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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知识产权首批341篇参考案例裁判要旨(201-341)

 思雨如织 2024-03-24 发布于河北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341件知识产权参考案例(全部)裁判要旨,本篇为201-341,供学习参考。

· 参考案例201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尼(中国)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955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质询并对鉴定程序和鉴定依据作出说明,相关瑕疵并不影响对技术问题发表鉴定意见并得出结论,对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足以反驳或者推翻鉴定意见的理由或者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纳该鉴定意见。

· 参考案例202

青州某智能制造公司诉无锡某贸易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620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为生产经营目的提供产品组件,且其明知该产品组件系用于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的专用产品,其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被诉侵权人以其并未实施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行为为由主张不侵权抗辩的,不予支持。

· 参考案例203

广州市某计算机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4)京0108民初21033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在互联网经济下,传统行业开始借助移动互联网和通讯工具等开发移动应用程序,在此基础上对传统行业进行整合,发展不同于传统行业的新型产业模式。由此,划分“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中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不应仅因形式上使用了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业务产生的应用程序,就机械地将该经营模式归为第38类电信类服务,而应从服务的整体性特征对其进行综合性判断。

· 参考案例204

陕西某娱乐有限公司诉某动画影片公司、某影业公司、中国某集团公司、北京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3.12.20 / (2013)高民终字第302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对涉案标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案件中判定侵权的前提,叙述性使用系对商标性使用的抗辩之一。使用与商标图样相同的标志,但并非用来区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提供者的,不属于商标的使用。

叙述性使用的对象多数系固有显著性较弱的商标,这些词汇因长期使用,获得一定的显著性后具有“第二含义”,即受商标法保护。如果他人只是在这些词汇的“第一含义”上作叙述性使用,即使其词汇外观与注册商标的商标标志完全一样,也不应予以禁止。

· 参考案例205

法国某公司诉广东某钟表公司、上海某贸易公司、深圳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8.10.20 / (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34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的产品将相关字样置于标注商标的惯常位置上, 应当视为被控侵权产品将相关字样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在特定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不代表组合商标中的所有商标在所有商品上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对商标图案花纹的使用仅起装饰作用、而非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使用商标图案,不构成侵权。

· 参考案例206

某股份公司诉浙江某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 2015.08.11 / (2015)民提字第23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并允许他人提供反证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

· 参考案例207

西安某某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无锡市某某电缆材料厂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2)民提字第3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未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作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但权利要求特定用语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发现该错误,并能够获得唯一正确答案修正该错误的,应根据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

· 参考案例208

宜宾某股份公司诉新城区某烟酒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806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授权经销商为指明其授权身份、宣传推广商标权人的商品而进行的描述性使用,未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且未切断商品与提供者的联系,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 参考案例209

湖南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3.06.27 / (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要求中有明确端点的数值范围是经过专利申请人进行概括选择之后所确定的范围。如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系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优化选择而形成的优选技术方案,且限定有明确端点数值范围的技术特征,其适用等同的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 参考案例210

法国某某公司诉喻某、何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1.04.26 / (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某个商标是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属于个案认定和事实认定的问题,即在每一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取决于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他案件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有关认定只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之一,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唯一的或者决定性的依据。

· 参考案例211

温岭市某家具有限公司诉台州某家具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577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微信平台作为信息交流和分享的社交网络平台,已具备互联网营销推广平台的功能。相关用户在该平台发布销售信息,通过在好友间传播并被扩散至更大的范围,能够达到向不特定公众推广销售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目的。在该用户对允许朋友查看朋友圈的范围和时间未作出特别限定的情况下,相关信息处于公众随时能够获取的状态,该发布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 参考案例212

杭州某公司诉东营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 2008.07.22 / (2008)民申字第8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虽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纠纷,但在本质上也是与专利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依据有关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确定管辖。对于被控侵权的实施行为跨越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后的,其行为具有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一并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行为同时提出权利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意在于权利人可以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对该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的全部制造以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主张权利,而并非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仅能对制造者制造并销售给该销售者的那部分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主张权利。

· 参考案例213

钧某信息公司诉某包金融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9)粤03民终3163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互联网+模式下,互联网平台成为一种工具载体。APP作为提供服务的载体,不同于传统上将计算机软件作为销售对象直接将软件作为商品出售,应当区分互联网+下新型业态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时,不能仅以其载体作为区分商品(服务)类别的依据,应根据所涉商品(服务)自身目的、功能、内容等,综合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本质特征,做出更符合行业实际的判断。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金融理财服务,虽然通过移动终端上使用APP程序提供客户使用,但该APP程序只是实现服务的工具,其金融理财服务内容自身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仍应归入金融服务。

· 参考案例214

浙江某塑料机械厂、俞某诉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 2010.12.08 / (2010)最高法民申字第672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将其捐献给了社会公众,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捐献的内容属于等同特征所涵盖的范围。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参考案例215

