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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居:清华简十三《大夫辸速之仪》解析(四) | 中国先秦史

 先秦子居 2024-03-24 发布于天津

清华简十三《大夫辸速之仪》解析(四)

子居


【宽式释文】

  客者进告于主,命属馈,命属饩馈、属饱无度,唯处是视。客者乃命属馈。

客者退,立筵西端,既属馈于主,乃属馈于友者。

属馈发,客者进,负鼎而告:「属馈发矣。」宾主致升,客立于席南末,主亦立于席北端。

客者进告于客:「命所友食,命就某大夫与某大夫。」客者就友者,友者去处,辞。客者为之告:「以君言就某大夫与某大夫,辞侍馈。」客者告主命:「以君言固就某大夫。」友者又一辞,乃许。客者告主:「以君言就某大夫与某大夫,辞不获命。许诺,乃升。」

  客乃自席南端坐,卷重席,奠之西序之端。客者为客辞:「某大夫,君为臣贶宠之而重席,辞弗敢奠。」客者辞客:「某大夫自辱也,固下荐,何辞之有?」客者命仆人运席,宾主乃跪,客坐,且以左手移重席。

  客者告客:「某大夫待矣。」客乃食。所属馈于客者升,左阶右楹,北向而立;所属馈于主者乃升,右阶左楹,北向而立;所属馈于友者处其间,皆自客阶升降。客者退,旁筵西端而立。

  食三饭,仆人属饮于友者,一人执客饮盖之,以待于客阶之西。主饮亦待于主阶之东。客起,拱。属饮。既属饮,客跪,卒食。五饭,客者乃𩚄:「某大夫宴,就某大夫安。」

【释文解析】

客者進告於宔(主),命snap274(屬)饋,命豆(屬)剴饋、snap002(屬)𩛞無【二〇】厇(度),唯凥(處)是snap003(視)〔三〕。客者乃命snap274(屬)饋。

整理者注〔三〕:“剀,疑读为「刉」,切断。《公食大夫礼》载俎云「载体进奏」,据郑注贾疏,下大夫体七个,用右胖之肩、臂、臑、肫、骼、脊、胁;奏,《乡饮酒礼》、《乡射礼》作「腠」,进腠谓将皮肤之理向前。𩛞,即「饱」字,《说文》古文作「𩜿」,《仪礼》中「告饱」皆与饭食相关。此处所属「剀馈」谓俎实,「属饱」谓黍稷稻粱等簋簠之实。[1]按整理者注“剀,疑读为「刉」,切断”之说,切断馈显然不辞,故笔者认为“”盖当读为“饩”,字又作“䭓”,《方言》卷一:“餥,飵,食也。陈楚之内相谒而食麦饘谓之餥,楚曰飵。凡陈楚之郊南楚之外相谒而飧,或曰飵,或曰䬯。秦晋之际,河阴之间曰䭡䭓。此秦语也。”《方言》卷十二:“饩,䭘,饱也。”《说文·食部》:“䭓,䭡䭓也。”《广韵·痕韵》:“䭓,饱也。”可见“䭓”只是饱义“饩”字的异文,而“饩”的“饱”义则是来源于馈食义,《说文·米部》:“气,馈客刍米也。”《小尔雅·广言:“饩,馈也。”《大夫辸速之仪》此处的“命属剀馈、属饱无度”的“属”盖是皆为劝、嘱咐义,《战国策·西周策·司寇布为周最謂周君》:“将死,而属其子曰:必无独知。”鲍彪注:“属、嘱同。”《后汉书·蔡邕传》:“智起舞属邕,邕不为报。”李贤注:“属,犹劝也。”因此“属剀馈”即劝嘱要吃饱,“属饱无度”只是一种劝食的说法,由《礼记·曲礼》:“天子一食,诸侯再,大夫、士三,食力无数。”郑玄注:“一食、再食、三食,谓告饱也。食力谓工商农也。”孔颖达疏:“'天子一食’者,食犹飧也。尊者常以德为饱,不在食味,故每一飧辄告饱,而待劝之乃更飧,故云一食也。'诸侯再’者,德降天子,故至再飧而告饱,须劝乃又食。'大夫士三’者,德转少,告转疏也,故《少牢特牲礼》皆三饭而告饱也。'食力无数’者,食力谓工商农庶人之属也。以其无德不仕,无禄代耕,故但陈力就业乃得食,故呼食力也。此等无德,以饱为度,不须告劝,故飧无数也。庾云:'食力,力作以得食也。’”虽然“告饱”本身也只是一种形式,《仪礼·有司彻》:“尸不饭,告饱。主人拜侑,不言。尸又三饭。”郑玄注:“凡十一饭,士九饭,大夫十一饭,其馀有十三饭,十五饭。”贾公彦疏:“上篇士礼九饭,《少牢》上、下大夫同十一饭, 士、大夫既不分命数为尊卑,则五等诸侯同十三饭,天子十五饭可知。”但毕竟仍会是有度有数的,而《大夫辸速之仪》开篇即言“君子既毕入”则客人自然并无“工商农”,“唯处是视”盖是言劝嘱摆了多少就都吃掉,这段内容皆是在安排对客人朋友的招待。

