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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有无法定资质,怎么审查?

 赖建东 2024-03-27 发布于广东

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法定资质,有三种含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法定资质,有三种含义:
其一,一般而言,鉴定人应当获得相应领域的鉴定资质证书,如执业证书。
其二,主要鉴定环节需要由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是否有资质,除了要看资质证书,也需要看鉴定人除了签名之外有无真实实施鉴定、参与鉴定过程,尤其是鉴定的检材取样、现场检查等主要环节。如果对参与过程表示质疑,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就可以知道鉴定人是否真实参与了鉴定过程。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签名的鉴定人在法庭上一问三不知、要求让助理回答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鉴定意见的可采信度会受到较大影响。
其三,重新鉴定对鉴定人的特殊要求。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见,重新鉴定对鉴定人员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至少有一名鉴定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重新鉴定的鉴定人都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则鉴定意见不合法。
例如,在欧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被害人何某的家属对被害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车速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法院审查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因鉴定人员均系助理工程师,不符合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要求,故对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
赖建东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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