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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郡县制到州县制

 学径 2024-03-28 发布于山东

  “郡县治,天下安”,历朝历代,在地方政治体制方面,中国实际上施行的都是“郡县制”。

  当然了,不同朝代的“郡县制”肯定还是有所区别的,主要就是“郡”的名称,以及“郡”之上是否还有更高一级的行政区。

  今天的文章,我们一起简单梳理一下古代的“郡县制”的创立和发展历程。

  一、郡和县

  “郡”、“县”的概念古已有之。

  最初是“郡”的建制地位低于“县”,且二者之间并无相互统属的关系。

  周制,天子地方千里,分为百县,县有四郡。故春秋传曰: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是也。

  经过漫长的发展,才逐步发展到郡高于县、由郡管县。

  以下所称的“郡”、“县”,都是指“郡县制”范畴内的概念。

  “郡县制”中的“郡”(包括秦汉的郡,唐宋的州,明清的府、州),大致相当于今天的地级市。

  (一)县

  县通悬,即国君悬在国都以外的飞地。

  有关设县的记载最早为楚武王时。详见本公号的《县制简史:历朝历代县官的称谓和品级》一文,此处和以下,凡是涉及县的部分,不再赘述。

  秦、楚两国的县大致是通过兼并战争吞灭小国后建立的,晋是以大夫封邑为基础而置县的,齐则是通过政治改革改乡鄙为县的。

  此处顺便说一下,春秋以前,没有严格的行政区划,地方上大致分为国、邑、鄙三级。

  国就是列国的都城;邑有大、小的区别,大邑叫都,小邑就称邑;鄙是乡鄙。

  各级大小封君,都自有其领邑:诸侯所建的是国,再封给卿大夫的是采邑,卿大夫封给子孙或家臣(士)的是食田(鄙)。

  (二)郡

  郡,从邑,君声。从“邑”,表示与行政区域有关。

  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国,由楚武王熊通创立;而郡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秦国,由秦穆公嬴任好创立。

  秦穆公九年(公元前651年),晋公子夷吾(即后来的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关于郡制的记载。

  最初,郡的建制不如县,不是因为县大郡小,而是因为“好和坏”的分别。

  郡的创立,多在边地近敌的所在,区域虽大,但地远而荒陋;县则是由邑鄙演化而来,地近而富庶,自然更受青睐了。

  例如,根据《左传》的记载,公元前493年,晋国的赵简子就曾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县和郡,都是由国君派官吏驻守。

  战国时期,郡已普及于各国,大多位于边地,为巩固国防的需要而建立。

  随着边地日益繁荣,郡的面积通常又很大,为方便管理,就其下分设若干县。由此,逐渐形成由郡统县的两级行政区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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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郡县制的确立

  (一)从分封制到郡县制

  简单的说,郡县制是开始于春秋,普及于战国,确立于秦朝(秦始皇)。

  只有中央政府机构而无地方行政机构,无法形成有效的统治网络,地方行政是很重要的事情。

  西周和春秋初期,地方行政方面,各诸侯国在国内普遍实行采邑制度。

  到战国时期,经过历代法家的改革,各国已经普遍是封君的封邑与郡县并存。

  一郡之长为郡守,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

  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后,要建立什么样的地方行政体系,要实行分封制还是郡县制,这些问题就被摆到了朝堂之中。

  以丞相王绾为首的群臣,主张沿用周代以来的封国建藩制度,分封诸皇子为王。他们的理由,是这样有利于快速统治新征服的六国地区。

  而廷尉李斯则力排众议,主张废除分封诸侯制度,全面推行郡县制度。

  李斯的主张更符合专制皇权和大一统的要求,被秦始皇采纳。

  自此,郡县制最终成型,并成为之后各朝各代主要的地方政治体制。

  (二)郡县制的本质

  郡县制,是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

  郡县由中央垂直管辖,官员由中央直接任免,是流官,有任期,有利于中央集权。

  官僚政治取代血缘政治,是中国由贵族封建制度走向皇帝专制制度的标志。

  三、秦朝郡县制的架构

  秦朝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又有增减),每郡设守(即郡守,负责行政)、尉(即郡尉,负责军警)和监(即郡监,负责监察)各一人。