客者snap004(退),立snap251(梡)西耑(端),旣豆(屬)饋於宔(主),乃豆(屬)饋於snap287(友)者〔四〕。

整理者注〔四〕:“下记文简五至六曰:「既席,所属馈于主执豆以升,所属馈于大夫与所属馈于友者乃升,所属馈于客乃升,皆自客阶。」「既席」似谓大夫、友者之席,「所属馈于客」似谓梡俎。文简六至七又曰:「所属馈于主之处,处东楹之西;所属馈于客,处西楹之东;所属馈于大夫与友者处其间,其乡皆东,北直楣。」[2]实际上对比整理者所引《大夫之大食》“既席,所属馈于主执豆以升”和此处的“客者退,立snap251西端,既属馈于主”就可以看出“snap251”与“席”有一定相似性,于此也不难推理出“snap251”最适合读为“筵”,《周礼·春官·司几筵》:“依前南乡设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加次席黼纯。”贾公彦疏:“凡敷席之法,初在地者一重,即谓之筵,重在上者即谓之席。”另外,“所属馈于主”、“所属馈于大夫”、“所属馈于友”、“所属馈于客”很明显都是指的设食者,故整理者注所言“「所属馈于客」似谓梡俎”更是难以理解是什么意思。实际上若与《仪礼》比较,则《仪礼·聘礼》:“摈者退,负东塾。”《仪礼·公食大夫礼》:“摈者退。负东塾而立。”可见虽然与《大夫辸速之仪》存在东、西的不同,但当是退至内庭角落则是可以确定的,而“梡”即使有也不会摆在墙边,因此也可知“snap251西端”不会是“立梡西端”。

