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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与民企反腐(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魏春田 2024-03-27 发布于陕西

有权力,而权力又不受监督,那必然会产生腐败,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都是一样的,没有例外。有了腐败自然要反,腐败如果不反,腐败所带来的损害就如同千里之堤,终将溃于蚁穴。当然了,反腐也要按法律规定办,而并非想怎么反就怎么反。

针对民企内部的腐败,现行《刑法》设定了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内幕交易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罪名。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该修正案又增加了三条针对民企腐败行为的罪名。其中第1条便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该罪名在没有修订前的刑法已经有了,但只是针对国企,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该罪增加了补充条款,将民营企业纳入其中,其具体内容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适用于公司、企业的董监高人员,并非全部人员。

第二,本罪的行为特征,利用职务之便,自己或为他经营同一产品或者同类性质的营业,并与本公司产生了竞争关系,但不以公司工商登记范围为限。

第三,本罪的结果。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换句话说,即使个人没有获利,但企业造成了损失,也应当治罪。

如果公司董监高仅仅是将公司财产转移,装入自己的腰包,则应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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