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报道,吉林长春一女子称,在给孩子拍艺术照时商家表示,电子底片10元一张,需要单独购买。这不禁让笔者想起了之前拍照遭遇到同样的问题,最后因为选底片多花了700多元。这让人困惑,电子底片本身没什么成本,为什么还要额外花钱购买。 简单上网搜了一下,不少网友也经历过同样的遭遇,有人称稀里糊涂就在商家给的合同上签了字,结果除了入册底片一张都不多给,甚至有人抱怨底片要50元一张。拍个写真,本来约定的价格是1800,结果结账因为选底片一共花了3000元。还有人4000多元的婚纱照套餐,因为选底片最终支付了近一万元。 照相不给底片,需要单独额外购买,是否合理呢? 从民法典的角度分析,消费者到照相馆照相,照相馆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提供摄影服务,消费者支付劳动报酬,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消费者得到的是服务产品,照相馆得到的是服务报酬。底片作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其所有权在委托关系中已经被消费者买断,消费者享有全部底片的所有权,因此,消费者无需额外支付购买底片。 对此,笔者特意检索了一下《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向消费者交付拍摄、冲印的成品和底片类资料。约定以外,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付拍摄的其余的电子数据底片类资料,且不得在约定以外加收费用。 经营者按照约定交付的成品和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新拍摄、冲印。因经营者责任,造成应交付物品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全部费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保价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同时也注意到,湖南、山西、山东、云南等省均有类似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的表述,加钱才可以拿到底片已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消协组织寻求帮助。 即便是双方在摄影前签署了合同,根据《民法典》合同章的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签订的合同,如果双方对某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合同是摄影楼提供的,那么如果发现条款中出现除了固定数量的精修外,加选需要收费的,但是并未对底片的归属作出说明时,就应当做出对提供该条款合同的影楼不利的解释。因此影楼需要向拍照人提供全部的底片。只不过大多人对此并不了解,或者不想过多追究,花钱了事,反而纵容了影楼。 看到这里,突然气从心来,想起两年前拍照的经历,多花了700元选的底片,现在看来,当时真的是花了冤枉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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