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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案评疑】 这起民间中医非法行医罪成立吗?

 紫薇院 2024-03-28 发布于甘肃
【罪案评疑】 这起民间中医非法行医罪成立吗?

简要案情

2018年底,韦某1因摔伤导致瘫痪。2019年1月初,其家人慕名带其找广西一位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民间中医梁美秀治疗。

按韦某1家人的证言,韦某1吃了该医生第一次开的十几副中草药后即能起床并可以扶东西慢慢走路了,第二次再和该医生拿药,大约吃了十几天,手也可以抬起来了。但在2019年3月11日韦某1吃完药后突然死了。

经法医鉴定,韦某1系因中乌头碱毒而死,而梁美秀给韦某1开的中药中也包含有乌头碱的附子。

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认为,显而易见正因梁美秀开具的中药含有乌头碱的附子导致了被害人的身体发生乌头碱中毒反应,促使其死亡,因此认为梁美秀的诊疗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且由于梁美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故判决梁美秀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梁美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一审刑事判决书附后)


附子中毒,谁之过?


我的观点——医生无罪

法院认定梁美秀的诊疗行为是被害人韦某1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据不足。

我的理由

1、虽然梁美秀开的中药中含有附子这味有剧毒的药材,但附子是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中药材,可用于治疗一些特殊疾病。故附子入药本身并不违法。

2、患者并非直接啃食医生提供的中药材,而是服用煎煮后的汤药,而煎煮方法恰当的话附子可以去毒成为良药,煎煮不当则极易中毒。按照《药典》的要求附子使用必须“先煎、久煎”,方能去毒。故患者服汤药后中毒,首先应考虑煎药时长不够或者煎药方法不对的可能,而非直接认定处方中有附子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3、本案中,从死者的所有亲属的证言看,给死者煎药的自始至终都是死者家属而非梁美秀,法院也未对煎药环节是否存在问题进行审查,不能排除煎药人在出事当天由于疏忽等原因导致煎药不当、附子未能去毒,导致韦某1服药后中毒死亡后果的极大可能性,法院因此认定认定梁美秀的诊疗行为是导致韦某1死亡的直接原因显然缺乏充分依据。

4、那么梁美秀作为一名医生,她开的处方有没有问题呢?她有没有给患者家属提供正确的医嘱,教其如何正确煎药服药呢?这也是医生的职责,也是必须要考察的问题。但从证据上看,她是没问题的。

我们注意到韦某1的家属韦某4作证承认,韦某1 第一次找梁美秀看病“后女医生便捡了十多包中草药给韦某1回家熬药吃。第一次拿的药吃完后,韦某1能起床并可以扶东西慢慢走路了。第二次再和该土医生拿药,大约吃了十几天,手也可以抬起来了。”很显然,梁美秀给韦某1 开的处方不仅正确,而且见了奇效,说明是对症的,因此没有理由认为梁美秀的处方有问题。而从2019年1月初韦某1第一次拿药回家,到2019年3月11日中毒出事,其家属煎药给韦某1服用时间长达两个月左右,都没出现问题,足以证明其家属懂得怎么煎煮附子这种有毒药材以及懂得如何服药,因此也没有理由认为梁美秀存在医嘱不当的问题

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梁美秀的处方有问题,或者医嘱不当的情况下,法院不考虑煎药环节可能出现的责任,直接认定梁美秀的诊疗行为是导致韦某1中乌头碱毒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显然缺乏依据。梁美秀虽然属于非法行医,但没有证据证明其非法行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的后果,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题外话——民间中医的困境

像梁美秀这样有真本事能治病,且能治疑难杂症、能治大医院治不好、西医治不好的疾病的民间中医不在少数,人民群众需要他们。但是他们因为知识和年龄以及考试内容等方面的问题难以考取法律规定的医师资格证,更无法取得执业许可而被动成为非法行医,一旦出事,一辈子全毁了,真如刀尖上跳舞。这是他们的问题还是管理的问题?如果从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出发,我们对民间中医的管理方式是否可以做得更好?我国古代对中医的管理方式也有根据某位医生一年的病案疗效进行评判统计而决定是否准予执业以及评定等级的,这是否可以作为我们现在管理的参考?或者对于口碑良好,有大量可核实的疗效显著案例,确有真本事的无证行医者出现的医疗事故,对其量刑是否可以比照医疗责任事故罪的规定进行处罚?毕竟其主观恶性并没有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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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来自裁判文书网,有兴趣者可研读):

【罪案评疑】 这起民间中医非法行医罪成立吗?