snap274(屬)【二一】饋snap005(發),客者進,伓(負)鼑(鼎)而告:「snap274(屬)饋snap005(發)已(矣)〔五〕。」

整理者注〔五〕:“上曰「客者退,立snap251(梡)西端」,此曰「客者进,负鼎而告」,可见鼎在梡俎之北,与《公食大夫礼》同。《史记·殷本纪》伊尹「负鼎俎,以滋味说汤」。[3]此时客人与主人皆在堂下,属馈者是不是已发,自然都看得到,这种情况下仍然要“属馈发,客者进,负鼎而告:「属馈发矣。」”自然还是反映了仪式中的僵化做作。《仪礼·公食大夫礼》中并无“梡”字,甚至整部《仪礼》中都不曾出现“梡”字,全部先秦传世文献中也仅有《礼记·明堂位》一篇中“梡”字一见,整理者注却说“可见鼎在梡俎之北,与《公食大夫礼》同”,显然说明整理者对于“”有着与众不同的奇怪理解。《仪礼·聘礼》:“饪一牢,鼎九,设于西阶前,陪鼎当内廉,东面北上,上当碑南陈。”郑玄注:“宫必有碑,所以识日景,引阴阳也。凡碑,引物者,宗庙则丽牲焉,以取毛血。其材,宫庙以石,窆用木。”贾公彦疏:“云'宫必有碑,所以识日景,引阴阳也’者,言宫必有碑者,案诸经云'三揖’者,郑注皆云'入门将曲揖,既北面揖,当碑揖。’若然,《士昏》及此《聘礼》是大夫士庙内皆有碑矣。《乡饮酒》、《乡射》言三揖,则庠序之内亦有碑矣。《祭义》云:'君牵牲,丽于碑。’则诸侯庙内有碑明矣。天子庙及庠序有碑可知。但生人寝内不见有碑,虽无文,两君相朝,燕在寝,岂不三揖乎?明亦当有碑矣。言所以识日景者,《周礼·匠人》云'为规识日出之景,与日入之景’者,自是正东西南北。此识日景,唯可观碑景邪正,以知日之早晚也。又云'引阴阳’者,又观碑景南北长短,十一月,日南至,景南北最长,阴盛也。五月,日北至,景南北最短,阳盛也。二至之閒,景之盈缩、阴阳进退可知。云'凡碑,引物者,宗庙则丽牲焉,以取毛血’者,云凡碑引物,则识日景、引阴阳皆是引物,则宗庙之中是引物。但庙碑又有丽牲,丽,系也。案《祭义》云'君牵牲,丽于碑。’以其鸾刀以取血毛,毛以告纯,血以告杀,兼为此事也。云'其材,宫庙以石,窆用木’者,此虽无正文,以义言之,葬碑取县绳繂暂时之閒,往来运载,当用木而已。其宫庙之碑,取其妙好,又须久长,用石为之,理胜於木,故云宫庙以石窆用木也。”是鼎在碑南,《仪礼·公食大夫礼》:“士举鼎,去幂于外,次入。陈鼎于碑,南面西上。”也是鼎在碑南,而《大夫辸速之仪》中则完全没有提到“碑”,由“客者进,负鼎而告”而不是“负碑而告”也可推测《大夫辸速之仪》中鼎北有可能无碑,因此值得考虑这是楚文化建筑与鲁文化建筑的一个差异。至于整理者注所言“上曰「客者退,立snap251(梡)西端」,此曰「客者进,负鼎而告」,可见鼎在梡俎之北”则并无必然性,退至snap251西端与进可以背鼎,不足以推理出鼎与snap251的关系是“鼎在梡俎之北”,这一点稍有空间感就不难知道。《仪礼·少牢馈食礼》:“祝命佐食彻肵俎,降设于堂下阼阶南。”《仪礼·有司彻》:“佐食取一俎于堂下,以入奠于羊俎东。”《礼记·祭统》:“士起,各执其具以出,陈于堂下。”各种食具多陈于堂下,而食具不会直接摆在地上,由此不难推知堂下当也有“筵”,故从这方面也可以说明“snap251”更适合读为“筵”,铺筵的面积肯定会远大于食具的陈放需要,至于鼎是不是在snap251北,《大夫辸速之仪》中并无明文可证。

賓宔(主)誈(致)snap033(升),客立於snap272(席)南末,宔(主)亦立於snap282(席)北耑(端)。客【二二】者進告於客:「命所snap006(友)飤(食)。」命snap007(就)某夫〓(大夫)與某夫〓(大夫)〔六〕。

  整理者注〔六〕:“命肃某大夫与某大夫,可见友食非一。下记文简四至五云:「所属馈于大夫,各一人职属馈。属馈于友者,众寡无度。」[4]整理者注中的“”字当是“就”字之讹,这说明整理者在写完注释后并没有校对就交稿了。“客立于席南末”而“主亦立于席北端”若结合前文解析内容所引《礼记·乡饮酒》;“主人者尊宾,故坐宾于西北,而坐介于西南以辅宾,宾者接人以义者也,故坐于西北。主人者,接人以德厚者也,故坐于东南。而坐僎于东北,以辅主人也。”来看,则此时客主当是相对而立。客席在西北,东西横向布设;主席在东南,南北纵向布设。因此客席的“席南末”和主席的“席北端”接近平行。整理者的标点将“命就某大夫与某大夫”置于“客者进告於客”的言辞之外,且在注中言“命肃某大夫与某大夫,可见友食非一”,显然是认为“某大夫与某大夫”指的是多位随客人而来的大夫,但由下文客者之辞“以君言就某大夫与某大夫”可见,“命就某大夫与某大夫”当也是“客者进告於客”的言辞,应该放在引号之内,指的是主人和客人,以此自然也就无法推论出“可见友食非一”。

