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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喂流浪猫被判赔24万,“不私自投喂”应成社会共识

 昵称9806337 2024-03-24 发布于河北

投喂者游离于爱心与责任之间的散漫心态,最终导致了此次意外的发生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流浪猫伤人案”的处理结果引发了热议。上海闵行一男子吴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肚子上致摔倒,构成十级伤残,遂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240198.20元;被告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月20日东方网)

对此判决结果,部分网友表示支持,“投喂了就该负责”;但也有两种质疑的声音,一种是“投喂者出于爱心,不该让其赔偿”,另一种是“相比投喂者,球馆的责任更大”。

网友评论截图(图源:光明网)

流浪猫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但过往案件鲜少引发如此争议,原因就在于此案的特殊情境和一些细节值得深究。首先,该案发生在羽毛球馆内,对动物和对人的安全健康都极为不利,而流浪猫的存在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羽毛球馆显然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和失职。

其次,肖某与涉事流浪猫的关系。尽管肖某本人否认饲养,但据他的同事称,肖某平时在球馆外厕所旁喂养这只流浪猫,并给它起名“土豆”,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可见,肖某对这只猫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偶遇”、献爱心,而是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喂养关系。法院由此判定肖某为涉事流浪猫的饲养者。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羽毛球馆与肖某,谁的责任更大呢?羽毛球馆的失职在于对员工管理不够严格、对场地的安全保障不够严密,属于间接责任,而且猫入场馆存在偶然性。肖某在公共场所“饲养”流浪猫,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又鉴于没有明确的饲养关系,导致肖某对猫的管束不够,也使得猫进入场馆、扰乱秩序。可以说,正是肖某游离于爱心与责任之间的散漫心态,最终导致了此次意外的发生。

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谓意味深长,不仅再次明确了饲养者需要承担责任,更传达出了不建议投喂流浪猫狗的讯息。判令羽毛球馆所属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既能够保障吴某的正当权益,也为公司与肖某他们内部的自行处理留出了空间。

至于有网友认为,对肖某的惩罚会挫伤爱心人士,甚至“让人不敢再扶老人了”,这或许有些夸大。肖某善待流浪猫的确是善良之举,但他的这份爱心却不合时宜,也不科学,不仅会为公众安全健康带来隐患,也不符合对流浪动物的处理原则。扶摔倒老人和投喂流浪猫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前者需要爱心,而后者需要考虑的问题则更多。

结合此前的流浪猫狗伤人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不同、流浪猫狗和投喂者之间关系的不同,以及损害后果与投喂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同等等,侵权责任的划分也都有所不同。然而,这些案件共同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私自投喂流浪猫狗的行为不被鼓励,这应当成为社会共识。(正观评论员 周也琪)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统筹:陈若松

编辑: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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