象州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桂1322刑初144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美秀,女,1957年8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壮族,文盲,个体户,住柳州市城中区。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2021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控辩方主张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梁美秀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象州县带非法行医。期间,被告人梁美秀为瘫痪在床的被害人韦某1看病,并开具附子、苦杏仁、麻黄等中草药给韦某1服用。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梁美秀在韦某1家中医治韦某1的过程中,韦某1当场死亡。经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韦某1符合服用乌头碱中毒后出现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梁美秀在柳州市柳南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梁美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美秀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美秀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梁美秀辩解称其非法行医是事实,但被害人死亡系其自身疾病造成,并非系其非法行医造成,因此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过重。辩护人李静辩护称:1.由于鉴定的检材存在污染、变质导致鉴定意见存在自相矛盾;2.鉴定程序不合法;3.尸体检验鉴定对死者死亡原因鉴定不完善;4.梁美秀开给死者的药物是否含有乌头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死者韦某1系服用梁美秀开出的药物后发生乌头碱中毒出现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结论。即公诉机关认定梁美秀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下量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梁美秀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在象州县民屋内开一间无牌无证的中草药门面,并在象州县带非法行医。2019年1月初,被害人韦某1的亲属韦某6等人找到梁美秀让其为瘫痪在床的韦某1看病。双方达成共识,如梁美秀能医好韦某1,韦某1家属答应事后支付梁美秀两万元人民币。从2019年1月份开始至3月11日,期间梁美秀前后三次为韦某1看病医治,并开具有包括附子、苦杏仁、麻黄、川营、黄芪等十多种中草药给韦某1服用。2019年3月11日,梁美秀在被害人韦某1家中为其进行治疗时,韦某1当场不治身亡。梁美秀为韦某1看病医治期间共收取被害人家属给其医药费2000元。

案发后,象州县公安局民警在韦某1家进行了勘验、检查,民警在韦某1家的陶瓷药罐煲内提取了300g黄色药渣(呈片状或块状)、100ml药水(黄色液体),在桌上瓷碗内提取了50ml药水(黄色液体),在躺椅上实物提取了7袋红色塑料袋装的药材。在对韦某1进行尸检时提取了胃内容物约100g,肝组织约100g。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证实从现场提取到的两份液体及韦某1胃内容物、肝组织中均检出乌头碱、新乌头碱、次乌头碱、粗茎乌头碱甲。经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证实从现场提取到的附子的检材中检出苯甲酰新乌头原碱对照品、苯甲酰乌头原碱对照品、苯甲酰次乌头原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经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鉴定,证实韦某1符合服用乌头碱中毒后出现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 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美秀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并对该案立案侦查的情况。

(3)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该案的侦破情况及梁美秀是在柳州市柳南区被抓获归案。

(4)象州县卫生健康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查询国家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梁美秀未取得医生资格证。

(5)情况说明、关于梁美秀中草药的辨别说明、附子的材料,证实经象州县中医院中药师辨别,扣押的三包中草药中均含有乌头碱的中草药附子。

(6)疾病证明书等材料,证实韦某1具有肺部感染、低氧血症;真菌感染;颈椎骨折并不全瘫;左侧额、顶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等身体疾病。

(7)象州县卫生健康局移送案件材料,证实2019年3月19日,象州县卫生健康局将梁美秀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线索材料移送象州县公安局管辖。

(8)梁美秀指认其开给韦某1的中药照片,证实指认的三包中草药,系韦某1事发当天,梁美秀带到韦某1家中。

(9)情况说明,证实象州县中医医院出具的一份关于梁美秀案中中草药的辨别说明,其落款日期书写有误,把实际辨别说明的日期2021年4月27日误写为2020年4月27日。(略)