客者snap007(就)snap287〓者〓(友者,友者)迲(去)凥(處),snap258(辭)。客者爲之告:「台(以)君【二三】音snap277(就)某夫〓(大夫)與某夫〓(大夫),snap258(辭)侍饋。」

  友者去处”可以和前文的“主人去处”句对观,可见《大夫辸速之仪》的作者较习惯使用“去处”一词,而传世文献中“去处”较早辞例为《汉书·王吉传》:“及迁徙去处,所载不过囊衣,不畜积余财。”故《大夫辸速之仪》的成文时间虽在先秦,但当接近汉代,因此也可推知《大夫辸速之仪》应是成文于战国末期。“侍馈”类似于《仪礼》、《论语》所称“侍食”,应是措辞习惯略有不同。

客者告宔(主)命:「以君音固snap263(就)某夫〓(大夫)。」snap287(友)者或snap001(一)snap008(辭),乃許。客【二四】者告宔(主):「台(以)君音snap277(就)某夫〓(大夫)與某夫〓大夫,snap262(辭)不隻(獲)命。」許若(諾),乃snap285(升)。

  竖笔下穿至“口”符中的“言”字与“音”字极易讹混,而《大夫辸速之仪》简24、25、44中整理者按篇中前文隶定为“音”的字,写法皆是竖笔下穿至“口”符中,因此盖可推测很可能《大夫辸速之仪》篇原皆是作竖笔下穿至“口”符中的“言”字,抄手误认为“音”,因此才将简10、11和简24的第一个“言”字书为“音”,之后的则是抄手大致保存的所抄本的原字形,所以由此判断,笔者才在之前的解析内容中指出《大夫辸速之仪》篇中整理者隶定为“音”的字皆当读为“言”。“一辞”可比较于《礼记·表记》:“故君子三揖而进,一辞而退,以远乱也。”《表记》的形式与《论语》极相近,不难推知也是成文于战国末期,由此也可知《大夫辸速之仪》的成文时间以战国末期为最可能。这节文字中的“许诺,乃升”当也是“客者告主”的内容,整理者句读不当。前面一大段内容是说客者先告诉客人让友人一起吃,然后转而通告客人的友者,友者离位推辞,客者代友者告主人友者推辞的情况,之后客者替主人转告友者坚持让友者“固就某大夫”,友者再表示一次推辞然后答应,客者因此又转告主人友者因为推辞没有得到允许,所以答应并升于堂上的情况。《大夫辸速之仪》中任何人的升阶都没有特殊记载需要主人许诺才可以的情况,友者自然没有任何理由特殊化,因此不难看出,“许诺,乃升”当也是“客者告主”之辞。