桂林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三门峡某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仿冒纠纷案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12.07 / (2013)民提字第163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可以随资产重组或者合并等法律原因发生转让或者承继。

· 参考案例216

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 2009.08.26 / (2008)民申字第980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在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明确限定步骤顺序的情况下,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专利审查档案、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个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 参考案例217

英国某公司诉某电器制造公司、某超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 2008.09.30 / (2007)民三监字第51-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仅以被诉侵权产品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已经公开的其他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为必要,不能因为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相同而排除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诉侵权技术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应当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 参考案例218

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濮阳某某家纺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486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对于具有持续性的商标侵权行为,被诉侵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持续性侵权行为在权利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前的三年已停止的,结合权利人提交的涉案商标在此前三年有实际使用的证据,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 参考案例219

成都某公司诉江苏某公司、四川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 2010.12.10 / (2010)民提字第158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药品批准文号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药品生产企业依照药品标准生产药品的许可,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该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载明的药品注册标准检验、监督该企业的产品。如果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对应的产品系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为了禁止继续制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药品,作为停止侵权的一项具体手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企业停止制造、销售带有该药品批准文号的侵权产品。

· 参考案例220

某涂料公司诉某化工公司、黄某、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8.05.09 / (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该严格遵守事实认定、因需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从知名度、美誉度两项指标进行全面考察,应考虑商标注册前使用的情形。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在先生效判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认定采用突出使用企业名称方式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应考虑突出的方式、程度和误认的可能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应考虑商标的独创性、显著性、域名的使用状态和指向的网络内容,综合判断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 参考案例221

邵某某与宁波某某液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 2015.10.30 / (2014)民提字第168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业务上的优势,恶意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应受法律的保护。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属于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 参考案例222

某集团公司诉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某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 2011.12.30 / (2010)民申字第978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专利权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选择的权利要求的,属于诉的理由的变更。与诉讼请求的变更相比,诉的理由变更通常更可能涉及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更容易打乱对方当事人的诉讼防御安排,影响诉讼程序的稳定。因此,在诉的理由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诉讼请求变更的处理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给予对方当事人以适当的答辩期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参考案例223

某公司诉某药业公司、王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 2010.03.23 / (2009)民提字第20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均构成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而不应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条件仅拘泥于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有关的狭隘的范围。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另一相关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作的客观事实方面的意见陈述,可以作为证明涉案专利所涉及的相关事实的证据,一般不构成禁止反悔,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才有可能构成禁止反悔。

· 参考案例224

蔡某某诉刘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 2010.11.11 / (2010)民申字第18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在理解和适用2001年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将其限制在维护既定经济秩序稳定的必要范围内,同时兼顾被诉侵权人、被许可人、受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 参考案例225

刘某诉广东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932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意义上的新产品,专利权人应就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与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 参考案例226

北京某某包子铺诉山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 2016.09.29 / (2016)民再238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公民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明知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注册与他人字号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或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

· 参考案例227

某电器公司诉某制冷设备公司、某电业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1.10.27 / (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确有证据证明损失或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在法定最高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

· 参考案例228

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沈某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申6137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是否属于当事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要结合当事人本职工作的具体内容、当事人在从事本职工作中的成果以及本职工作的内容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当事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性属于专利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 参考案例229

山西省某药材公司诉太原某药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09.20 / (2015)民提字第46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涉及企业分立等历史因素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是否存在历史承继关系,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可以从历史传承、现实情况、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四个方面综合考量。

一是从历史传承看,太原某药业公司与太原中药厂乃至山西药材公司之间存在历史传承关系。太原某药业公司是因历史原因而使用大宁堂字号,与通常那种恶意搭车攀附而做大做强的情形不同。在太原中药厂破产前对其所承载的大宁堂商誉如何处置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可以认定太原某药业公司承继了相应的商誉。

二是从现实情况看,该企业分立是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自救行为,太原某药业公司拥有大宁堂药铺传统配方秘制中药的生产批件并一直在生产,而山西省省药材公司只拥有“大宁堂”商标和牌匾,因此为了承继和弘扬大宁堂药铺商誉,两者善意共存较为合理。

三是从法律适用看,若以现行商标法的规则和理念去认定和解决20多年前的问题,实质是适用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律去解决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仅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有悖公平合理之精神。

四是从社会效果看,如果不认可太原某药业公司享有在先权利,就会导致大宁堂药铺秘方药和商誉得不到传承。综上,比较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应当是允许两者善意共存,大宁堂公司继续使用大宁堂字号并生产大宁堂传统秘方药品,山西省某药材公司可销售太原某药业公司生产的药品。

· 参考案例230

何某诉北京某某云投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70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通常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命名,其实际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影响。

