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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达 · 黄晴 | 图文速读《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卜范涛讲风险 2024-03-28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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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监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5章、40条。与今年8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15条的表述,修改了其余25条,主要是对第二章职责分工和第三章任务要求做了改动。

《办法》的出台及时呼应了近年来金融行业涉刑案件高发的态势,旨在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将风险防控关口前移,健全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以遏制案件高发态势。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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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该部分内容主要规定在《办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其中第五条规定了原则。

第五条  案件风险防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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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突出法人主责。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进一步明晰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边界。

该部分内容主要规定在《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部分。

1. 机构职责:主体责任:建立案防组织体系,明确董监高职责分工,指定一名高管协助行长负责案防工作,明确案防牵头部门。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其经营范围、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体系,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第二款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行长(总经理、主任、总裁等)负责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案件风险防控牵头部门,并由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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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理)事会职责:最终责任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推动健全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和制度机制;

(二)督促高级管理层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三)审议本机构年度案件风险防控评估等相关情况报告;

(四)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有关的职责。

董(理)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未设立董(理)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由执行董(理)事具体负责董(理)事会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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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事会职责: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其监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件风险防控履职尽责情况。

未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由监事或承担监督职责的组织负责监督相关主体履职尽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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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级管理层职责:执行责任

第十二条第一款 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执行责任。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适应本机构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明确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

(二)审议批准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推动落实案件风险防控的各项监管要求;

(四)统筹组织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

(五)建立问责机制,确保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落实到位;

(六)动态全面掌握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情况,及时总结和评估本机构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防控有效性,提出本年度案件风险防控重点任务,并向董(理)事会或董(理)事会专门委员会报告;

(七)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有关的职责。

5. 牵头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案件风险防控牵头部门,并由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或组织拟定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等案件风险防控制度,并推动执行;

(二)指导、督促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履行案件风险防控职责;

(三)督导案件风险防控相关问题的整改和问责;

(四)协调推动案件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

(五)分析研判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形势,组织拟定和推动完成年度案件风险防控重点任务;

(六)组织评估案件风险防控情况,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七)指导和组织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培训教育;

(八)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牵头管理有关的职责。

6. 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职责: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开展本条线、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工作;

(二)开展本条线、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

(三)开展本条线、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在本条线、本机构职责范围内加强案件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

(五)开展本条线、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培训教育;

(六)配合案件风险防控牵头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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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办法》第十五条对内审部门的职责做了规定,第十六条对案防人员配备、案防培训教育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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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

该部分内容主要规定在《办法》第三章。这一章表述上的一个整体变动是正式稿将征求意见稿中“风险识别与排查处置”的表述均浓缩为了“风险排查与处置”。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机构“构建起覆盖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领导干部监督、内部监督检查、追责问责、问题整改、举报处理、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环节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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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十八至二十六条对这九大环节依次做了详细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这九大环节中变化最大的是第十九条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重点关注关键岗位人员和敏感人员征信记录、不正当账户交易、资金借贷、证券投资、经商办企业、涉及诉讼和社会关系往来等情况”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要求机构识别重点领域案件风险点的表现形式,明确列出了14个防控重点领域。

第二十八条要求机构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列出了5大防控重点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信息化建设做出规定,第三十条对防控评估机制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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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明确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要求。

该部分内容主要规定在《办法》第四章。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金监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办法》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参照本《办法》执行的金融机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明确增加了“再保险公司”,适用主体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及港澳台银行保险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访问网址:https://www./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35745&itemId=861&generaltype=1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访问网址:https://www./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5736&itemId=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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