客乃自snap272(席)南耑(端)snap273(坐),𠔉(卷)童(重)snap272(席),【二五】奠之西snap009(序)之耑(端)〔一〕。

  整理者注〔一〕:“重席,《仪礼》所谓「加席」。《乡饮酒礼》「宾若有遵者,诸公、大夫……席于宾东,公三重,大夫再重」,大夫「有诸公,则辞加席,委于席端,主人不彻,无诸公,则大夫辞加席,主人对,不去加席」。又《公食大夫礼》宾食馔三饭前「宾坐,遂卷加席,公不辞」;若主国之大夫与聘宾相食,则「卷加席,主人辞,宾反之」。去重席(加席)则为单席,《礼记·曲礼》、《郊特牲》所谓「专席」。序,为堂屋东西墙。《大戴礼记·王言》:「曾子惧,退,负序而立。」《公食大夫礼》食馔三饭前宾「左拥簠粱,右执涪以降」,郑注「欲食于阶下然也」;若主国之大夫与聘宾相食,则「宾执粱与谙,之西序端。主人辞,宾反之」,则示欲食西序。[5]所说“重席,《仪礼》所谓「加席」”很明显是因为《大夫辸速之仪》中的“卷重席”在《仪礼·公食大夫礼》中则为“卷加席”,但《仪礼》中也是有称“重席”的辞例的,《仪礼·燕礼》:“司宫兼卷重席,设于宾左,东上。”郑玄注:“重席,重蒲筵缁布纯也。”贾公彦疏:“云'重席,重蒲筵’者,案《公食大夫》记云:'司宫具几与蒲筵常,缁布纯,加萑席寻,玄帛纯。’彼为异国之宾,有蒲筵、萑席两种席,故称加。上小臣设公席与公食大夫席,及宾皆称加,亦是两种席。两种而称加。此燕己臣子,一种席重设之,故不称加。若然,案《乡饮酒》云:'席于宾东,公三重,大夫再重。’公升如宾礼,大夫则如介礼,有诸公则辞加席。《乡射》亦云:'大夫辞加席。’案彼二文虽称加,上文云三重再重,则无异席,故彼记直云蒲筵。彼云加者,以上席加於下席,故郑彼云'加席,上席’也,故此下注云'重席虽非加,犹为其重累去之’,是其一种席也。”《仪礼·燕礼》:“卿辞重席,司宫彻之。”郑玄注:“重席虽非加,犹为其重累去之,辟君也。”贾公彦疏:“云'重席虽非加,犹为其重累去之,辟君也’者,案《乡射》云'大夫辞加席’之等,皆是异席而辞之。此重席重蒲筵,不合辞,以君有加席两重,故辞之以辟君。”《仪礼·大射》:“司宫兼卷重席,设于宾左,东上。”郑玄注:“重席,蒲筵缁布纯。”《仪礼·大射》:“卿辞重席,司宫彻之。”郑玄注:“彻犹去也。重席虽非加,犹为其重累,辞之,辟君。”由此可知郑玄与贾公彦皆不认为“重席”是“《仪礼》所谓「加席」”,而是认为同一种质地的席子相层叠为“重席”,不同种质地的席子相叠为“加席”,且贾疏既言“异国之宾,有蒲筵、萑席两种席,故称加。”则《大夫辸速之仪》为同国,自当是用“重席”而非“加席”。由于“加席”在先秦文献中目前仅见于《仪礼》,材料来源过于单一化,且《仪礼》各篇基本皆是不同礼仪背景,相关语境又较模糊,因此“重席”与“加席”究竟是什么关系,或是有暂时存疑的必要。

客者爲客snap262(辭):「某夫〓(大夫),君爲臣皇(貺)snap010(寵)之而童(重)snap272(席),snap262(辭)弗敢真(奠)。」客者【二六】snap262(辭)客:「某夫〓(大夫)自辱也,古(固)下薦,可(何)snap262(辭)之又(有)〔二〕?」

整理者注〔二〕:“荐,承藉之席,相当于筵,铺陈于席下。《诗·斯干》「下莞上簟」,孔疏:「司几筵设席,皆粗者在下,美者在上。」[6]没理解“承藉之席”怎么会“相当于筵,铺陈于席下”,这里的“”当即是身下之意,而非是在区分“粗者在下,美者在上”,客者既然是辞客,自然是在针对客人卷重席行为,即客人去掉上层席的行为,言辞中自然不会涉及到“粗者在下”的情况。

客者命snap011人芸(損)snap272(席),𡧍(賓)主(主)乃snap012(跪),客snap273(坐),𠭯(且)台(以)snap253(左)手【二七】snap013(移)童(重)snap272(席)〔三〕。

  整理者注〔三〕:“芸,见于清华简《系年》简八五,用作郧公钟仪之「郧」,此处读为「损」,《说文》:「损,减也。」[7]网友ee提出:“此篇'[辶卜]’字又见简30,皆应读为'仆’,《说文》卷三:'仆,给事者。’'下荐’应是指低下、低劣的荐席。'芸’整理者读为'损’,认为是损减的意思,但主人用重席待客,客人谦虚不敢用重席,而给事人若果真去掉重席,则与事境不合。'芸’应读为'运’,《说文》卷二:'运,迻徙也。’客人前面已经谦虚把重席放到西序之端,主人执意要让客人坐上重席,所以又需仆人把席拿过来,'运’正与下文的'移’意思相当。[8]不过“低下、低劣的荐席”与是否使用重席无关,也不会因为少一层就有什么改变,故所说“'下荐’应是指低下、低劣的荐席”当非是,“snap011”读为“仆”,“”读为“运”则当皆是。“宾主乃跪”在《仪礼》中通常是称“即席”、“升席”,因此这里体现的仍然是《大夫辸速之仪》与《仪礼》在措辞上的显著差别。“客坐,且以左手移重席”说明客人最终还是拒绝了重席,也即虽然客人与主人同为大夫,但客人还是拒绝了与主人以大夫的标准平等相对,潜台词中仍然表明其认同主人的身份实际上比客人自己更高。