  郡下辖县,大县设县令一人,县丞、县尉各二人;小县设县长一人,县丞、县尉各一人。

  郡守与县令、县长等地方官员,都由皇帝直接任免。

  (一)郡

  郡的组织机构与中央政府略同,设郡守、郡尉、郡监(监御史)。

  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掌全郡政务,直接受中央政府节制。

  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不干预民事。

  郡监,掌监察工作,类似于中央节制丞相的御史大夫,节制郡守。

  (二)县和道

  郡以下设县或道。

  内陆设县,边地少数民族地区设道。

  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

  令、长为一县之首,掌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

  令、长之下,设尉、丞。

  尉,掌全县军事和治安;丞,为县令或县长的助手,掌全县司法。

  (三)乡、里和亭

  县以下设乡、里和亭。

  乡和里是基层行政机构,亭为治安组织。

  乡设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税收,游徼掌治安。

  乡以下为里,是秦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设里正或里典,其职能除与乡职能大体相同外,还有组织生产的任务。

  亭,是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秦规定,两亭之间相隔十里,设亭长。亭遍布于城乡各要地。

  值得注意的是,三老等都是从民间老百姓中直接选出来的,其政治身份介于官民之间,类似后世的“吏”。

  所以,秦朝的乡、里和亭实际上都是自治的。民间有“知乡里,不知郡县”的说法。

  事实上,县级之下,只有本朝成功的将行政管理跨过了县这一级,到了乡镇这一级才算基层。在其他朝代,包括民国,县就是基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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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汉朝郡县制的发展

  汉朝对秦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既有继承,又有改造。

  值得注意的是:

  (1)除继续采用郡县制外,西汉也实行分封制,是郡国并行制。

  (2)郡之长官,除郡守外,西汉置尉而不置监。

  (3)公元前148年,汉景帝把郡守改成了太守,把尉改成了都尉。

  (4)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设于两地。都尉也设府置官属,在郡中和太守并重,有时可代太守行事。

  (5)汉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

  (一)郡国并行制

  汉初分封的各诸侯王国,不论异姓王的,还是刘姓诸侯王的,往往囊括数郡,地位都极高,远在郡之上。

  诸侯王拥有相当大的军权、财权、治权等,是真正的国君。例如,除太傅和丞相由中央任命外,各级官吏,都由诸侯王自己任命。

  汉高祖时期,异姓王即被诛除殆尽。

  公元前154,汉景帝平定吴楚七国之乱。之后,各刘姓诸侯王的治民权等特权也被取消,统治机构被缩减,王国官职的等级被降低。

  公元前152年,汉景帝“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改丞相曰相”,“令相治民,如郡太守”。

  总之,王国地位降格,与郡平级,成为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国王成了虚职,国相相当于郡太守。

  自此,汉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才真正成为“郡(国)-县”两级制,与秦代的郡县制实质上没有差别。

  此处顺便说一下,王国和郡之下,有辖县和侯国。侯国也设国相,其职权与县令相当。

  所以,汉朝的郡县制其实是有四种形态:

  郡-县,郡-侯国,王国-县,王国-侯国。

  (二)十三州部和刺史、州牧

  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除京师附近七郡外,汉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每个区域由朝廷派遣刺史一人。

  这就是十三刺史部,简称“十三部”。又因大多以“州”命名,又称“十三州”。也有称“十三州部”、“十三部州”等。

  十三州之外,为司隶校尉部。司隶校尉,相当于一州的刺史。

  刺史和司隶校尉是监察官员,其主要职责是巡察该区境内的吏政,检举不法的郡国官吏和强宗豪右。

  两汉时期,州的名称、数量略有调整,刺史一职也几度改称“州牧”,但职权并无实质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两汉的州是虚设的,只是一个监察区,不是一级行政区。各州只设置刺史一人,没有实际的行政长官。

