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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么?

 夏日windy 2024-03-26 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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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建淼

【来信】

胡老师,《行政处罚法》将“没收违法所得”列为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但我们不少人认为这是一种“收缴”行为,不应当是行政处罚。您怎么看?

【回信】   

我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9条将“没收违法所得”列为行政处罚中财产罚的一种手段。第28条第2款对“没收”的规定,只是表明其他行政处罚手段与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退赔与没收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计算违法所得的方法,没有改变“没收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性。

我国以前采取的是“双轨制”:《行政处罚法》将“没收”定性为行政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没收”定性为治安处罚,而是作为一种与处罚相配套的收缴措施。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趋向是将“没收”统一并入“行政处罚”。

从全球视角考察,“没收”被称之为“没入”(英:seizure;德:Einziehung),大多将它作为行政处罚中的一种与“主罚”相配套的“从罚”而存在,也有一些国家未将它列入“行政处罚”(行政罚)的范围,只是将它作为一种收缴措施。

中国行政法学界目前对“没收”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仍有争议。

我个人认为,从理论上讲,没收(无论是没收违法所得还是没收非法财物)不应当被定性为行政处罚,它应当被定性为与行政处罚相配套的一种收缴措施。因为处罚的主要特征是让违法当事人有“额外付出”(罚款便是),以此体现“制裁性”,而没收只是将本来就不属于当事人的财物“还回去”,只是“垫平”而已,当事人并没有损失。处罚体现的原则是“制裁违法”(违法必究),而没收体现的原则是“不让违法者获益”。但鉴于现行《行政处罚法》将没收定性为行政处罚,为坚持“依法行政”,我们在执法实践中就应当将没收作为处罚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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