· 参考案例231

侯某某诉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深圳市某某迪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250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电子数据具有容易被伪造、篡改的特点,其真实性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不处正常状态时是否对生成、存储、传输有影响;是否具备有效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其方法是否可靠,主体是否适当;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等其他因素。

· 参考案例232

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某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5.07.06 / (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起到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人委托相关公司设计、大量印制被诉侵权标识标贴,并张贴在其生产的19款被诉侵权产品的室内机面板上,该种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

· 参考案例233

某醋业协会诉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0.08.09 / (2010)阜民三初字第00022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未经允许在同种类商品上的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应根据权利人的商标知名程度、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及侵权影响范围等在合理限度内采用。

· 参考案例234

某苹果协会诉鲤城区远某水果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902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原产地为该地理标志指向的地区且具有该产区特有的品质,或者误认为其与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关联,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地和品质的混淆误认,构成侵犯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应当以产地相符为必要条件,若被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涉案地理标志指向的地区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的不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

· 参考案例235

某总厂有限公司诉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8.02.20 / (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权利人起诉请求保护其中一个或几个注册商标以及多个注册商标组合后产品的包装装潢,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比对的对象应当是每一个请求保护的商标(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为准),而非商标权人在商品上使用的几个注册商标组合后形成的图案和文字。注册商标系因使用于某商品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该商品应被认定为知名商品。

· 参考案例236

重庆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1)渝民终9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有意借由商品在区分表类别归属不明,在后于其他类别注册与权利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权利人已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同一种商品之上造成市场混淆,被诉侵权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其使用自有商标的抗辩不应得到司法支持,法院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 参考案例237

某某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福安市某某电子产品经营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927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对不同销售主体进行公证取证时,公证人员应当对每一个公证购买的商品及其购买票据即时封装封签,并在公证书上完整、准确记录公证过程。公证文书不能如实反映公证的真实情况,保证公证行为客观、公正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公证机构出具说明或者补正,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仍不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 参考案例238

哈尔滨某大学诉福建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1)闽民终82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目的出发,审查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其与权利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或与权利人之间经营范围相同或近似为前提。对于无正当理由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学校简称,造成相关公众将其与他人产生关联关系混淆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参考案例239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779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判断离职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发明创造应当是在离职员工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二是离职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在进行相关性判断时,应当从离职员工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所属技术领域、离职员工在原单位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技术主题、技术思路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 参考案例240

法国某公司诉广东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4.12.03 /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在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时,应该将各种具体实施方式所必需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或并列地作为该功能技术特征的内容。

· 参考案例241

某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东阿县某阿胶系列产品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626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产品上所标注的产品标准代码、生产许可证编号、条形码及厂商信息均指向被告,已形成了对被控侵权产品来源的清晰指向的,可以据此初步认定被告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 参考案例242

某某股份公司甲诉某某服饰公司乙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9.12.15 / (2009)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摹仿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52 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驰名商标、企业名称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相同的文字组合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有意误导公众,攀附他人商业信誉,非法牟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 参考案例243

上海某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6)沪73民初113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在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时,既应考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应考虑其差异性。应分别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判定。

· 参考案例244

某国际家居用品公司诉上海某家具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979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认定需结合案件情况予以综合考量。销售商在产品上标注其自身商业标识的行为对外宣示其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 参考案例245

李某诉黄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2.11.26 / (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本案是以在先申请比照现有设计抗辩制度作不侵权抗辩并予以认定的专利侵权案件。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

· 参考案例246

广东某陶瓷公司诉佛山某陶瓷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1.09.21 / (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以引用方法权利要求制造的产品作为主题名称的产品权利要求,并不是被引用的方法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是与之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界定该种产品权利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应当考虑方法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

· 参考案例247

某有限公司诉佛山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7)粤民终112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 应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对实施例进行审查,以清楚、合理地界定功能性特征的技术内容,重点审查相关实施方式能否实现该功能,而非将说明书和附图中涉及的所有实施方式当然地视为功能性特征的技术内容。

2.实施例并非孤立存在,在功能性特征的内容一般需要依赖具体实施案例来确定的情况下,更应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内容对实施案例的内容进行审查,以清楚、合理界定其保护范围。

3.在被诉侵权产品不能实现相关功能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被诉产品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就推定被诉侵权产品也具有同样的功能性特征,也不能仅因其结构与某一图示相近似就认定采用了相同或等同的功能性技术特征。

· 参考案例248

四川省某某酒厂有限公司诉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09号 /二审

裁判要旨

关于酒类产品的销售者能否以具有合法来源作为抗辩免除侵权赔偿责任。酒类产品属于特许经营范围,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酒类经营者在购入酒类商品时如没有按照规定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应视为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能免除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 参考案例249

法国某公司诉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18)渝01民终160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组合立体商标的专用权范围由三维标志和平面要素的显著性决定。当两要素均具有显著性时,且三维标志相对于平面要素,视觉冲击力更大,特征更明显时,相关公众能够第一时间通过该三维标志识别商品来源,对立体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具影响。