  刺史的官位也很低,比太守都低,甚至低于县令,略高于县长。

  例如,刺史俸禄很低,只有六百石,而大县的县令是六百至一千石,小县的县长也是三百至五百石,太守更是多达两千石。

  东汉黄巾起义后,“废史立牧”。州牧的地位提高,居于郡守之上,执掌一州之军政大权,自此正式成为一州长官。“州-郡、国-县”三级行政区,也随之形成。

  关于刺史和州牧,后面会有专文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三)太守属官、郡曹

  1、太守属官

  太守属官有丞、五官掾、主簿、督邮、诸曹掾史等。

  丞为太守的主要助手,五官掾则有太守“股肱”之称。

  主簿管文书。

  督邮主要职责是监察各县。除督察县令、长外,还管制地方的奸猾豪强,是太守的耳目。

  2、郡曹

  郡内设置的分管具体事务的部门,叫曹。每曹皆置掾、史主其事

  郡曹有十几种之多,例如,功曹是专管官吏的选署、升黜,户曹、集曹管户籍及征集租谷等事,金曹管钱币及盐铁生产,仓曹管仓廪、积贮,辞曹、决曹管狱讼,贼曹管武备和治安。

  但也有不置曹而设掾者,如设文学掾主管学官,设市掾管理市场交易,设都水掾、道桥掾以主管水利兴修和造桥筑路。

  在掾、史之下还有书佐、循行、干等小吏。

  汉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而守、令以下的掾属则归守、令辟除,故汉人又称郡县掾、史为门下掾史。

  除三辅和边郡外,多任用当地人为吏。

  (四)特殊的县和基层

  1、特殊的县

  汉代列侯所食之县,曰侯国;皇后、公主所食之县,曰邑。

  2、基层

  乡设三老以掌教化,设啬夫以听讼和收赋税,设游徼以禁盗贼。

  亭有亭长,里有里典或里魁、里正。

  与秦朝类似,均为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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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秦汉郡县制的运行规则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

  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上计,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根据他们的治状而定殿最。