2.证人证言

(1)韦某2证实,韦某1系其父亲,2018年其一直和父亲在广州市。其父亲在广东种菜,其在父亲务工附近一所中学读书。2018年年尾,其父亲因摔下水沟,导致瘫痪在床。其叔韦某5便将父亲接回老家,并在当地找了一个中年妇女医生帮其父亲看病,女医生给其父亲开过中药来服用,也用针灸的方式来治疗。2019年3月11日事发当天早上九点多,其像往常一样煎那中年妇女开的药给父亲喝,草药都是用一些红色的塑料薄膜袋装的,喝完后父亲并无异样。后临近中午,其堂哥韦某3带了女医生来给父亲看病。其看到女医生做治疗时在父亲上身肩膀等地方扎了很多针灸,其父亲喊痛,便开始说话不清楚了。其当时很惶恐,情况紧急,女医生便喊其堂哥韦某3找糖水给其父亲喝,但不管用,没多久其父亲就去世了,后公安机关便赶到了现场。

(2)韦某4证实,韦某1系其亲弟弟,其弟因瘫痪曾在柳州治疗,但未痊愈。从柳州回家后,听人讲运江马兰村有一女土医生能医治各种疑难杂症,其便请来该名土医生给其弟看病,该土医生称可以治好韦某1的病,治疗到可以起身走路后再收费,费用估计一万至一万二左右,后女医生便捡了十多包中草药给韦某1回家熬药吃。第一次拿的药吃完后,韦某1能起床并可以扶东西慢慢走路了。第二次再和该土医生拿药,大约吃了十几天,手也可以抬起来了。后因其没时间,就换成家里其他人代为拿药了。3月11日土医生给其弟治疗时,造成其弟当场死亡。事发当天,其正在田里做工,其孙子打电话称韦某1估计不行了,其赶回去,没多久韦某1便去世了。

(3)韦某5证实,韦某1系其亲哥哥,韦某1之前一直在广东种菜为生,去年因摔下水沟医治不好便瘫痪在床了,瘫痪后一直由家里的兄弟帮忙照顾。后听讲运江有一个外地来的妇女会开中药治疗各种疑难杂症,其亲属便找到她为韦某1看病。该土医生称可以将韦某1医治好,但费用大概要一万多,医治好后再给钱,其家属答应了。土医生一共前后大概三四次开中药给韦某1吃,刚开始有点效果,后面就不行了,这些草药都是用红色薄膜塑料袋装着的。3月11日事发当天上午,韦某1还吃了土医生的中药,吃完后土医生给韦某1针灸。其从外面赶回家里时,土医生还在的,当时韦某1还有气的,但呼吸困难,亲属很着急,土医生也不知道怎么施救,没多久韦某1便断气了。土医生名叫梁美秀,并未持有医师资格证。

(4)韦某6证实,韦某1系其叔,2018年11月其叔韦某1因摔跤致瘫痪在床,后其家人听说一女土医生可以治疗各种疑难杂症,便找到了该土医生。土医生称可以治好韦某1,医药费要一万多左右,其家人同意。2019年3月9日,该女医生来到家里称其叔韦某1的治疗效果没有达到其理想效果,要配合针灸,针灸后女医生又说要多加一万元配合针灸这样治疗效果会比较好,大家也同意了。3月11日早上其去韦某1家拿东西的时候,看到韦某1身体状况挺好的,还坐在床上翻来翻去在锻炼,并和其打招呼,其拿好东西就出门做工了。下午13时左右,其接到其父亲电话称大叔呼吸急促,准备没得了。其赶回去的时候大叔呼吸急促还能说话,但过了十几分钟就断气了。土医生在给韦某1治疗期间,我们共给了2000元医药费给她。

(5)韦某3证实,韦某1系其叔,3月11日当天土医生在家里给韦某1施针灸时,其就在旁边。刚开始土医生先扶着叔叔在院子外边走动一下,后叔叔便坐在轮椅上,土医生从其袋子里拿出针盒,用针灸在叔叔的肩膀上边还有后背上边,扎的时候一边询问叔叔有没有感觉,叔叔说了疼,土医生也没有在意,继续扎针,针留在上边应该有十多分钟这样,医生就把针给拔了出来。后叔叔对其讲感觉呼吸困难,医生就弄了一些药给叔叔喝,大概喝了半杯还是没有什么好转,呼吸还是困难。土医生便问我们村里有没有诊所,叫其开车去接人来帮叔叔打一针,后在其开车的路上,其父亲就打电话称叔叔不行了,其赶回家的时候叔叔已经不行了,大家商量了一下,便向公安机关报案了。

