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宋神宗难做“快意事”

 黄毅弘 2024-03-26 发布于福建

吴钩

宋人笔记《蓼花洲闲录》载有一事,很有意思:

神宗时以陕西用兵失利,内批出令斩一漕官。明日,宰相蔡确奏事。

上曰:“昨日批出斩某人,今已行否?”

确曰:“方欲奏知。”

上曰:“此人何疑?”

确曰:“祖宗以来,未尝杀士人,臣等不欲自陛下始。”

上沉吟久之,曰:“可与刺面配远恶处。”

门下侍郎章惇曰:“如此即不若杀之。”

上曰:“何故?”曰:“士可杀不可辱。”

上声色俱厉曰:“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

惇曰:“如此快意,不做得也好。”

曾有朋友反问我:这个故事中,漕官是生是死,就看皇帝与大臣的博弈结果,而不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这不正是人治吗?这个反问很有力。不过,我们要注意一点:宋人笔记往往带有浓厚的演绎成分,前面这个神宗欲斩漕官的故事也是如此。我们需要找出故事的原型,以原型为根据来分析宋朝法制。

这则神宗逸事提到“宰相蔡确”,查蔡确执政的时间,为元丰二年1079 至元祐元年(1086);逸事又称“陕西用兵失利”,那么故事的背景要么是元丰四年(1081)的五路伐夏,要么是元丰五年(1082)的永乐城之役。但检索正史,未见神宗当时有批示斩某转运使的内降指挥,倒是元丰六年(1083)发生的一件事让神宗发出了“朕平生未尝作快意事”的感叹。

当年四月初六,抗夏名将种谔病逝于陕西延州,十几天后,四月廿一日,神宗发现种谔弥留之时给朝廷发了多份奏状,这是非常奇怪的事情,于是诏陕西转运副使、权鄜延路经略司范纯粹体量以闻。五月,范纯粹回奏:“今体量得种谔未死以前奏请,皆是徐勋裁处。”徐勋是鄜延路经略司的管勾机宜文字官,种谔的幕僚,竟然冒用主帅种谔之名给朝廷发送奏状。

神宗震怒。早朝时,他对辅臣说:“朕通夕不寐,思与卿等相见。种谔死鄜延,其属有徐勋者盗用经略司印,调发兵马,奏举官吏,几何而不为乱也!可命所在斩之。”尚书右丞王安礼认为徐勋究竟有何罪责,应该由大理寺来裁决。神宗问他:“卿独安取此?岂以勋文吏故,且大臣有荐之者,而善为之地?然则韩存宝何罪?”

神宗所说的韩存宝是宋朝将领,元丰四年受命征讨泸州蛮,因为“出师逗挠,遇贼不击,杀戮降附,招纵首恶”,被以军法处以死刑。神宗心里可能是很不愿意判韩存宝死刑的,所以才拿他来说事。

王安礼说:“臣不识徐勋,而存宝之罪所未谕也,陛下以存宝为非罪而就戮,则如勋者,尚可效尤耶?”

神宗叹息说:“朕平生未尝作快意事,如卿兄安石不斩沈起,至今有遗恨。”熙宁末,宋王朝与交趾打了一仗,时任知桂州的沈起被认为是挑动交趾与宋朝之战的罪人,所以神宗恨不得斩了他,却未能如愿,所以才有“平生未尝作快意事”之叹。

门下侍郎章惇这时回了神宗一句:“快意事岂宜作?”

元丰六年神宗与王安礼、章惇的对话情景,与宋人笔记中的神宗欲斩漕官逸事何其相似。我们相信,前者正是后者的故事原型。

尽管神宗很想杀了徐勋,但他不能凭自己的好恶爱憎处死一个人。徐勋究竟有何罪行,当负什么罪责,须走司法的程序。神宗遂派御史张汝贤、入内供奉麦文昞至延州置狱,追劾徐勋案。

神宗还不放心,又要求三省给张汝贤发敕令:“敢出勋罪者,以重论之。”

王安礼说:“臣欲有所请,愿于诏语'出’字下增一'入’字,则于文为完。”将敕令的措辞改为“敢出入勋罪者,以重论之”,表明朝廷的态度是不偏不倚,既禁止罗织徐勋之罪,也不准放纵徐勋之责。

