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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可否作为固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赵拴平 2024-03-29 发布于河南

财务部门可否作为固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财务部门是否既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又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根据上述规定,价值管理职能(记账人员)与实物管理职能(财物保管人员)属于不相容岗位,应进行分离。财务部门可以作为一个机构去同时管理这两个岗位,但两个岗位不应该由同一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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