· 参考案例250

江苏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秦某某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178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是否以许可使用费作为侵权赔偿计算方式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可结合许可使用费所涉及的被许可的地域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 参考案例251

唐某某诉中国嘉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刘某某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9.04.16 / (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24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计算职务专利报酬时,可以参考市场最近似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平均利润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专利报酬提取比例综合推算,同时还应当兼顾保护职工权益、鼓励创新与推动专利实施及企业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

· 参考案例252

天津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3.12.29 / (2011)苏知民终字第0194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005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分别持有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因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的合意,致使涉案品种不能继续生产,不仅损害双方各自的利益,也不符合国家粮食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促使已广为推广种植的涉案品种继续生产,以鼓励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

· 参考案例253

南京某公司诉深圳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案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5.11.13 /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由同一芯片制造公司使用同一个布图设计所生产出来的芯片,版权相似度理论上应当为100%。但是,在实际鉴定实践中,由于各环节的误差,相似度不可能达到100%,故在芯片同源性判断中,不宜仅以两者版图的相似度未达到100%就认定两者来源不同。

对合法获得的芯片产品进行重新贴标后销售,仍然属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为商业目的销售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商业利用行为,该“改标”行为本身并未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参考案例254

某德种业公司诉某科技公司、某华种业公司、某鹏农资、某久农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2.28 / (2020)皖民初4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保护制度,被诉侵权人仅以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品种已通过品种审定故与在先通过品种审定且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存在明显区别为由,主张其不侵犯在先审定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参考案例255

林某诉福建某研究所、陆某、卢某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0.12.19 / (2010)闽民终字第43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合作育种过程中,如果植物新品种的种源发现者及早期培育者为新品种权的取得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且参与了与其能力相当的育种活动,在合同未约定权属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享有植物新品种权。

· 参考案例256

贵州某某酒厂诉南方君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9.09.01 / (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5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销售者的合理审查义务,是其免除因销售假冒产品向商标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对“合理”的判断,应结合产品的来源、价格、国家对特殊产品流通销售的特殊规定等各方因素。而当同一行为,既受行政法规制,又受民事法律规制时,民事责任不因已承担行政责任而免除。

· 参考案例257

甘肃某公司诉河南某公司、武威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 2014.10.23 / (2014)民申字第52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植物新品种的权利变动应向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公告,品种权转让行为在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公告之前并未生效。植物新品种权存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有权人对权利的行使存在约定时,应当从其约定。

· 参考案例258

贵阳南明某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7)京民终2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其商品包装显著位置上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描述商品特征的名称使用,即使其商品中确有使用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作为该商品的组成部分,但如果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未成为行业常用原料、该驰名商标并未成为行业常用商品特征名称表述方式,则经营者对驰名商标的上述使用方式不具备正当性;且该使用行为会弱化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减弱驰名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弱化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构成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正当权益的情形。

· 参考案例259

某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17)黔民终82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从互联网环境下一般用户对网络域名的识记习惯出发,判断网络域名与文字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应采用“读音、含义为主,字型为辅”的判断标准。在对网络域名与文字商标的混淆可能性进行评估时,同样运用互联网思维考虑当前互联网用户的使用习惯,将搜索引擎检索结果和浏览器地址栏填充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根据互联网环境下用户的识记习惯和操作习惯,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参考案例260

某行业协会诉北京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2.11.08 / (2012)高民终字第5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于其商品符合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应当允许。而且,其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产于商品原产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但同时,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商品原产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则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2.判断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判断因素在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具备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条件,即来源于特定产地且具有相应的品质。通常认为举证责任应分配至涉案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经营者未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特定区域且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标准的,构成侵权。

· 参考案例261

某保安系统公司诉某锁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纷案

案号:(2016)粤民终113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审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时,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是通电使用状态下有图形用户界面的电子产品,即使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此设计,也不应当排除通电状态下的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要根据被诉侵权设计的图形用户界面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重大小,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大小,经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确定被诉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近似。

· 参考案例262

河南某某种业公司诉甘肃某某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6.17 / (2014)兰民三初字第12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品种授权后,在临时保护期内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该追偿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数额可以参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

· 参考案例263

某生活用品公司诉某电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6)粤民终103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重复侵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前诉判决生效之日距后诉再次发现侵权行为之日间隔合理期间,以排除前诉判决生效后,短时间内客观上难以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形;二是前诉与后诉均由同一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以排除被诉侵权产品是前诉的侵权产品遗漏在市场上被偶然发现,以及他人栽赃行为;三是后诉被诉侵权产品与前诉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或基本相同,在前诉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事实清楚,不存在难以判断的问题。

· 参考案例264

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电子零件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 /二审

