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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STCW2022港口国集中大检查CIC要点

 昵称58752597 2024-03-26 发布于广东

STCW(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s的缩写。

根据有关机构对新冠疫情以来发生的船上伤亡事故的调查表明,疲劳与海上事故之间有着明显的联系。

近年来,业界也越来越关注船上执行与海员工作和休息时间以及疲劳有关规定方面的问题。

今年,巴黎谅解备忘录和东京谅解备忘录联合宣布,他们将在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共同发起一项STCW合规性集中检查活动(CIC),问卷已发布。

检查目的

 ● 核实船上海员人数及其证书符合STCW公约和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船旗国主管机关确定的安全

配员要求;

 ● 确保所有在船上服务的海员,按照STCW公约要求持有适当证书或有效特许,或已向船旗国管

理局提交认可申请的书面证明;

 ● 核实船上海员持有STCW公约要求的有效医疗证明;

 ● 确认值班时间表和休息时间遵守STCW公约和规则的要求。

本次CIC将有助于提高船东、管理人员和船员对STCW公约和规则中具体要求的认识。

调查问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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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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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船服务的船员人数是否符合该轮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

STCW/CI/R4

1

船上是否保存最低安全配员文件(MSMD)或同等文件的有效原件

2

最低安全配员文件内容是否与船舶特性和信息一致(UMS)

3

在船服务的海员数量及其适任证书是否符合最低安全配员文件或同等文件的要求

4

考虑船员人数,是否可以保证安全地进行预期航线航行

5

驾驶和机舱值班安排是否满足主管机关对该轮的要求

6

是否能够为航次开始第一个班次和其后的接班提供经过充分休息并适于值班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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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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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7/Circ.24/Rev.1

1.据反映存在对规则II/5,III/5,III/6和III/7适用规定的曲解。

特别是,曾出现过港口国监督官要求部分人员持有适当的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而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SMD)并未要求配备此类人员。

2.请港口国监督官、被认可组织和其它相关方注意“港口国监督程序2011”(海安会决议A1052(27)号)附件11的第2.1段:

“如果一艘船舶已按照其船旗国颁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或相关等效文件配备了人员,港口国监督官应当接受该船为配备了安全的配员。”

Deficiency 05: Code:01201, Convention STCW Code, Action Taken:17

At the time of the inspection, no qualified Electrician or Electrical engineer Officer was onboard as required by the CBA (HSCC Total crew cost collective agreement for Chinese crew).

Deficiency 06: Code:18203, Convention MLC 2006, Action Taken:17

No Electrician or Electrical engineer Officer onboard at the time of inspection.

As stated in the CBA, section 15, shorthand pay, the salary of the electrician shall be equally divided and paid to the affected members department. 

Time onboard 4 months and 5 days (as of 2021-10-27);

Electrician basic wage :1080$ US per month (36$US per day). 

Basic X 4 months: 4320 $ US. Plus 36 $ US per day x 5 days: 180$ US. Total 4500$ US. 

To be divided by 4 ratings in the Engine Room department; 

4500$ US divided by 4: 1125$ US to crew members 9, 16, 17 and 18 on the vessel`s crew list. 

To be paid in cash.

Deficiency 07: Code:18203, Convention MLC 2006, Action Taken:17

At the time of the inspection, no stewards were onboard, even though two (2) stewards are required by the CBA (HSCC Total crew cost collective

agreement for chinese crew). 

As stated in the CBA, section 15, shorthand pay, the salaries of the two (2) stewards shall be paid to the affected department. 

Time onboard 4 months and 5 days (as of 2021-10-27), Stewrad basic wage: 720$ US per month (24$ US per day).

720$ US x 4: 2880$ US plus, 24$ US per day X 5 days: 120$ US.

Total 3000$ US per shorthand steward.

Total 3000$ US x 2: 6000$ US to be paid to the chief cook.

 To be paid in cash.

