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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法过气了........

 岸居居 2024-03-25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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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按税法规定属于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上述行为的前提是业务真实,如果业务不真实,那么也就没有善意的说法了,就是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的虚开发票的行为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行为了。
          
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如果销售方以非法的手段取得了“发票”(不是从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渠道取得)并开具给购买方,而购买方在既有的识别发票真伪手段的条件下无法识别其真伪的,才属于187号所述的“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些情况一般在依赖扫描方式“认证发票”的时代或手工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代才有其存在的环境。在目前发票管理方式已进入“数电发票”、税务机关已建立“发票电子底账”的时代,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法已经过气了.......
          
目前,纳税人日常经营中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般包括 “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均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chinatax.gov.cn))”进行真伪验证。验证时,5年内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均可在该平台验证,当日开具的发票当日即可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验征后会显示“已作废、不一致、查无此票”等异常信息。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付款方取得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应该拒收的。因此,在目前已有可利用的辨识发票真伪的技术手段和方式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购货方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情形了,即已经没有“善意取得”的可能和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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