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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钱时钱少了、银行存款丢失了,到底是不是银行的责任?三种情况

 曾经的银行老王 2024-03-26 发布于北京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与银行打交道最多的就是取钱和存钱,而现在很多人对银行反感的重点则是在银行存款时询问资金来源、在银行取款时被问及用款用途。实际上这都是柜员在执行政策规定,与个人和银行无关。

但还有一些网友质疑:在银行取款时钱少了到底是谁的责任?在银行的存款丢失了到底是谁的责任?实际上,尽管这种情况很少发生,但仍然不可避免会发生这种情况,到底是谁的责任呢?银行到底有没有责任呢?可能要分清楚进行判断:

第一种情况,银行确实过分了:取款时钱少了是银行的全部责任

有的朋友说自己在银行存款时钱少了,曾经有朋友说在银行存款50000元,结果存折上只给写了40000元,当场向银行柜员核实,银行柜员一开始只承认就是4万元,结果朋友要求查看监控录像,或者报警,结果柜员说在桌子底下找到了,是不小心掉桌子底下了没有发现,然后重新给朋友存款5万元。这种情况确实银行柜员有非常大的嫌疑,因此出现这样的问题建议直接报警或向银行进行投诉,银行对出现这类问题的员工绝对不能在事化小、小事化了,毕竟银行柜员完全不应该出现这种差错,真的可能就是想贪污客户的存款。

另有朋友说,自己去邮某银行取现金5000元,大堂经理非常热心地帮忙操作!但取出来的钱明显厚度薄了很多!朋友要求大堂经理用点钞机再清点一遍。结果大堂经理说,不用再清点一遍,自助取款机出来的钱不会有错!朋友坚持要求对准摄像头一张一张地数一遍!结果少了1500元!朋友立即大喊怎么少这么多啊?机器也会出错啊?还出的这么离谱?这时营业经理赶紧过来问清楚情况,安慰朋友不要着急,可能是取款机出现了故障!于是,营业经理去银行柜台内拿了取款机的钥匙,打开取款机后发现,取款机的出款口前确实卡信了很多百元大钞!营业经理拿出来数了数,还真的有1500元。最后直接还给了朋友。

这个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确实取款机出现了故障,大堂经理没有发现;另一种是大堂经理根本不专业,想当然地以为取款机不会出现问题。但无论如何,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银行确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起码是责任心不强。当然,有的人可能会说也不能完全排除银行大堂经理有私心,想独吞。这里要说的是,大堂经理想独吞并不容易,一般情况下自助设备清点时都是双人在场,而且是银行柜员操作,并不是大堂经理。

第二种情况,银行存款被取走了,这事情还真的不能责怪银行,那应该怪谁呢?

很多人以为,只要把钱存入银行丢失了、被取走了,就是银行的责任,现实可能并不如此,而有的时候更是存款人的责任。这是为什么吗?我们来看看实例:

辽宁阜新一男子,我们暂且叫他郭凯吧。郭先生是一名成功的商人,在银行有100多万元存款,因为一些原因入狱五年。出狱以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去银行取钱,希望能够东山再起。但他没有想到,银行告诉他的银行账户上只有几百元,百万存款全部消失了。经银行查证后告诉他,这笔钱被一个叫刘霞的女人全部取走了,并转移到了刘霞的银行账户上,他知道刘霞是他前妻。

郭先生觉得银行让非存款人取款具有过错,是银行对这笔存款负有保管不力的责任,银行应该对存款丢失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因此他一怒之下把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他的105万元存款和利息。银行方面则认为,银行对这笔存款的提取完全符合相关的规定,取款时银行审核了存款人的证件、银行卡、代理人的证件等,完全履行了应尽的审核责任,是郭先生自己信息保管不当造成的存款被取走。法院审理时查明,郭先生的入狱时出于对前妻刘霞的信任,把自己的车、证件、银行卡等贵重物品都交给了她,刘霞因此得以凭证件取走了存款,郭先生对存款的取走负责全部的责任。

郭先生心有不甘,他决定再一次走上法庭运用法律的武器追回自己的存款,于是他把前妻刘霞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刘霞需要返还郭先生105万元的存款本息。官司虽然胜利了,但现实却狠狠地打了他一巴掌,因为刘霞虽然承认取走了存款,但表示没有钱归还,郭凯再一次陷入了存款困局。