1、船上无集体就业协议CBA要求的有资质的电机员或电器工程师;

2、检查发现船上无集体就业协议规定的电机员或电器工程师,根据集体就业协议第15篇, 从事替代电机员或电器工程师工作人员的工资应被

有效分开支付给相关连人员所属的部门;

3、检查发现船上无集体就业协议规定的服务生,要求的为船上应有2名服务生,根据集体就业协议第15篇, 从事替代服务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应该被支付给相关连人员所属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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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SEA引用了CBA

▼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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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船长及高级船员是否持有最低安全配员文件要求的有效适任证书?

STCW/CI/R2

1

船长和高级船员是否持有主管机关颁发的有效的适任证书原件(C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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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适任证书相关签注:

 ● 如签注并入适任证书中,应满足STCW规则第A-I/2节第1段中规定的格式

 ● 如签注作为单独文件,应满足STCW规则第A-I/2节第2段中规定的格式

3

如采用其他格式,至少对所需填写的信息使用罗马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4

如使用的语言不是英文,证书及签注信息必须包含英文翻译

5

船长及高级船员的证书是否符合其能力、职能和证书限制

6

证书和签注中是否有对相关船员的电子海图操作限制

STCW.7/Circ.24/Rev.1

1、STCW规则包含了对认可的ECDIS培训的要求。

当未通过此培训时,在签发给海员的证书和签注中应包含有相应的限制。

当这类限制表述未被标明时,该证书或签注即是圆满完成所要求的经认可的培训和已达到适任标准的证明。

2、经认可的ECDIS培训,并不要求针对特定型号的设备。

要求海员达到的知识、理解和熟练是通用的,以确保海员对所有类型的设备都能够进行基本且必要的操作。

3、按照规则I/14,船公司有责任确保在其所属船上工作的海员,需熟悉船上设备,包括ECDIS。

4、关于需要完成ECDIS培训的海员,明确如下:

(1)不应要求其提供特定类型的ECDIS设备的培训证明;

(2)需熟悉配备在船上的ECDIS设备。

问:船长、高级船员和无线电操作员是否持有用以确认证书或申请证明文件真实性的有效签注?

STCW/CI/R2.7, STCW/CI/R10

1

船长、高级船员和无线电操作员的适任证书(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的特殊(基本)培训合格证书)是否由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

2

船长、高级船员和无线电操作员的适任证书如由其他组织签发,则核查:

 ● 是否持有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以确保适任证书真实性并与原件适任证书对应的有效签注原件

 ● 对非缔约国签发或授权签发的证书不予承认(缔约国清单见MSC.1/circular 1163)

3

签注有效期应不超过5年。如证书失效、暂停、取消或注销,则签注将失效。

4

船长、高级船员及无线电操作员如持有其他缔约国的适任证书和签注,可在另一船旗国船上服务不超过三个月,但应持有已向该船旗国主管机关提交签注申请的证明文件(CRA)。

5

如果船员持有豁免证书,则豁免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豁免条件应满足STCW公约条款VIII的要求。

问:船员是否持有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书面证明?STCWC/PB/CI/Table B-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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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船上船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STCW/CI/R9

1

健康证书使用的语言是否为英语,或者包含英文翻译。

2

每位船员持有与其职责对应的健康证书,如甲板部高级船员、轮机员、瞭望人员。

3

健康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 健康证书有效最长为两年;

 ● 18岁以下船员的健康证书有效最长为一年;

● 证书中的色觉评估有效最长为六年。

4

健康证书上有船员和从业医生的签署。

5

如果航行期间健康证书到期,则该健康证书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仍有效,但不超过3个月。

6

紧急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允许一名船员在无有效健康证书的情况下工作,直至有该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下一停靠港,但期限不超过3个月且该船员持有近期有效期期满后的健康证书。

7

船员没有被安排到与其身体条件限制冲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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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休息时间记录是否表明船员休息时间符合要求?

