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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银行操作风险大案频发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卜范涛讲风险 2024-03-27 发布于北京


作者张开稷
2023年11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我对该办法要点的解读,愿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

一、总则

(一)目标

“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是健全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完善制度机制,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不断提高案件风险防控水平,坚决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首要目标是健全组织架构,其次是完善制度机制。

加强内控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并不特殊,是实施该办法的具体措施而已;提高案件风险防控水平,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是有效实施该办法之后的必然效果。

银行保险机构在制定并实施自己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时,重点应落在组织架构和制度机制上。本文也将重点从这两个角度展开。

(二)党管金融。

党建中应当融入案件风险防控内容。

(三)原则

“案件风险防控的原则: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本条的意义是在制定和执行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时,如理解上存在偏差或疑议能有所参考。

比如,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如何理解。应当是所有条线和机构层级都要负直接责任。以保险业为例,如果三级机构的车商渠道经理出现涉刑舞弊案件,那么车商渠道和三级机构都应对案件风险防控工作负直接责任。在日常的管理中,车商渠道和三级机构都应当有案件风险防控工作内容。

(四)主体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即总公司负主体责任。

二、 职责分工

(一)董监高

“保险银行机构应建立……案件风险防控组织体系,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

组织架构是重中之重。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审议年度评估报告。

董事会下设专委会的,可以授权专委会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未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具体负责。

监事会负责监督。未设监事会的,由监事或者承担监督职责的组织进行监督。

如由董事、监事负责,其履职情况可纳入《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考察范围。

高级管理层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执行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行长(总经理、主任、总裁等)负责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两层理解:

第一,一把手负责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第二,在班子分工时,应有一名高管协管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注意,办法中关于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具体职能需要按照公司治理程序,修改章程进行明确。

(二)牵头部门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确定牵头部门及其职责……”

我把主要职责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自己干,表述为“开展、拟定、报告”等;

第二,派活给别人干,表述为“组织开展、组织拟定、组织评估”等;

第三,都是别人干,自己监督指导,表述为“指导、督促、督导”。

严格意义上说,牵头部门直接要做的只有两件事,拟定制度和向高管层报告评估情况。但结合实际,可作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牵头部门自己的事儿:

一是,建制度;

二是,确定年度案件风险防控重点任务;

三是,写案件风险防控情况评估报告;

四是,组织开展培训教育。

牵头部门协调的事儿:

一是,指导、督促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履职;

二是,督导整改和问责;

三是,协调推动信息化建设。

注意,牵头部门不负责整改和问责。

(三)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

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对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其职能是直接开展相关各项工作,包括开展培训教育。

案件风险防控的培训教育可以和反洗钱等培训一起开展,材料分开,留档备查即可。

(四)内部审计

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内部审计范围,但未明确审计层级和审计频率。

从总则内容我们知道,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重点在于健全组织架构和完善制度机制。审计重点在制度健全性上,查的是内控机制是否完善。当然,也可以通过刑事案件倒推所涉条线和机构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是否存在疏漏。

2025年年初做一次专项审计即可。后期的审计频率可根据评估情况、整改和问责情况综合确定。

考虑成本,视情况纳入高管审计范围。

三、 任务要求

本章是两层内容。一是建机制,建全链条防控体系;二是四小点分别列明,即重点领域、重点措施、信息建设和防控评估。

(一)建机制

绝大部分都有,查漏补缺而已。图省事的,银行保险机构自行制定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可以照搬照抄本章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机制,构建起覆盖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领导干部监督、内部监督检查、追责问责、问题整改、举报处理、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环节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分述如下:

1.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新建制度。

这是本次制度修订的难点,应当组织各条线共同会商确定案件风险排查的范围、内容、频率等事项,建立健全客户准入、岗位准入、业务处理、决策审批等关键环节的常态化风险排查与处置机制。需要另行建制度。

2.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新建制度。

以保险业为例,保监发〔2009〕24号《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对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已经有了明确内容。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令2023年第2号《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各保险机构也在积极准备,其中关于从业人员的规定可供参考。

3.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已有规定,严格落实即可。干部任用、履职回避、经责审计等制度各机构都已经基本建立完毕。

4.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中补充“案件风险防控”内容。

5.追责问责,制度中补充“案件风险防控”内容。

6.问题整改,保持现状即可。

7.举报处理,制度中补充“案件风险防控”内容。

8.考核奖励,“案件风险防控”纳入绩效考核。

9.培训教育,注意是以“涉刑案件”作为培训和警示教育重点内容,而不是培训如何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二)四小点分别列明

一是充分识别重点领域案件风险点的表现形式,办法已列明重点领域。

二是持续完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办法已列明需要重点管理的措施。

在重点领域和重点措施里要体现“案件风险防控”。

三是信息化建设。

四是评估报告,明确了报告内容和报送时间。

银行保险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监管。

如前所述,本办法最重要的是约束公司治理,约束组织架构,约束制度机制。本办法2024年1月1日施行,银行保险机构才开始改章程,建制度。因此,在2024年3月31日,评估报告的最主要内容都是空的,等于交白卷。

所以,应当于2025年3月31日首次报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案件风险防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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