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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区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行政处罚

 昵称30812705 2016-04-28
雁塔区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行政处罚 下
书抄于2016年4月26日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与听政程序。一般程序是正常情况下适用的行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简便化,听政程序则是一般程序的复杂化。
1、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适用于正常情况下的处罚案件,如果一个行政处罚案件即不符合简易程序,也不符合听政程序的使用条件,则必定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以下三个主要环节。调查。调查是查明相对人违法事实的过程,对此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主体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正当程序要求。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充分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保证证据。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如遇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决定。决定环节,是行政机关根据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做出处罚决定的过程。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做出,对于复杂、重大的处罚案件,还需要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做出决定。行政处罚的决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决定予以处罚,适用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且构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情况;决定不予处罚,适用与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违法事实虽然成立但情节轻微并未实际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决定不予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适用于违法事实成立且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送达。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处罚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
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简便化,之适用于某些事实确凿、依据明确、程度较轻的的处罚事项,原则上只适用于对公民处罚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处罚。当然,如果另有其他法律规定了特殊的适用条件,按照特别法由优先的原理,应当适用其特殊规定。尽管简易程序生省略了一般程序中的若干环节,但他并不是残缺的,仍然包含了一套完整的事实过程,也包括调整、决定、送达三个基本环节,只不过这些环节与一般程序不起来简略了许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要求—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特殊规则。简易程序的特殊之处表现在—一个人执法。行政机关适用简易作出处罚时,法律对执法人员没有人数的要求,即可以是多人执法,也可以是一人执法;当场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其调查检查阶段与决定阶段在时间上是拦连续的,在主体上也是统一的。执法人员在当场查明事实之后,无须报送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而是自己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送达。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填好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由自己签名盖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发经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但事后执法人员须将该处罚决定报送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听政程序。听政程序是一般程序得到相对复杂化。主要适用于对当事人损害程度较重的处罚。由于行政处罚法的制订遭赵早于行政许可法,因此两者对于听政程序的许多规定虽然有所类似,但总的来说,与行政许可听政比起来行政处罚听政的制度规划更简略。行政处罚听政程序的主要规则有—适用条件。使用范围,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和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这里应注意,尽管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非常严重,但并不属于处罚听政的适用范围。启动条件。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政的权力后,当事人3日内依法提出听政要求。程序要求。期限。对于行政处罚的听政程序,行政处罚法主要规定了两个期限。申请期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政权力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政申请。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政的7日内前将举办听政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回避。行政处罚行政主持人的公务回避与行政许可听政类似,能够引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原因是相同的,一是实体原因;二是程序原因。基于实体原因的回避,指的是如果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该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的,有权申请回避。基于程序原因的回避,指的是在听政前已经参与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政主持人,因为参与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了解了该案件的初步事实,并很可能已经对形成了某些固定看法,为了避免因观念上的先入为主而造成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公,不能由其担任听政主持人。费用。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政费用的该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代理。当事人即可以亲自参加听政,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笔录。听政应当制作笔录,但无案卷排他原则。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权所确定的权力义务如何实现的问题,包括当事人自觉将其    实现,以及国家强制实现。相应地,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行政处罚的履行;二是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的履行。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具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其权利义务内容的实现方式明显不同。行政拘留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由承担警察职能的行政机关实施与执行,因此行政处罚法对其执行未作规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加以规范;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由行政机关直接执行即可,不存在当事人履行问题;警告的处罚一经行政机关作出就达到效果,也不存在当事人履行问题。存在当事人履行的问题的只要是财产罚。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履行,就是围绕罚款的收缴展开的。罚款的收缴,包括两个方面—职权分离的原则。指的是罚款的收缴过程中,罚款的决定者、收缴者、所有者三者分离,这是罚款收缴的基本原则。其中,所有者与其他二者的分离是绝对的,而决定者与收缴这的分离则是相对的,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能出现静决定者自己收缴的例外。决定者。罚款的决定者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体。收缴者,罚款的收缴者是银行,除了当场收缴的特殊情况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应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所有者,罚款的所有者是国家,银行应当就收受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实际上不但是罚款,所有因行政处罚所收取的财物都归国家所有。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与非法财务或其拍卖后的价款,都必须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势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返还没收的违法所得与非法财务,或返还他们拍卖所得的价款。当场收缴的情形。当场收缴是职权分离原则的例外,在当场收缴的情况下,行政处罚的决定者与收缴者是重合的。由于当场收缴制度是法律出于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对职权分离原则的变通,因此受到了严格限制,仅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收缴。行政机关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对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当场收缴。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这种做法一般适用于当事人事后难以被找到的情况。典型例子自行车违章或行人违章,交警可以当场收缴;在特殊地区罚款的当场收缴。行政机关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做出罚款决定,且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便利当事人的考虑,因为此时如果一定要坚持职权分离的话,将大大加重当事人的负担。
2、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就是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实现处罚决定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