最后查实:徐勋在种谔患病后,以种谔的名义撰写奏状,奏举鄜延路几名文武官员,并擅自使用鄜延路经略司的官印,给奏状盖了章,发给朝廷。经大理寺检法定谳,徐勋被处以“除名”的责罚,即开除公职。蔡确知道神宗对这个判决不满意,鼓动神宗:将徐勋“投诸荒裔”,即流放远恶之地(蔡确的意见,与《蓼花洲闲录》所载逸事又有不同)。王安礼说:“陛下察知勋情,付之于法,而确有此举,不过乘陛下前日之怒耳。”最终徐勋受到的惩罚就是“除名”。

这个史实告诉我们:宋神宗虽是比较强势的宋朝君主,但他也不能随意干预司法系统的运行,臣子有没有犯罪,究竟犯了什么罪,当受什么惩罚,不是君主说了算,而是要通过司法系统的审理,依法作出裁定。

“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这并不是宋神宗一个人的牢骚,其实是宋朝君主处处受掣肘的常态。今天许多人以为皇帝一定是口含天宪、出口为敕,但这一想象并不合宋朝史实,因为宋朝君主的权力是受到法律约束的。

首先是祖宗法。宋明两代最重祖宗法。当现任君主做出不符合儒家理想的行为时,士大夫集团往往就会搬出祖宗法,令君主不得不做出让步。宋真宗曾经想给他宠信的内侍刘承规讨个节度使的名衔,宰相王旦即以“陛下所守者,祖宗典故,典故所无,不可听也”为由,断然拒绝了真宗皇帝的要求。

在非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之外,宋朝当然也有规范皇室行为的成文法,叫作“条贯”。开国之初,宋太祖已意识到条贯乃是预防后世君主肆意妄为的妙法。来看宋人笔记记载的另一个故事:

太祖即位,尝令后苑制造熏笼。数日不至,太祖责怒。左右对:“以事下尚书省、尚书省下本部、本部下本曹、本曹下本局,覆奏,又得旨,复依,方下制造,乃进御。以经历诸处,行遣至速须数日。”太祖怒曰:“谁做这般条贯来约束我?”左右曰:“可问宰相。”上曰:“呼赵学究来!”赵相既至。上曰:“我在民间时,用数十钱可买一熏笼;今为天子,乃数日不得。何也?”普曰:“此是自来条贯,盖不为陛下设,乃为陛下子孙设,使后代子孙若非理制造奢侈之物、破坏钱物,以经诸处行遣,须有台谏理会。此条贯深意也。”太祖大喜,曰:“此条贯极妙!若无熏笼是甚小事也。”

按照宋朝的条贯,内廷要增添几只取暖用的“熏笼”,需经过繁复的程序,层层审批,走完这些程序,最快也得几个工作日。其间如果台谏觉得不妥,还可以驳退回去。宋太祖草莽出身,对这样的条贯开始时很不耐烦,但经过宰相赵普的解释,太祖就明白过来了,庙堂不比民间,民间可以用数十钱买一熏笼,皇室的用度取之民脂民膏,当然需有条贯约束,否则后世君主挥霍无度,岂不后患无穷?

对宋朝君主的权力构成有力约束的还有“誓约”。誓约是宋太祖所立,宋王朝每一任嗣君即位之初,都必须恭读这份誓约。

我们应该怎么理解这份誓约呢?你可以说它是太祖的遗诏,但更准确地说,这其实是宋皇室与上天之间的立约,赵宋的君主如果违背誓约,则“天必殛之”。在天受到人间敬畏的时代,这样的“誓约”具有比一般的遗诏更大的约束力。从历史事实来看,两宋三百多年,皇帝也确实不敢违背这份誓约。

所以在上文我们讲述的第一个故事中,宰相蔡确才敢硬怼宋神宗:“祖宗以来,未尝杀士人,臣等不欲自陛下始。”神宗不得不让步,便是因为有这份誓约存在。既然君权受到誓约、祖宗法与条贯的约束,难怪宋朝君主要感叹“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了。

今人囿于偏见,多以为传统中国尚“人治”,但宋人并不这么认为,宋人称他们“尚法令”。天高于皇权,天子应当服从于天,这便是宋人的“法治”观。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