3. 鉴定意见(略)

(1)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死因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资质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鉴定,韦某1符合服用乌头碱中毒后出现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从现场提取到的两份液体及从韦某1胃内容物约100mg、肝组织约100mg送自治区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检材中均检出乌头碱、新乌头碱、次乌头碱、粗茎乌头碱甲。

(3)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报告、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将从现场提取到的附子的检材中检出苯甲酰新乌头原碱对照品、苯甲酰乌头原碱对照品、苯甲酰次乌头原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

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1)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3月11日,象州县公安局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场位于象州县韦某1家,民警在现场提取了300g黄色药渣呈片状或块状、100ml黄色液体、50ml黄色液体;实物提取了7袋红色塑料袋到药材。

(2)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韦某4、韦某6、韦某5对梁美秀进行了指认。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证实讯问梁美秀的同步录音录像情况。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梁美秀供述称,其在运江镇马兰村路边租了一间民房用于开中草药帮村民看病。2019年1月,有一运江镇古音村的青年仔找到其称让其帮自己家里的亲人看病,其跟随青年仔到他家后,看到一个约60来岁瘦瘦的男子瘫痪在床上。其听家里人讲,该男子之前在广东种菜摔了一跤,在医院治不好就瘫痪在床了。其和病人家属谈,称如医好这个病人收费2万元人民币。其前后一共开了三次中药大概有十八包中药给这个男子吃,中药中都有一味药是附子,附子可以排毒但有毒性其不敢多开,每包中药大概有两三片这样,每片也就如小指甲般大小。其开的中药均用红色的塑料袋包装给病人家属,让病人家属用水煎给病人服用。

2019年3月11日,该男子家人来接其去家里治疗,当天其在院子里给该男子正常的按摩和扎针灸,按摩主要是按他的颈部附近,扎针灸主要是在该男子的左手臂、后背和肩膀等位置,扎到半该男子突然喊痛,说气紧紧的,呼吸不上来。其连忙拔出针灸,并给该男子喂了糖水和其之前配的中药,并喊该男子家人快点喊门诊的人来抢救。后来该男子挣扎了一下,还是不行了。其开门诊并未经过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的许可,并未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自己也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书,其主要是以前和父母亲学过一点中医知识。其在给韦某1治病期间,共收取了2000元医药费。

一审法院认为

针对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评判如下:

被告人梁美秀的诊疗行为与被害人韦某1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否是直接导致韦某1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问题。

首先,证人韦某2、韦某4、韦某5、韦某6、韦某3的证言及梁美秀的供述均证实被害人韦某1生前及事发当天曾接受梁美秀的治疗并服用梁美秀开具的中草药,梁美秀本人供述亦承认其开具给韦某1服用的中草药中含有附子。因此可以认定被害人韦某1胃内容物系属服用梁美秀开具的中药的残留物。

其次,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证实从死者家里的陶瓷药罐煲内提取的药水,桌上瓷碗内提取的药水及死者韦某1胃内容物、肝组织均检出乌头碱等成分。经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证实将从现场提取到的附子的检材中检出苯甲酰新乌头原碱对照品等相应的斑点。由此认定梁美秀开具给韦某1的中草药中含有乌头碱。

最后,经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鉴定,韦某1符合服用乌头碱中毒后出现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由此认定乌头碱中毒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正是梁美秀开具了含有附子等中草药给韦某1服用,继而引发被害人韦某1乌头碱中毒后出现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发生死亡。本案中,虽然韦某1生前身患各种基础疾病,但并不致死,结合本案证据,显而易见正因梁美秀开具的中药含有乌头碱的附子导致了被害人的身体发生乌头碱中毒反应,促使其死亡。

因此,本院认为,梁美秀的诊疗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梁美秀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死者韦某1系服用梁美秀开出的药物后发生乌头碱中毒出现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结论,认定梁美秀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美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美秀犯非法行医罪成立。被告人梁美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美秀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33年4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逾期不缴,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草药由扣押机关象州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作物证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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