执行罚。执行罚是一种间接的强制执行措施,是通过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按日加处一定强制金或加处其他义务,一迫使其尽快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法上所规定的执行罚为每日加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根据2011年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直接通过强制力实现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主要表现为将查封、扣押的破产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额用于抵缴罚款。能够行政强制执行的,必须是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目前主要包括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公安、国安、税务、海关、工商等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由法院采用直接强制方法实现有关权利义务。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治安管理处罚概述
1、概念。治安处罚,指的是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  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与其他法律形式来获得认识。治安处罚与刑罚的关系。我们可以将治安处罚看作是比较轻微的刑罚,他与刑罚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当事人施以刑罚应我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由司法机关判决,而对当事人处以治安处罚则由公安机关进行,通过行政程序解决;适用刑罚的犯罪行为,其情节与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而适用治安处罚违法行为则情节与社会危害性相对轻微,够不上适用刑罚的程度;刑罚的内容相对严厉,而治安处罚的严厉程程度尽管在行政处罚中相对较高,但与刑罚荸荠比起来就要低的多。
2、治安处罚与民事侵权关系。对于治安处罚与民事侵权之间德格关系,主要应理解两者竞合的情况。在治安处罚当中,存在大量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一方面构成了民事侵权,另一方面又构成了治安违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有责任能力的,应当接受治安处罚;同时,行为人或其监护人还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特殊情况下,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治安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节处理。当事人经公安机关调节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节为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在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仍可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3、治安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就其属性而言,治安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则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治安处罚主要适用治安处罚条例,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四、治安管理处罚种类
与一般行政处罚相似,分为—
1、自由罚。即行政拘留。
2、行为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但仅限于吊销公安机关自己颁发的证明,如消防许可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不得吊销其他机关颁发的证照。
3、财产罚。与一般行政处罚相同,包括罚款与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公安机关应追缴退还艘受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才予以没收;没收非法财物,治安处罚中的非法财物,主要指的是公安机关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赌具、赌资、吸毒用用具等直接用违法行为本人所有的工具,对此公安机关应予收缴。
4、其他罚。即限制出境、驱逐出境。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在适用上处罚的同时,附加限制处境或驱逐出境的处罚。其适用对象仅限于治安管理的外国人。
五、实施规则
1、绝对不予处罚规则。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不予处罚—无责任能力的人,即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或给予治疗。以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法的,应予处罚,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法的,给予正常处罚。以上规定与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则相同。已过时效者不处罚。治安处罚的出处罚失效较一般行政处罚要短,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在处罚。
2、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规则。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应当减轻乃至不予处罚的,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盲人或聋哑人的违法。
3、从重处罚规则。对  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从重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4、不予拘留规则。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执行拘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五、治安管理处罚实施程序
1、调查。在调查阶段,公安机关所遵循的基本程序与一般行政处罚相似。在此基础上,出于调查违法事实的需要,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多的调查手段,其中包括一些强制措施。传唤和询问。经办案部门负责任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对需要接受调查人使用传唤加以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可能适用拘留的,不得超过24个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法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询问的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也可以被询问事项提供书面材料,必要时警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检查,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扣押。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但是,对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而应予以登记;对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决定的机关。治安管理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警告与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决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由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拘留的,还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有受害人的案件,还应将决定书副本向其抄送。决定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高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为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限不计入上述期限内。听政程序。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2000元以上罚款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有权申请听政,经行为人申请的应及时举行听政。简易程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处警告或200元以上罚款的,可以当场决定处罚,并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3、执行。主要应掌握  拘留的执行与罚款的执行。拘留的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有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其特殊规则包括—合并执行。自然人漫犯有两种以上应受拘留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分别决定处罚但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最长不超过20日。暂缓执行。被处罚人不服拘留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展缓执行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有被处罚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照每日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可以暂缓执行拘留。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件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力,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在当地有常驻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罚款的执行。一般而言,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下列情况可以当场缴纳罚款。处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做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自愿提出当场缴纳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场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当场收缴的发罚款应当在2日内交至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到站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机关,所属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六、治安管理处罚的调解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为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就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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