裁判要旨

1.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的大小或者所起的作用。  2.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中,应当由原告对其主张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当原告完成“独创性”的初步证明后,反驳原告布图设计“独创性”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若被告反驳不成立,则应认定该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在“独创性”的举证证明问题上,不要求原告穷尽与所有现有设计的对比,同时对于被告的反驳也仅需提供一份有效的常规设计证据即可。

· 参考案例265

北京某公司诉广州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0.07.20 / (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作了解释并因此得以维持专利权的效力,在民事审判中不得对此作出反悔,再将本专利权利要求作其他解释,从而扩大其保护范围。

· 参考案例266

海某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空港某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6)渝民终53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被控侵权人构成侵权,但被控侵权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仍继续从事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被控侵权人的该行为最终被认定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且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将对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的,则在权利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诉中临时禁令。

· 参考案例267

某科技股份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厦门某科技公司、郭某强、程某、江某化、钟某强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2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企业直接实施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且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系该企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的,原则上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而不能简单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实施侵权行为为由免除其侵权责任。

· 参考案例268

乐陵某马铃薯公司诉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0)川01知民初244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呈现相同状态时,对于销售对象是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应当根据行为人在经营活动中体现的身份信息、购买者对其身份或销售行为的认知、购销数量及价格等情况,结合购销双方的意思表示与该交易行为的外在表现进行综合认定。

· 参考案例269

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浙江某通信有限公司等侵害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涉案软件开发者是否未尽开源义务和是否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并不必然相关。被诉侵权人仅以涉案软件开发者并未依据开源协议开源为由,抗辩其不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 参考案例270

某网络公司诉福建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某计算机系统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开源软件的项目管理者对软件源代码的形成一般具有决定性作用。贡献者主动参与该开源项目应视为其默示同意项目管理者提起侵权之诉。项目管理者一般无需经过其他贡献者授权,即可以自身名义起诉维权。

· 参考案例271

深圳某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黄某龙、陈某婷、叶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中任何能够实现相对独立功能的独创性表达均受著作权保护;复制的数量或者比例并不当然影响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

· 参考案例272

某网络股份公司诉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判断网络用户的内容提供行为能否视为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可从网络平台的性质、网络用户的身份及其与网络平台的关系、具体的被诉侵权行为内容等事实进行分析。如网络平台与网络用户之间存在管理或者控制关系,网络用户基于其管理员身份长期、稳定地从事与网络平台相关的发帖等行为,可以视为网络平台实施了该行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并不影响该行为性质的认定。

· 参考案例273

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诉亚某公司、亚某服务公司、亚某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24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一案具有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各被告可以分别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在不影响其他被告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就部分被告在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先行作出裁定。

· 参考案例274

厦门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诉汾阳市某美甲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17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销售,销售者待购买者提交订单后才从第三方购买相应货物,并指示该第三方直接将货物寄送给购买者的,该第三方的交付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交付行为,其发货地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发货地,该发货地可以构成以该销售者为被告的侵权案件管辖连结点。

· 参考案例275

天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淄博市某化工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1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侵权行为实施地所称的侵权行为通常应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若侵权行为实施地所对应的侵权行为并非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则其与涉案纠纷不具有实质关联而不构成该案管辖连结点。

· 参考案例276

某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郑某时、郭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312、239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即使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无过错方当事人也可以依据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对发明创造权益归属的认定结果,向有过错的当事人另行主张法律救济。故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所涉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继续审理。

· 参考案例277

广东国某氢能动力有限公司诉杭州欧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2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基于一项专利申请仅存在一项专利申请权。一般情况下,不宜拆分权利要求,分别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

· 参考案例278

海某集团诉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42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即使PCT申请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PCT成员的效力已终止,主张实际应享有该专利申请权的人,对于其已公示的PCT申请人为被告的PCT申请权权属纠纷,仍具有诉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予审理。

· 参考案例279

浙江某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某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诉某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在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即使涉案专利、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发明人不直接负责原单位关于涉案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研发,但其基于在原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相关技术信息的,不能仅因原单位另有他人直接负责该项技术研发,就简单否定涉案专利、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相关文件记载的发明人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被分配的工作任务之间的相关性。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一般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赔付维权合理开支的纠纷范围,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 参考案例280

桂林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某生物资源股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具备以下要件: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起诉人对此明知;造成他人损害;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参考案例281

某科技公司诉某仪器仪表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人明知涉案专利权已因未缴纳专利年费等原因终止,仍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 参考案例282

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强诉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专利权利人直接向他人提供包含涉案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要求其按照图纸生产,而并未声明涉及其专利的,构成诱导他人侵害专利权的取证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仅依据该证据认定侵权事实。

2.专利权利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人已经侵权或者即将侵权的情况下,通过主动提供技术方案诱导实施侵权行为,并据此提起侵权诉讼,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 参考案例283

