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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误区

 从心所欲 2016-09-14


  针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查处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区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两种情形。对虚开专用发票定性为善意的,只补税、不加收滞纳金;对定性为恶意的,按照偷税的规定处理,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0.5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

  从合同法看,购货方与销售方具有真实权利义务指向,即双方构成了法律与事实都一致的购销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销售方,就是与购货方进行了实际交易的销售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购货方,就是与销售方进行了实际交易的购货方。购货方与销售方发生了真实的交易,购货方有依法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权利,销售方有依法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销售方就是法定的开票方,购货方就是法定的受票方。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看,开票方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销售方,但不一定是实际销售方。当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销售方就不是实际销售方。受票方就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税款的一方,但不一定是购货方。当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时,受票方就不是购货方。

  从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定性处理依据看,应该以“偷税”处理的情形归纳:1、有实际交易且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有实际交易且购货方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或者有实际交易且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情况;2、无实际交易。

  应该以“善意取得”处理情形:有实际交易且购货方不是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从与其实际交易的销售方取得的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即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销售方是与实际销售方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都可能是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行为。而(国税发[1997]134号却只规定了购货方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属于恶意取得,而没有考虑到购货方从销货地以内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也同样可以构成恶意取得。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三条“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殖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这一条就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规定的解释。

  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怎样的情形呢?在增值税防伪税控工程没有上线之前,是手工填开的纸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发生伪造、变造、购买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行为,这个时代非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伪造、变造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可以利用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自己抵扣或让他人抵扣偷税;而在增值税防伪税控工程上线之后,历经金税一期、二期、三期,防伪税控水平是步步提升,不仅没有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阴阳发票也在汉字防伪项目推行后不存在了。实际销售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销售方是否一致,是企业相关人员一眼就能看出来的事情,如果发现二者不符,会把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给实际销售方,让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三条“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这一条已经失去存在的必要。

  现在税务机关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起立案稽查依据是开票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按照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及国税发[2000]182号解释,有实际交易的,只要符合“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或“购货方明知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这三个条件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要按照偷税处理。“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这个条件,就不是判定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只要出现了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形都要按照偷税处理。但是,税收实践中都认为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形就是实际销售方以开票方名义与购货方做实际交易并给购货方提供了开票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购货方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所以,对于购货方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就应该判定为善意取得。而实际情况是,开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了《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说明实际销售方让开票方为其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是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对购货方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应当按照偷税处理,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

  

作者:秦菊玲(乐税网知识库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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