STCWC/PA/VIII/1

1

休息时间表是否由船长或船长授权人员及船员自己签署?船员是否得到一份签署后的复印件;如为电子版,船员是否能容易的访问该电子记录?

2

休息时间表的休息时间是否与其他文件记录中的额外工作或者应急演练时间冲突: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GMDSS无线电日志、演习记录、油类记录簿等。

3

日志中的额外工作及应急演练时间是否被正确地标记为工作时间。

4

除非存在紧急情况或其他越控条件,船员休息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 任何24小时内最少休息10小时;

 ● 在任何24小时内,最低休息时间可分为不超过两个时段,其中一个时段至少6小时;

 ● 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间隔不超过14小时;

 ● 任何7天内,至少要休息77小时。

5

如果船员的正常休息时间受到应急演练、临时工作或紧急情况所干扰,是否对其休息时间予以足够的补偿?

6

船员处于待命状态,例如无人机舱,当该船员的正常休息时间被临时工作所干扰,是否对其休息时间予以足够的补偿?

7

在满足7天77小时和两个时段(其中一个必须至少6小时)规定的例外安排,休息时间在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0小时。

8

例外安排不得超过连续两周,船上两个例外安排的间隔不得少于例外安排持续时间的两倍。

9

例外安排对于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段分为最多不超过3段,其中之一至少6小时,另外两段的任何一段不得少于1小时。

10

在任何7天内,例外安排不得在两个24小时时间段发生。

11

船上工作安排是否确保航次开始第一个班次和其后的接班船员是否有充足的时间休息?

12

船员的在船服务时间是否超过11个月?(MLC:12个月,澳大利亚:海员在船上连续服务时间不超过 11 个月)

13

在船舶、人员或货物出现紧急情况下,或对遇险的他船或人员协助情况下,船长有权要求船员进行任何必要长度的工作,直至恢复正常状态,一旦恢复正常状态,如可行,船长须尽快确保在计划休息时间内工作的船员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

MLC/STCW:在容易进入的地点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表格应按标准化的格式以船上的一种或多种工作语言和英文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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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工作休息时间表应以船舶的工作语言和英语记录,且根据IMO/ILO编制船员船上工作安排表和船员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记录格式指南的标准格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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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Q

我是一名集装箱船的船长,受挂靠航线、船期等因素影响,我轮需频繁进出各个港口。公司体系文件规定每次进出港船长都要上驾驶台指挥船舶,船舶靠港后我们又要应对各种检查,有时候休息时间难以保证。检查对于船长休息时间如何认定?类似问题还有,船员在港期间因装卸货,修理和检查无法得到充分休息,是否违反公约要求?

A

若船长在驾驶台,并已承担了船舶安全航行的责任,则其休息时间就须满足公约相关要求(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以防止疲劳。(如果确有情况超出休息时间限制,也应如实记录,注明原因,并安排补休。补休建议和24小时中的两段长休中的任何1段相连。)

STCW:船长有权在本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出现紧迫安全情况下,或对遇险的他船或人员提供协助的情况下,要求海员进行任何必要时间长度的工作。

因此,船长可以中止海员休息时间的安排并要求其进行任何必要时间长度的工作,直至恢复正常状态。

一旦正常状态恢复后,如可行,船长须尽快确保为在计划休息时间内工作的海员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

MLC: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紧急安全需要,或者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它船舶或者人员等紧急情况下,船长可以不受本章规定的限制,要求海员在任何时间段进行工作,直至此种情况得到解除。

紧急情况解除后,船长应当尽快安排在休息时间内工作的海员得到充分的补休。

Q

对于公约中规定的“船员休息时间可以被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应该如何理解?

A

STCW公约中所说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指的是10个小时的最少休息时间不应超过2个时间段(长休),且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求有6小时。

至于10个小时以外的休息时间(短休或补休)既可以与这10个小时合并在一起,也可以再分为多个时间段,但前提是要同时满足任意七天休息时间不少于77小时的总体要求。

当然,船旗国主管机关对船员休息时间也可作出例外安排。

(一般理解1小时以上的休息才算休息。)

Q

对于MLC和STCW公约中规定的“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休息时间”中的“任何24小时”,应该如何理解? 是0:00-24:00还是任意起始时间开始算24小时还是其他算法?