郭先生的事例告诉我们,银行存款的丢失大部分与存款人保管证件和信息不当造成的,现实中有儿子取走了老子的存款、在老公取走了老婆的存款、在父亲取走了儿子的存款,还有侄子取走了叔叔的存款,而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自己的证件、银行卡甚至密码都被冒领存款的人获得了,从而存款人自己对造成存款丢失存在过错,必须承担存款丢失的后果。

现实是存款的丢失少部分是个别银行员工作案以外,大部分存款的丢失都与存款人息息相关,里面都涉及到关于信任、背叛、法律和道德的故事。现代社会中很多人在面对金钱、亲情和信任时出现了偏差,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失误、过度信任负责,而让银行承担这种存款丢失的责任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第三种情形,银行员工把存款用于非法集资,这时存款的损失银行和存款人都有责任

存款丢失确实有的是银行的责任,也有的是存款人自己的责任,但更多的是银行和存款双方都有责任,这种情形就是银行工作人员参与作案、存款人过度相信、为了获得高息并把自己的存款交给银行人员,或把自己的信息、凭证交给银行。

我们看看下面的案例:

根据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内蒙古巴彦淖尔男子郝先生经银行工作的朋友贾某介绍,存入银行存款540万元,但银行的朋友贾某涉嫌非法集资被抓捕,郝先生急忙去银行取钱时却被银行告知没有这笔存款,因为这笔存款根本就没有存入银行,郝先生很气愤就把银行起诉到法院。你是不是也觉得银行应该承担责任并赔偿存款呢?我们看看法院怎么判呢?

郝先生是个体工商经营户,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也赚取了不少钱。在办理业务时认识了银行工作的贾某,双方加了联系方式。有一天,贾某联系郝先生推荐了一款存款产品,说是银行的存款活动,存款利息比平时高很多,特别划算,问他想不想存点钱?郝先生当然希望存款能够获得高息收益,但也担心有风险,于是就询问是否正规存款?是否保本保息?是否正规存单?贾某当然都是肯定回复。

郝某于是先后两次到银行存入现金合计540万,贾某给了银行的正规存单并盖有银行的印章,郝先生于是不再有疑虑。

贾某涉嫌犯罪以后,法院认定贾某挪用了郝先生的540万,最终因侵占罪、盗窃罪等被处以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郝先生对贾某的非法集资行为是知情的,更重要的是遵照贾某的意思在指定柜台存款确有过错,正是因为这样的做法导致郝某的540万元存款没有与银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事实上仅仅只是与贾某形成虚假的储蓄合同关系,540万元存款丢失本质上是贾某对郝先生的财产造成侵权,而不应该是银行对郝某的财产形成侵权,银行当然不应该承担郝某540万元的存款损失。

郝先生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结论,认为:虽然郝先生具有过错,但贾某是利用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利用银行工作之便办理的存款业务,给郝先生的银行存单也是真存单,540万元存款损失银行具有监管不力的过错,银行应该承担540万元存款本息的赔偿责任。

客观上说,这个案件存款人和银行双方都有责任,郝先生具有获得超过法定利率的故意,这是存款损失的前提,很多存款丢失都是因为贪图高息造成的;郝先生在指定的柜台办理存款是存款没有形成真正存款的重要要素,如果存款时到正常的柜台办理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问题。当然,银行确实对银行职员存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毕竟贾某是以银行员工的身份具有非常大的迷惑性,在银行指定的柜台办理外人也难以知道存在的问题,所以双方对存款损失都有责任,个人认为存款人承担30%、银行承担70%的损失应该比较妥当。

现在中很多存款被银行员工挪用,根本的原因就是存款人贪图存款高息在办理存款时存在缺陷,有的还把自己的身份证、现金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存款人自身也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很多人不看到存款丢失就想当然地认为是银行的责任,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毕竟银行应该给存款人提供存款安全的信任。但是作为存款人我们也要对自己的存款安全负责,那就是确保自己存款信息、存款凭证、身份证件具有保管责任。你觉得存款人有什么责任呢?(麒鉴说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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