某制药株式会社诉某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因专利法施行之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施行之前申请注册药品产生的专利权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诉讼。即使因有关衔接办法尚未施行致使当事人客观上无法提交有关材料,亦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2.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药品专利链接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系在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系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或者有关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系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的内容系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此外,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起该类诉讼还应当以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为基础。

· 参考案例284

瑞典某公司诉四川某制药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可登记专利类型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的诉讼应系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若当事人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不属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登记专利类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化学药可登记的专利类型应为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及前两者的医药用途专利。在已有的以分子结构表达的化合物基础上进一步以晶体晶胞参数等表征结晶结构的化合物专利、包含该化合物的组合物专利以及前两者的医药用途专利,尚不属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登记专利类型。

· 参考案例285

某有限责任公司诉某制药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233、1234、123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与已经在中国上市的被仿制药相对应并登记在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的专利,构成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相关的专利”。

2.与被仿制药仅存在规格差异的原研药已在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中登记相关专利的,仿制药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对照该已作登记的原研药相关专利作出声明。

· 参考案例286

日本某株式会社诉某生物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原研药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原研药技术方案未落入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参考案例287

陈某诉深圳市某公司、张某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92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原专利权人转让涉案专利权的,其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影响。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应当依法支持原专利权人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但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已获现专利权人许可的除外。

· 参考案例288

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诉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平度市某农资经营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4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即便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亦不因此而当然丧失证据资格及证明力。有关证据经查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仍可作为相关民事侵权案件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 参考案例289

深圳某电子公司诉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68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一项权利要求作出限缩解释时,即使该权利要求最终被宣告无效,有关限缩解释仍适用于引用该权利要求的其他权利要求。

· 参考案例290

荷兰某公司、昆明某花园艺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6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对于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亦未保存基因型信息的植物新品种,如果品种权人通过充分说明、作出承诺、提供其他佐证等,能够初步证明其提供的繁殖材料样品就是该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可以以其提供的该繁殖材料样品作为确定保护客体的依据,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或者合理理由足以反驳的除外。

2.认定植物新品种与被诉侵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时,对于某些尚无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品种,在审查采用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法的检验报告的证明力时,应当综合分析全部相关证据,着重审查使用引物来源的样本范围及其代表性,以及基因指纹图谱的建立是否符合科学规律并足以科学精准区分不同品种。

· 参考案例291

安徽某水稻产业有限公司诉安徽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60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品种权人原则上不能将其不享有的权利纳入许可实施范围。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并被许可重复使用以生产、繁殖另一品种繁殖材料,销售该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品种权人无权对该销售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主张权利。

· 参考案例092

江苏某种业科技股份公司诉淮安某种业研繁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6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销售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种材料时,对购买主体性质及其购买后的用途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该材料被用作繁殖材料,实质上放任侵权行为发生的,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

· 参考案例293

深圳某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98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中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宜绝对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但应予严格限制。当具有差异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系以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实质相同的功能,达到实质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同时,综合考虑技术领域、发明类型、权利要求修改内容等相关因素,认定有关技术特征等同既不违背社会公众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期待,又可以公平保护专利权的,可以认定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 参考案例294

安徽某种业公司诉东海县某种业公司、孙某杰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6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根据种子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关于“一品一名”的规定,同一品种在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以及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名称与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名称不同的,应当推定两者不是同一品种。品种权人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诉讼中主张使用不同名称的品种实际是同一品种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并说明未能及时依法更名的合理理由。

· 参考案例295

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诉安某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16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多人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繁殖材料过程中起到组织、主导作用的被诉侵权人,应当对被组织者直接实施的全部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 参考案例296

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诉凌海某种业科技公司、青岛某农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虽然惩罚性赔偿需要以确定的赔偿基数为前提,但是对于赔偿基数的计算精度不宜作过于严苛的要求,可以根据现有证据裁量确定合理的赔偿基数。

· 参考案例297

北京仁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慈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欣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四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某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7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同一主体制造的不同产品可以组合使用,且组合使用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应当依据使用时实际形成的技术方案,重点考虑该技术方案的形成系由消费者还是制造者决定,来确定侵权责任人。如果有关产品原本可以分别使用,但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将其组合到一起使用,则一般可以认定该组合后产品的技术方案系由消费者决定,不应将制造者作为侵权责任人。如果有关产品无法分别使用而必须相互配合,消费者根据产品的特定结构、功能、使用说明等将其组合到一起使用,则一般可以认定该组合后产品的技术方案系由制造者决定,应将该制造者作为侵权责任人。

· 参考案例298

许某凤诉济南某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4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认定品种育成时间时,应当以育种者培育出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植物品种的最初时间为准。植物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可以通过育种记录、品种测试报告等证明。

· 参考案例299

某家庭制品公司诉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广州某贸易公司、浙江某工贸公司、永康某工贸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30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者并非仅指具体制造行为的实施者。组织生产资源、协调上下游生产环节、确定产品技术方案的组织者,同样可能构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 参考案例300