A

2014年CIC内部检查导则指出,在没有船旗国导则或指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24小时将被理解为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开始计算。

不同船旗国也有不同的规定:

新加坡:24小时周期需要从一类工作开始的任何一个时间起算。

利比里亚:24小时的时间周期应从海员结束休息(不包括短暂的休息)并开始工作时开始计算。

巴拿马:24小时时段是指从 00:00 开始到 24:00 结束;(NO.86 立法 ARTICLE 1)。

Q

在船上工作实际中,船员在船休息时间往往会被演习、上物料、接受检查等一些短暂的临时性工作所打断。这些工作是否需要在休息时间记录中体现?多长时间的工作才需要在记录中体现?

A

原则上,作息时间记录应以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地登记。

但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讲,如果船上连几分钟的工作都要记录,这样的要求也确实有点苛刻,而且也极容易造成船员休息时间不满足连续休息的要求。

再者,IMO/ILO推荐的《船上工作/休息时间安排表》标准记录格式也是以半小时为

记录单位的。

因此,建议在本次CIC检查中,船员在正常休息期间的临时性工作以半小时为界限进行记录。

总体上,要避免发生因频繁召集船员参加短暂性工作导致船员疲劳的情况,因为在检查过程中,如PSCO根据其专业判断认为船员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被不经意或偶尔打断导致了船员的疲劳,就可将其作为一个缺陷予以记录。

问:值班安排表是否符合STCW的规定?

STCWC/PA/VIII/1.5, STCWC/PA/VIII/2 para

1

值班安排表是否张贴于易于查看处。

2

值班安排表是否考虑了船员更换?

3

日常工作是否遵守了值班安排表?是否有记录证明驾驶台保持正规瞭望?

4

值班安排表上参与值班人员是否有值班资格?

5

对于有人值守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须随时能立即操作推进设备以应对变向和变速的需要。

6

对于周期性无人值守机舱,被指定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在被召唤时须立即到达机舱。

7

当推进功率大于等于3000kw的船上,在港轮机值班须始终有一名高级船员负责轮机值班或执行无人机舱的值守任务。

8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如易爆、易燃、有毒、危害健康、污染环境,须由合格的船员保持安全值班安排。

PSC滞留缺陷实例

 ● No watchkeeping officer is scheduled

for the ER watches between 08-12 am. As per master's statement, two Oilers are observing the watch (non-certified). Vessel non-UMS as per MSMD issued by the flag State.

 ● Oilers/Wipers working alone maintaining engine room watches in port and at anchorage not in accordance with STCW requirements as evident from work/rest hour records.

案例涉及船舶,原本具有周期性无人值守机舱附加标志,但因其主机安全报警故障,为控制风险,船上临时安排轮机部机工值班,但8-12am期间未安排轮机部高级船员,且该名机工无值班资质,进而产生配员不足的滞留缺陷。

问:新上船的船员是否熟悉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相关的具体职责?

STCWC/PA/CI/14

1

船上是否有新雇佣的船员?

2

公司是否已向船长提供书面指示,制定政策和程序,以确保为新雇佣的船员在履行其职责之前熟悉船上的设备、操作程序以及为正确履行其职责而需要熟悉的其他安排。

3

是否指定一名熟悉业务的船员,让其负责确保向新雇佣的每位船员提供以一种他理解的语言描述的必需信息。

4

是否是否在新雇佣海员登轮后按照合理的时间内开展培训,使每位新上船的船员熟悉船舶专用设备、值班、安全、防污染、安保和应急程序等。

5

对于首次上船的船员,更应特别注意验证他们是否熟悉船舶、应变部署职责以及应急计划。

6

在上船之前,被指派为自由降落救生艇操作船员的船员应接受过有关登艇、放艇和回收此类救生艇的适当培训,包括至少参加一次自由降落放艇。

7

GMDSS操作人员在上船时和之后的适当时间间隔应接受 GMDSS熟悉培训。

8

客滚船船长、高级船员及其他承担特别职责船员,新上船时应能够:

