对流浪动物有没有达到可控制的程度,可能会产生较大争议。对流浪动物构成实际饲养关系,应结合案件的境况和诸多细节进行认定,不能完全适用盖然性标准,若证据来源于孤立的信息源,且不具有一定合理性时,就推定具有实践控制力,也值得商榷。
2、“饲养”与“喂养”不同。对于流浪猫、流浪狗等被收留的情况,“饲养”一般是指被饲养动物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饲养人对被饲养的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

本案引发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当事人虽抗辩“只有投喂的行为,但不能管控和支配猫,并非饲养”。但法院认定构成实际饲养关系的定案证据,在于一段微信聊天记录和证人的言词证据,且电话中承认“这个(只)猫是我养的”,与证人的证词相印证。但在实际判断方面,尚无法划定清晰明确的标准。通过言词证据和传来的间接证据,是否能达到足以证明投喂者对流浪动物已经达到了可控制的程度,可能存在不同的争议。
3、如果构成实际饲养关系,具有控制能力,那么基于该动物发生了侵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二、补充赔偿责任是否适当。
1、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只是一种暂时性责任或形式性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而进行救济,最终承担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
在这起案件中,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其实也应该对在其场地打球的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责任。而判决存在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对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涉事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肖某追偿。”其实意味着,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实质全部责任其实均归责于动物的投喂者一方。
2、“多因一果的归责原则”:
“多因一果”,是由数个无意思联络的行为共同作用,“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责任承担,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和所占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运动时应该起到一定的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实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原告是否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而非补充责任?

“多因一果”原则是按各自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责任大小承担责任。 衡量“多因一果”责任,应以过错程度为主、辅之以原因力比较,结合各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进行综合判断,才能兼顾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三、考量“公众朴素的法感”才能确保“归责适当”原则。司法判决不能悖离“公众法感”的朴素认知
1、不少引发关注的案件,如果从事实、形式和法律适用来看,都无可指责。但过多倾向于对法律领域中具体规范的简单适用,机械地以条文来判定责任,易忽略是否符合朴素正义。法律虽有其独特的规则和判断,但却不能完全隔绝于公众朴素的法感之外,它应当与一般公众的认知判断和普遍道德一致。
比如,正当防卫中互殴了就判为故意伤害,农民卖菜贵了几块钱就罚几万……等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都没有错,但并不能实现传递法律公正之目的。
2、法无外乎人情,这个人情就是实践中,充分考虑到公平和正义的实质,在基本原则范围内,做出倾向于伦理和人性的判定。
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判决应当既“合法”又“合理”。坚持“归责适当”原则,才能实现法理相融的保障,兼顾判决的社会效果。

结语:“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让公众质疑的结论,究其原因,无非是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脱离人情走向极端,背离了群众的内心法。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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