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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的4个指导性案例|全国统一判

 山鹰单利平 2024-03-27 发布于北京

指导性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2014-18-3-007-003 / 行政 / 行政确认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5.07.11 / (2005)津高行终字第0034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3.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指导性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2016-18-3-007-001 / 行政 / 行政确认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9.25 / (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指导性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2018-18-3-007-001 / 行政 / 行政确认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13.09.23 / (2013)涪法行初字第00077号 / 一审

裁判要点

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指导性案例191号: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2-18-3-016-001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最高法行再1号 / 再审

裁判要点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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