客者告客:「某夫〓(大夫)寺(待)巳(矣)。」客乃飤(食)。所豆(屬)snap014(饋)於客者,snap033(升)snap253(左)階右桯(楹),北向而立;所snap274(屬)【二八】饋於宔(主)者,乃snap033(升)又(右)snap252(階)snap253(左)桯(楹),北卿(鄉)而立;所snap274(屬)饋於snap287(友)者凥(處)其snap266(間),snap286(皆)自客堦(階)snap033(升)snap015(降)〔四〕。客者退,方snap251(梡)【二九】西耑(端)而立。

  整理者注〔四〕:“记文简六至九,记属馈者升降所由、站立之处,与此文互足:「所属馈于主之处,处东楹之西;所属馈于客,处西楹之东;所属馈于大夫与友者处其间……既属馈,乃降,所属馈于客先降,所属馈于友者与所属馈于主从之,皆自客阶降,待于初待之处。宾主既延属馈者,乃升,乘处初处。」[9]客乃食”表示食礼的用餐阶段正式开始。“某大夫待矣”可比较于《吕氏春秋·报更》:“荆人攻薛,夫子弗为忧,文无以复待矣。”由此也可见《大夫辸速之仪》最可能成文于战国末期,接近《吕氏春秋》的成编时间。前文“属馈发”是皆站于阶下,至此节则属馈者升阶布食,整理者所言“属馈者升降所由、站立之处,与此文互足……”云云的引文部分是引自被整理者自己主观命名为《大夫食礼记》而实当名清华简《大夫之大食》的篇章,但由《大夫之大食》言“其乡皆东,北直楣。”即可见《大夫之大食》与《大夫辸速之仪》的“北向而立”是非常不同的,《大夫之大食》言“所属馈于主之处,处东楹之西”而《大夫辸速之仪》言“所属馈于主者乃升,右阶左楹”则是处东楹之东,《大夫之大食》言“所属馈于客,处西楹之东”而《大夫辸速之仪》言“所属馈于客者升,左阶右楹”则是处于西楹之西,可见对于属馈者所立之处的记录,《大夫之大食》与《大夫辸速之仪》也是非常不同的,如此不同的记录却被整理者理解为“与此文互足”,盖只能说明整理者自身空间感很成问题,并且这实际上恰恰说明《大夫之大食》篇不是《大夫辸速之仪》的“记”,也即并非是《大夫辸速之仪》的附属,而是与《大夫辸速之仪》内容相关但彼此独立的另一篇文章。

飤(食)參(三)飯〔五〕,

  整理者注〔五〕:“《公食大夫礼》「宾三饭以湆酱」,郑注:「每饭歜清,以肴擩酱,食正馔也。三饭而止,君子食不求饱。」按《公食大夫礼》宾客初食三饭,食加馔之稻粱,用正馔之俎豆,卒食则以正馔之黍稷,用加馔之庶羞。本篇无加馔,亦无此分别。[10]三饭只是三口,这是进餐成礼的最低标准,一口食物大概在30克左右,因此三口约90克,《仪礼·少牢馈食礼》:“尸又食,食胾。”郑玄注:“或言食,或言饭。食,大名。小数曰饭。”贾公彦疏:“云'食,大名’者,以其《论语》文多言食,故云'食,大名’也。云'小数曰饭’者,此《少牢》、《特牲》言三饭、五饭、九饭之等,据一口谓之一饭,五口谓之五饭之等,据小数而言,故云小数曰饭也。”先秦文献无“加馔”、“正馔”之说,因此郑玄此注称“正馔”只能归于他的个人观念,整理者的按语更明显只是照搬后人观点,实际上只要去掉“加馔”、“正馔”的后人之说,就根本谈不到“本篇无加馔,亦无此分别”云云了,毕竟并非仅“本篇无加馔”,《仪礼》也同样“无此分别”。

snap011snap274(屬)㱃(飲)於snap006(友)者,snap001(一)人執客㱃(飲)盍(蓋)之,台(以)寺(待)於客階之西。宔(主)㱃(飲)【三〇】亦寺(待)於宔(主)階之東。客𨑓(起),snap017(龏)snap274(屬)㱃(飲),旣豆(屬)㱃(飲),客snap012(跪),卒飤(食)〔六〕。

