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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之筹划

 華果 2024-03-25 发布于广东
庚公司为居民公司(本案例的其他公司亦同)20年初以1000万元投资于甲公司,占其股权比例为40%,经历两年疫情折腾后,庚公司准备将该股权转让给乙公司。此时甲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为:资产总额10000万元,负债总额3000万元,实收资本2500万元,盈余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
庚公司准备以28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请问要缴纳多少税金?
庚公司的转让所得为2800-1000=1800万元
该股权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为1800*25%=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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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的业务存在改善空间,可先行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红,假如庚公司分得1000万,再进行转让,按1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庚公司获得的分红加转让共计2800万元,与前述方案持平,但这种情况下,庚公司受涉金额已大不相同:
庚公司分得的1000万元红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庚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800-1000=800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万。
改善后的方案能够节省企业所得税250万,可见股权转让过程中,先分红再转让能够产生良好的税务筹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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