  守、令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

  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

  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

  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它官吏。

  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

  秦汉时期摸索出来的郡县制,为后来两千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六、魏晋南北朝

  魏晋时期,州牧又改为刺史。南北朝沿袭魏晋旧制。

  蜀汉政权和孙吴政权,仍然称州牧。

  此时的州牧和刺史,都是一州的行政长官。州牧、刺史的权力很大,很容易让地方尾大不掉,形成割据势力。

  南北朝时期,中央朝廷为了加强控制,就开始尽量的多设置州,把每个州都改的很小,以至于州郡都差不多大小了。

  总之,到了南北朝后期,虽然名义上是“州-郡-县”三级,但实际上已经慢慢过渡为“州、郡-县”两级了。

  、隋唐两宋的州县制

  (一)州县制

  到了隋朝,隋文帝时,撤销郡,改为“州-县”制。除国都所在的雍州设置雍州牧外,州的长官均为刺史。

  中国进入了“州县制”时代。

  隋炀帝时,又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恢复郡县制。

  唐朝建立后,又把郡改称州,把太守改成刺史。

  到了唐玄宗时,又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

  到了唐肃宗时,又恢复初唐旧制,称州,称刺史。

  从此,“州县制”被固定下来,取代了原来的“郡县制”。

  隋、唐时期,州、郡相同,刺史、太守也是相同的,都是实际负责州、郡这一级行政事务的政务官了。

  (二)府、州制

  府被设置,最早是在713年(开元元年),玄宗升国都雍州为京兆府,升陪都洛州为河南府。

  唐朝初年时,在且只在京师(长安)或陪都(洛阳、太原等)设府。其最高长官以亲王充任,遥领,称为“牧”(京兆牧、河南牧、太原牧等)。

  当然了,实际主持政务的是尹(京兆尹、河南尹、太原尹等)。

  府和州平级,但地位要略高,行政长官的级别则高很多。

  唐朝后期,府的数量有所增加。国都、陪都,皇帝诞生、居住和巡游过的地方,以及地位重要的州,都被改置为府,成为唐朝行政区划中的一个重要的单位。

  (三)知州和知府

  宋朝沿袭了唐朝的府、州制度。

  但宋更多是以朝臣(京官)出知州(或知府)事,所任即隋、唐太守、刺史之职,也经常用后者来代称本职。类似的还有知县。

  例如欧阳修撰《丰乐亭记》时自称刺史,撰《醉翁亭记》时又自称太守,就因为刺史与太守早无区别。

  此处顺便说一下,唐宋的府的地位远高于后来清朝的府,其地位接近于今天的直辖市。

  (四)唐宋的道、路

  唐宋时期,道、路开始逐渐成为最高的一级行政区划,中国的行政区划进入了道、路制时期。

  “道”和“路”最初都是监察区的性质,然后转化为行政区,类似汉朝的“州”。

  所以,唐朝的州县制,其实是“道-府、州-县”三级制;宋朝的州县制,其实是“路-府、州-县”三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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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元明清

  (一)元朝

  元朝设置了行省,作为最高的一级行政区划,类似汉朝末年、魏晋时期的州,唐朝的道和宋朝的路。

  和州、道、路不同,行省一开始就是正式的一级行政区划。行省制度也被明清两朝继承。

  元朝行省的长官,通常是平章政事。

  行省之下,设有路、府、州、县等。

  元朝政局混乱,地方行政区划也是异常混乱。

  例如,府和州,有直隶府和直隶州,直接隶属于行省,和路一级,下面都辖县;还有散府、散州,归路管理(有些散州归直隶府管),可以不辖县。

  路设达鲁花赤(由蒙古人充任)和总管(处理政务的长官)。

  府设达鲁花赤、知府或府尹。

  州设达鲁花赤、州尹或知州。

  元朝的州县制,简单的说,其实是“省-路、府、州-县”制。

  元朝的州县制,其实是“省-路、直隶府、直隶州、军-散府(大多辖县)、散州(大多不辖县)、军、安抚司-县”制。

  (二)明朝

  明朝时,取消直隶府,府成为了高于州的一级机构。但部分重要的州还是直管,叫直隶州。直隶州和散州都可以辖县。

  另外,明朝不称行省,称承宣布政使司等处。

  明朝的州县制,其实是“省-府、直隶州-散州(可以辖县)-县”制。

  府、州的长官称知府、知州。

  值得注意的是,和唐宋两朝不同,明清两朝的知府、知州为一府、州的正式长官,是地方官。

  (三)清朝

  到了清朝,规定只有直隶州才能管县,散州就相当于大县,不能再管县了。

  这样,清朝的州县制其实就是:“省-府-县”或“省-直隶州-县”或“省-府-散州”制了,非常清晰明了。

  府类似现在的地级市或副省级市,直隶州类似现在的地级市,而散州类似现在的县级市,县类似于现在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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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一些特殊行政区

  宋元明清四朝都有一些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划和官员设置,此处单独说一下。

  (一)宋朝

  军一般是军事重镇或要冲。

  监设在一些主要的工矿牧盐等重要物资产区。

  辖县的军、监相当于州,不辖县则相当于县。

  (二)元朝

  元朝也有军,有些直隶于行省,有些归路统辖。

  元朝还设置了安抚司于四川、湖广少数民族地区。类似的,明、清沿置,均设安抚使司。元朝的安抚司都直隶于路。

  军相当于直隶州或散州,安抚司相当于散州。

  此外,元政府还设立了宣政院(初为总制院),除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外,还负责统辖青藏高原(今西藏)地区的军政事务,相当于一个“行省”。

  (三)明朝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不过在实际使用中容易出现协调问题。

  到宣德以后,开始派部、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之后总督和巡抚基本成为各省常制,凌驾于“三司”之上成为一省甚至跨省的最高长官。