  整理者注〔六〕:“既三饭,乃属饮于友者,客饮待于客阶之西,主饮待于主阶之东;既属饮,客乃卒食五饭。按《公食大夫礼》「宾三饭以涪酱」后,以浆饮漱,即「宰夫执觯浆饮与其丰以进。宾挩手,兴,受。宰夫设其丰于稻西。庭实设。宾坐祭,遂饮,奠于丰上」。郑注云宰夫「进漱也」,宾饮,「饮,漱」。《公食大夫礼》之「浆饮」,郑注云「酨浆也」,亦即《说文》所谓「酢浆」。本篇则食礼之后继以燕礼,则「饮」似为酒。[11]在《公食大夫礼》中,是宰夫持酒浆在堂上就提供给客人,《大夫辸速之仪》中则是持客饮者、持主饮者和持友饮者皆立于堂下。《公食大夫礼》中是三饭即饮漱,《大夫辸速之仪》中则只是客人起来拱让一下就继续吃,并没有明记三饭即饮漱。整理者注先言“按《公食大夫礼》「宾三饭以涪酱」后,以浆饮漱”,之后又注称“本篇则食礼之后继以燕礼,则「饮」似为酒”,盖是因为整理者只是临时找来《仪礼》翻了一下,把看起来有关的内容复制粘贴成注,而并没有认真读过《仪礼》,因为《公食大夫礼》中明言“宰夫设筵,加席几,无尊。饮酒浆饮,俟于东房。”郑玄注:“饮酒,清酒也。浆饮,酨浆也。其俟奠於丰上也。饮酒先言饮,明非献酬之酒也。浆饮先言浆,别於六饮也。”贾公彦疏:“云'饮酒先言饮,明非献酬之酒也’者,以其《乡饮酒》、《燕礼》等献酬之酒皆不言饮,饮之,可知此拟酳口,故言饮,是异於献酬酒故也。是以《酒人》云:'共宾客之礼酒、饮酒。”郑注云:’礼酒,飨燕之酒。”不言饮食之酒,云饮,亦是其义也。云'浆饮先言浆,别於六饮也’者,按《浆人》云:'共王六饮,水、浆、醴、凉、医、酏。’彼先云六饮,后云水浆,与此先云浆不同,故云先云浆别於六饮。必别於六饮者,彼六饮为渴而饮,此浆为酳口,不为渴,故异之。”又整理者所引“宰夫执觯浆饮与其丰以进。宾捝手,兴受。宰夫设其丰于稻西。”郑玄注即明言“酒在东,浆在西,是所谓左酒右浆。”贾公彦疏:“案上饮酒,实于觯,宰夫设于豆东,是酒在东也。云浆在西者,即此经设於稻西是也。”可见酒、浆都是可以用来漱口的,皆属于“饮”,严格地说,由贾公彦疏可见,先秦时期饮、漱并非如现在观念中这样界限分明,而是用现在的话说都是“喝”,区别只在于行为目的。整理者注所言“按《公食大夫礼》「宾三饭以涪酱」后,以浆饮漱,……本篇则食礼之后继以燕礼,则「饮」似为酒。”显然只是误读而导致的在《大夫辸速之仪》与《公食大夫礼》之间的主观区分。