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诉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02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在电商平台上展示的产品销售链接中关于产品型号、产地、数量的标注以及“厂家直销”等描述,合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

· 参考案例301

潍坊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某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86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其租赁而来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其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产品系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 参考案例302

广东某电器公司诉中山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目标在于,尽力使专利权利人恢复到若不发生侵权行为时其应有的状态,以维持创新动力。对于未公开销售的产品而言,因无法通过其市场销售情况直接计算侵权损害,故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与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相关、获得市场利益最直接环节的产品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参考依据。

· 参考案例303

美国某公司诉某生物公司、某药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有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数额时的考量因素。

· 参考案例304

北京某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李某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3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故意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并可视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判令权利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合理开支。

· 参考案例305

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诉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74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未明确其所指向的具体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警告人因该警告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产品范围内,结合被警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确定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审理的具体产品范围。

· 参考案例306

L某公司诉日本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7)京民终5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发明申请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虽然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该发明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有权主张临时保护期的利益或损失。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所需支付的费用,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可以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实施发明的行为性质和情节以及查明的事实等,参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有关侵权赔偿的规定处理。

· 参考案例307

某某林集团总公司诉上海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 (2022)鄂知民终190号/ 二审

裁判要旨

驰名商标制度上规定的“翻译”,是指被诉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或习惯使用,或者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语言文字与他人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在判断相关语言是否具有翻译关系时,不仅需要考虑相应语言习惯、地域差异,还要尊重市场现状,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免受来源混淆的合法权益。

· 参考案例308

陈某甲诉陈某乙、长乐市某闽剧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38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在权利人未就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基于权利人免除侵权人此前使用其作品的侵权责任的行为,推导出权利人许可侵权人此后可以继续使用其作品的结论。

· 参考案例309

王某甲、王某乙与某音乐学院、胡某某侵犯作品表演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068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著作权继承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如果著作权继承人就诉权行使已事先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必须由全部继承人共同作出决定,方能实施相关诉讼行为,部分继承人违反协议约定而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 参考案例310

青岛某某公司等诉郑某、湛江市某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12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即使书法文字造型借鉴了公有领域已有字体,但只要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取舍、编排,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就应当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 参考案例311

张某诉北京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42号 / 其他

裁判要旨

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 参考案例312

某某公司诉天津某某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30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作品认定标准,视听作品的片段就可以认定为独立的作品,给予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是否为片段及内容长短,并非判断该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定必要条件。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创作意图属于思想范畴,不应成为作品认定的依据。

· 参考案例313

上海某某公司诉成都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

案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18)苏民终116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表达方式,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其使用涉案小说文字独创性内容数量比重,来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元素,还要考虑该游戏所利用的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在该游戏中的所占比重。

2.游戏软件通常包含游戏资源库,可以通过对游戏资源库文件进行反编译后,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涉案小说的内容进行比对,以辅助确定游戏是否使用了文字作品有关独创性的内容。

· 参考案例314

苏某甲诉京山县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117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当事人未经公证而自行录制取得的视听资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仅因其未经公证而直接否认其证明力。

· 参考案例315

李某诉吉林市某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348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考察侵害作品著作权的损害,应着眼于权利人因作品被侵权使用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使用作品而增加的收益。不同的侵权行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计算。如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以报刊、图书出版或者类似方式侵权的,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计算;参照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计算等。

2.侵权复制者的成本一般较低,其授权作品的价格可能低于合法授权作品的价格,因此,可在参考该费用的基础上,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等因素予以确认。

· 参考案例316

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外运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 2010.12.16 / (2010)民提字第199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原告提起侵害著作权之诉,其不仅应提交其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事实证据,同时还要提交被告构成侵权的事实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否认的,同样应就其否认的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以保证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的,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 参考案例317

吉林某出版社诉某某有限公司、长春某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01.29 / (2012)民申字第1150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图书和期刊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独立进行智力创作的版式设计,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保护。版式设计专用权不保护图书和期刊的内容。版式设计的简单复杂或创造性的高低不是判断出版者享有版式设计专用权的标准。

· 参考案例318

某某株式会社、上海某某公司诉辛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某中心、某某音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09.29 / (2011)民申字第259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中国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审查。

· 参考案例319

某出版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8)京民终22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对于侵犯改编权行为的认定,一般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即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等方面进行判断。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

· 参考案例320

某某公司诉赵某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91号 / 其他

裁判要旨

原告对多个被告合并起诉,通常对有无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确定管辖连结点,人民法院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 参考案例321

湖北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675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如涉案专利涉及方法权利要求,但权利要求未清楚记载按顺序撰写的两个步骤间是否自动接续执行,则应站位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书所载技术方案的上下文、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具体实施方式及技术方案的合理性,综合确定各步骤的执行时序及承接关系,以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 参考案例322