  (四)清朝

  清朝设置固定制的总督、巡抚掌管全省军民事务,成为标准建制。布政使成为总督、巡抚的属官。

  增加了厅,是在新开发地区所设置的区划单位,有直隶厅和散厅之分,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行,直隶于省,绝大多数不领县;散厅隶属于府,与散州、县相平行。

  在东北、外蒙、新疆、科布多、西藏、青海等边疆地区则设立五个将军辖区、参赞大臣辖区、西藏办事大臣及喇嘛达赖辖区、西宁办事大臣辖区等,相当于省。

  在边远辖区和省,除了在部分农业区设置府、州、县外,还建立盟、旗等行政区划单位,在西藏则设立营。

  盟相当于内陆的府、州,旗相当于内陆的县。

  十、内史、三辅和京兆尹、顺天府

  (一)内史

  秦朝在京师地区设内史掌治京师以统县,因地属畿辅,故不称郡。

  西汉初因之。

  (二)三辅

  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汉武帝分内史,置左右内史。

  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汉武帝又改左内史为左冯翊,右内史东部为京兆尹,右内史西部为右扶风。

  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被称为“三辅”,实则为三郡。

  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既为行政区划,隶属司隶校尉部;也为官职名,与太守相当,共同管辖京畿地区,治所在长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职掌相当于郡太守,但三辅是可以参与朝议的。

  三辅中,京兆尹最为尊崇。所谓京,是极大的意思;兆,则表示数量众多。

  (三)河南尹和丹阳尹

  后世,也沿袭了汉武帝的做法。

  例如,东汉建武元年(公元25年),光武帝刘秀定都洛阳,改洛阳为雒阳。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改河南郡为河南尹。

  为提高京都地位,显天子之尊,参照两汉京兆尹、河南尹故事,晋元帝太兴元年(公元318年)改丹阳太守为丹阳尹,职掌相当于郡太守,但可参与朝议。

  (四)京兆尹和京兆府

  西汉时,设置京兆尹。

  东汉时,保留京兆尹。

  三国时,曹魏改京兆尹为京兆郡,长官名改称太守。北魏沿袭之。

  西魏、北周仍称京兆郡,但改太守为京兆尹。

  隋朝,改称雍州,设雍州牧,雍州以高资格的亲王担任雍州牧。其它州,则设刺史(隋文帝时期)、太守(隋炀帝时期)。

  唐代初期,仍称雍州。太宗、中宗、睿宗未即位之前都曾担任过雍州牧,但只是挂名,真正主管雍州事物的是雍州府长史。

  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唐玄宗升国都雍州为京兆府,升陪都洛州为河南府。最高长官称京兆牧等,但实际由京兆尹等负责。

  唐代以后,长安不再是国都,但仍具有相当的重要性,除后梁将其改称大安府外,五代、北宋、金、元朝初年,均在此设置京兆府,大都也设置了牧、尹。

  元朝时,后来又先后改名为安西路、奉元路,行政长官为达鲁花赤(由蒙古人充任)和总管(处理政务的长官)。

  明初,改奉元路为西安府,“西安”由此得名。清朝沿袭之。明清时,其长官称知府。

  (五)顺天府、应天府和奉天府

  明朝,设置了北京顺天府、南京应天府,其长官称府尹。

  清朝,沿袭明制,仍设顺天府,称京师顺天府。同时,把南京应天府改为江宁府,在今天辽宁省的范围内设奉天府,称盛京奉天府。顺天府、奉天府长官称府尹。

  明清两朝,京府的最高长官,称府尹。其它府,称知府。

  1914年,民国政府在北京设立京兆,其行政长官称京兆尹,颁布了《京兆尹官制》,设立京兆尹公署。京兆的地位与省同。

  1928年,国民政府取消京兆,设立北平特别市,简称北平。其行政首长称市长。

  1949年,北平改称北京。其行政首长称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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