五飯,客者乃snap018(戒):「某夫〓(大夫)晏(宴),snap277(就)某夫〓(大夫)安(焉)〔一〕。」『三一】

  整理者注〔一〕:“晏,读为「宴」,即燕礼。据《左传》,飨礼当日或次日往往继以燕礼,如昭公元年「赵孟、叔孙豹、曹大夫人于郑,郑伯兼享(飨)之。.……赵孟为客。礼终乃宴」。昭公二年,韩宣子来聘于鲁,「公享之……既享,宴于季氏」。昭公二十五年「宋公享昭子(叔孙婼)……明日宴,饮酒,乐,宋公使昭子右坐,语相泣也」。又《左传》记飨礼之后或继以射礼(襄公二十九年),燕礼之后或继以投壶(昭公十二年),《仪礼·燕礼》正礼之后或继以射礼。本篇食礼之后继以燕礼,或亦其比。[12]前文解析内容已引《仪礼·有司彻》:“尸不饭,告饱。主人拜侑,不言。尸又三饭。”郑玄注:“凡十一饭,士九饭,大夫十一饭,其馀有十三饭,十五饭。”贾公彦疏:“上篇士礼九饭,《少牢》上、下大夫同十一饭,士、大夫既不分命数为尊卑,则五等诸侯同十三饭,天子十五饭可知。”所言与清华简《大夫辸速之仪》颇为不同。先秦时期往往以“或”为“又”,故整理者隶定为“snap018”的字盖即“𩚄”字异体,《玉篇·食部》:“𩚄,鱼据切,以酒食送客也。”《集韵·御韵》:“𩚄,饯也。”《毛诗·大雅·崧高》:“申伯信迈,王饯于郿。”郑笺:“饯,送行饮酒也。”《释文》:“饯,贱浅反,沈祖见反,一音贱,《字林》子扇反,云:'送去食也。’”所以“客者乃𩚄”就是在宣告进入饮送别酒的阶段。网友汗天山指出:“今按:此'安’字不当读为'焉’,看作是语气助词,而是一个实词,在简文中当就字为训。《仪礼·燕礼》记载:「射人自阼阶下请立司正,公许。射人遂为司正。司正洗角觯,南面坐奠于中庭;升,东楹之东受命,西阶上北面命卿、大夫:君曰:『以我安!』卿、大夫皆对曰:『诺!敢不安?』」《仪礼·大射〔仪〕》记载:「摈者自阼阶下请立司正。公许,摈者遂为司正。司正适洗,洗角觯,南面坐奠于中庭;升,东楹之东受命于公,西阶上北面命宾、诸公卿、大夫。公曰:『以我安!』宾、诸公卿、大夫皆对曰:『诺!敢不安?』」两相对比,简文之“安’字,显然就是《仪礼》中'以我安’'敢不安’之'安’,谓使安坐也。其实,仅从写法上,也可以看出书手的用心。本辑中共出现四个'安’字(字形表第178页)。其中两个写作上加'宀’旁、下为'女’下加一撇一捺之形;另外两个上部不加'宀’旁,只写作'女’下加一撇一捺之形。在简文中,后两个字形都是用为'焉’字的;而前两个字形,除了见于本简的这个'安’字外,另外一个加'宀’旁者见于《畏天用身》第3简,辞例为'不安’,显然也是当'安’字用的,不读爲'焉’。可见,当时的书手已经有意识地区分两种字形,将加'宀’旁用为'安’,不加'宀’旁者用为'焉’。其他战国楚系简牍的用字,是否也符合这个规律,有待验证。[13]所说当是,《大夫辸速之仪》此处的“就某大夫安”就是向主人问安告别,之后宾主饮饯别酒,主人送别客人,结束食礼全部环节,因此整理者注所言“晏,读为「宴」,即燕礼”当非是,下文实际上也并没有任何燕礼内容,这也说明整理者不但不熟悉食礼,同时也不了解燕礼。前“某大夫晏”的“”当即训为安,慧琳《一切经音义》卷二十一:“海晏:晏,于谏反,《说文》曰:'晏,安也。’”又卷二十七:“宴,烟见反,安息也。有本作晏,乌涧反,亦默也。古文作'燕’,亦安息也。”又卷三十八:“晏然,乌雁反,晏犹安也。”因此,“某大夫晏”实际上就是说主人要休息了。



[1]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叁)》第113页,上海:中西书局,202310月。

[2]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叁)》第113页,上海:中西书局,202310月。

[3]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叁)》第114页,上海:中西书局,202310月。

[4]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叁)》第114页,上海:中西书局,202310月。

[5]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叁)》第114页,上海:中西书局,202310月。

[6]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叁)》第115页,上海:中西书局,202310月。

[7]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叁)》第115页,上海:中西书局,202310月。

[9]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叁)》第115页,上海:中西书局,202310月。

[10]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叁)》第115页,上海:中西书局,202310月。

[11]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叁)》第115页,上海:中西书局,202310月。

[12]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叁)》第116页,上海:中西书局,2023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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