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某考试培训学校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先用权抗辩,应满足要件有:一是在先使用行为,即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二是在先时间点要求,即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三是在先使用行为效果,即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四是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 参考案例323

亚组委诉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案

案号:(2021)浙0109民初12877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擅自将特殊标志设置为互联网广告的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参考案例324

某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姬某、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仿冒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58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在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公司被注销,注销时其股东明确作出了关于若承诺书内容失实和存在违法失信,则其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意思表示。在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该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原公司的法律责任。

· 参考案例325

某株式会社诉广东顺德某智能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 (2020)最高法民申5045号;(2021)最高法民再216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每一个权利要求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具有各自独立的保护范围,应当分别受到保护。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在确定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独立权利要求与其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 参考案例326

马某某公司诉阳江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某某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3)民申字第29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 参考案例

深圳某甲科技公司诉深圳某乙科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348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减速电机是一种将电机和减速机构集成在一起的一体化电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将减速电机看作电机与减速机构的组合,认为属于一个整体,不应当视为“传动组件”的技术特征。在缺少“传动组件”技术特征的情形下,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专利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

· 参考案例327

四川某酿酒有限公司诉天津某酒业有限公司、天津某酿造有限公司、广饶县某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17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结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等因素,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标准进行判断。在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注册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即使被诉侵权商品上还同时标注被诉侵权人的注册商标或其他信息,亦不足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该行为割裂注册商标与权利人的对应关系,实质性损害注册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应认定该行为对注册商标权构成侵害。

· 参考案例328

某株式会社诉珠海某电器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6)京民终24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在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了充分举证,对其所请求经济损失数额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说明,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权利人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2.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已经明显高于法定赔偿限额,尽管不能精确计算出具体的金额,但如果权利人能够说明其请求的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和过程,并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其合理性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 参考案例329

温某诉蔡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应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由形状与图案相结合的立体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若其形状完全系由人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其他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简单转用而来,则图案较之于形状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更为显著的影响。此时即使产品形状完全相同,亦不可片面强调形状因素,相反应依据图案的差异程度及所占比例判断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 参考案例330

敦煌某种苗公司诉某种苗公司、某兵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 2014.08.12 / (2014)民提字第26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田间取样并非法院证据保全的必经程序,不能以未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取样为由简单地否定证据保全的效力。

· 参考案例331

湖南某种业科学研究院诉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1)琼73知民初1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品种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杂交种与授权品种具有亲缘关系、被诉侵权人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该杂交种繁殖材料的可能性较大的,被诉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或者推翻;被诉侵权人未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或者推翻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

· 参考案例332

上海某美食有限公司诉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 2009.12.31 / (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再审审查案件中,对于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在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裁定中一并对原判错误之处作出审查认定并予以纠正。

· 参考案例333

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新疆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案号:(2021)琼73知民初24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权利人在起诉前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不是司法委托鉴定,人民法院可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从样品来源、鉴定资质、适用的鉴定规则和测试方法等方面,依法审查证据的证明力。

2.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中,权利人请求由未经许可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支付其基于正当理由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可作为确定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考虑因素予以考虑。

· 参考案例334

某起重机厂诉山东某重工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 2009.04.27 / (2008)民申字第758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并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企业名称的规定获得保护。

· 参考案例335

某粮集团有限公司诉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730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从事同类生产的企业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禁止。

· 参考案例336

杭州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王某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8.11.24 / (2008)浙民三终字第28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为商业目的使用与在先注册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相近似的域名,并且在使用中采用与在先域名所指示的网站相近似的栏目设置和页面布局,故意造成两者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 参考案例337

刘某某诉重庆某家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2.02.09 / (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30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专利在先使用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四个要件:使用引证专利的事实要件、用于生产经营的营利要件、在先使用的时间要件、技术或者设计来源的合法性要件。原有范围不是专利在先使用权的成立要件,但其在专利在先使用权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如果说先用权制度属于专利权制度的但书范畴,那么原有范围则是专利权人与先用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器,对先用权人行使先用权行为的适度性具有评价功能。

· 参考案例338

深圳某公司诉广州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1.07.09 / (2011)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判决生效后新核准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再审新证据”对抗之前的商标侵权认定。注册商标的核准行为具有行政授权性质,即商标只有经核准注册才享有法律给其预留专用的空间,并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专用权获得后并不当然对其之前的权利范围产生实质性影响。

· 参考案例339

江苏某数码公司诉山东某科技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在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中,判断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权利基础及其对该种权利基础的认识能力、当事人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等因素。

· 参考案例340

江苏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某地毯有限公司诉许某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8.05.30 / (2003)苏民三终字第007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最终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和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有错误”,被申请人据此请求申请人依法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参考案例341

韩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2.09.17 / (2012)海民初字第5558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强调“注意义务”,而非事先审查义务。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结合信息存储空间的客观现状、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作者与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商的纠纷情况等情节,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符合其身份、满足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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