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整理:民商法茶座 一、指导性案例 01.指导性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登记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 2023-18-2-043-005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4.01 / (2019)最高法知民终42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参考案例 02.某矿业公司诉某铁路公司、铁路某局、某项目部、某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矿业权合法压覆以直接损失补偿为一般原则 2023-11-2-043-001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19)最高法民终179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1.在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后进行的压覆矿产资源行为,压覆行为人根据国家政策承担相应的压覆补偿责任,而非按照违法侵权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矿业权压覆补偿以直接损失补偿为一般原则,具体的补偿损失项目可结合具案案情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2.矿业权价值评估应以经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勘查报告为基本依据。矿业权部分压覆但未导致整个矿业权不能行使的,应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偿。 03.山西某煤业公司诉中煤某能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是否构成矿产资源压覆及赔偿范围不能仅依据采矿权证面积范围,还需审查矿产资源储量 2023-11-2-043-002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最高法民申4075号 / 再审 【裁判要旨】认定是否存在矿产资源压覆及应否赔偿损失,不能仅依据被压覆的矿产资源是否在原告的采矿权证面积范围之内,还需进一步审查该压覆矿产资源是否已计算至原告的资源储量,原告是否依法取得了被压覆资源的矿业权。因压覆已经核减相关资源储量的,原告不享有被压覆资源的矿业权,其向压覆单位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法不予支持。 04.兰坪某铜业公司诉兰坪某矿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023-11-2-043-003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19)云33民终12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土部门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依法采信调查报告作出事实认定,并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对类案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05.张某甲、朱某乙等诉邵某、朱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房屋转租后室内家电设施出现安全故障引发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2024-07-2-043-001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沪02民终442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1.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有义务保障所提供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的标准。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房屋,并非对出租人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出租人的上述义务并未因房屋转租而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将房屋转租后,相对于次承租人来说,处于“出租人”的地位,对于次承租人同样负有该义务。 06.卢某某诉范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无人机喷洒农药“误伤”农田,农户有权请求赔偿 2024-07-2-043-002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浙0825民初1975号 / 一审 【裁判要旨】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农作物生长采收的季节性客观特征以及当事人收集保存证据的主观因素,人民法院认定损失数额时,应结合原告举证、勘察走访情况、行业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等进行综合认定。 07.廖某彬、郭甲华与郭乙民、邱某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建造人有权基于占有保护的规定要求擅自拆毁其违章建筑的行为人进行赔偿 024-16-2-043-001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25 / (2017)赣08民再10号 / 再审 【裁判要旨】拆除违法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除建造人自行拆除或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或损毁违法建筑,给建造人造成损害的,建造人可依法向行为人主张民事赔偿。 08.王某诉李某、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侵权行为四要件在金融侵权损害纠纷中的适用规则 2023-08-2-043-002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6.09 / (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6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1.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是否存在损害的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09.李某某、洪某某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上海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闸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银行卡盗刷情形下发卡行和特约商户的责任认定 2024-08-2-043-001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0.04.28 / (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6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1.银行卡联网特约商户负有审核单据是否由银行卡合法持有人签出的义务,该项义务规定于《银行卡联网业务规范》等文件中。该义务的履行标准,在法律上既不能等同于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也不能苛求为专业鉴定人员的严格注意义务,而应理解为与收银员职业要求相符的善良管理人的审慎注意义务。违反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明显过失的,构成民法上的过错。 10.吴某诉某信托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 2023-08-2-043-003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0.06.10 / (2020)沪74民终2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信托公司存在明知委托人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未采取必要警示防控措施、对信托项目情况出具内容虚假的调查文件等行为,造成外部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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