 ● 正确理解和遵守对船舶施加的任何操作限制,以及理解和应用性能限制,包括恶劣天气下的速度限制,这些限制旨在维护生命、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 正确依据船舶有关船首、船尾、侧门和舷梯的开启、关闭和系固的程序,并正确操作相关系统;

 ● 理解和掌握国际和国家对有关客滚船的法律和履行职责要求;

 ● 适当考虑船舶敏感部件的应力限制,例如船首门和其他保持水密完整性的关闭装置,以及可能影响客滚船安全的特殊稳性考虑;

 ● 正确按照船上程序维护保养滚装客船特有的设备,例如船首、船尾和侧门和坡道、排水口和相关系统;

 ● 正确使用各种类型车辆和货物的装载和系固手册,并计算和应用车辆甲板的应力限制;

 ● 实施危险货物区域的特殊预防和限制措施的能力;

 ● 实施防止或减少水进入车辆甲板、清除车辆甲板上的水以及尽量减少水对车辆甲板影响的紧急程序。

问:船上的船员能否用工作语言进行有效的相互交流?

STCW/CI/R14

1

工作语言是否建立并在船舶日志上明确?

2

船员日常交流语言是否是工作语言?

3

每位船员是否能听懂工作语言,并能合适的情况下使用该工作语言下达指令、指示和应答。

4

如果工作语言不是船旗国官方语言,所有需张贴的图纸和图表应含有该工作语言的译文。

5

是否能够使用英文为驾驶台工作语言,用于进行驾驶台对驾驶台、驾驶台对岸的安全通信以及用于引航员和驾驶台值班人员之间的在船通信,除非直接参与通信的人员共同使用英语以外的一种语言。

PSC滞留缺陷实例

The knowledge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of officers and master is not adequate for communications between the pilot and/or authorities.

“混派”船员问题

问:航次计划是否覆盖从泊位到泊位的全程航线?

STCWC/PA/VIII/2

1

船舶每次离港前,应完成制定涵盖预定航线的航次计划。

2

制定航次计划是否考虑到船舶的状态和条件、稳性及其设备;任何的操作限制;在海上航道和港内允许的吃水;操纵数据,包括任何限制条件;

3

制定航次计划是否考虑到货物的特性(特别是危险物品),及其在船上的分布、积载和绑扎;

4

制定航次计划是否考虑到配备适任的且休息良好的船员负责航行;

5

制定航次计划是否考虑到有关船舶、设备、船员、乘客或货物的最新的证书和文件;

6

制定航次计划是否考虑到计划航次/航路中使用适当比例尺、准确及最新的海图,以及任何有关的永久或临时航海通告和现有无线电航行警告;

7

航线是否已被清晰的标记于海图上,如ECDIS是主要方式时,是否在ECDIS上航线标记和监

8

负责航行职责的高级船员是否已明确标记和记录所有关于航次计划的修订内容

9

新雇佣的值班高级船员是否熟悉相关航行设备、航海出版物以及电子海图

10

航次计划是否包含了所有包括海图和航海出版物的必需信息,并识别航线潜在的困难和风险,预想所有已知航海危险和不利的天气条件;如台风、暗礁、密集渔场及航路局部洋流

流速影响等

11

航次计划是否考虑到了本航次适用的海洋环境保护必要措施,有针对性的对始发港、目的港及航程中可能对对海洋环境造成威胁的因素进行了有效识别并制订了相关预防行动措施。

上述措施在离港前是否进行了必要培训。

如排放控制区、压载水处理、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排放等

典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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