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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是否构成拒执罪?

 随手一阅 2024-03-29 发布于浙江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但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依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第1396号

根据以上指导案例以及其他法院相关的案例,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在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义务的情况下,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妨碍人民法院正常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相关的案例中,被告人通过不同方式逃避执行,如(2023)云03刑终253号中的梅某某、(2020)浙08刑终20号中的陶某某、(2021)湘01刑终369号中的蒋某某等,都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方式妨害了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认定。如(2021)湘07刑终234号(2019)苏09刑终415号和(2020)川13刑终19号中提到的邹某某、路某某和罗某某,他们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即便被告人在判决前或判决生效前后履行了执行义务,如(2023)云03刑终253号中的梅某某、(2020)湘11刑终307号中的邓某甲以及(2015)昆刑终字第472号中的吴某某,这些行为可能被考虑为量刑的从轻情节,但并不影响其构成拒执罪的事实。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到被告人是否是初犯、是否如实供述罪行、是否达成和解协议、是否取得债权人谅解等因素,从而决定是否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2021)湘01刑终369号(2020)闽05刑终529号(2020)川13刑终19号和(2015)昆刑终字第472号所示。

综上所述,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确实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各案例中的被告人因其故意转移财产行为,均被法院认定有罪,并在量刑时考虑了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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