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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鉴定,作出确认持有股权合法性的鉴定意见

 赖建东 2024-03-29 发布于广东

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是法律范畴的事项,鉴定机构不具这样的职能。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发现鉴定机构作出明显不属于鉴定范围的鉴定意见,这属于超越了司法鉴定职能的情况。最典型的情况,是司法鉴定作出了事实认定或者是法律判断,而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是法律范畴的事项,鉴定机构不具这样的职能。
例如,在谢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谢某以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向被害人借款2000万元,事后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借款。被害人王某控告谢某合同诈骗罪。主要理由是:谢某隐瞒其公司资不抵债的事实,介绍他的公司经营状况非常好,没有其他债务,只有一部分银行贷款需要倒贷,借款用于银行倒贷,倒贷成功后,就可以很快将钱款偿还,并支付利息。就这样骗取了被害人借款2000万。
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后,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辩护律师审查该鉴定意见发现,鉴定聘请书中的委托鉴定的事项第三项:“对嫌疑人持有XX股权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再审查鉴定意见内容,发现鉴定意见认为:“经鉴定,依据......。因此谢某持有的XX股份不属于他本人,所以不能作为向王某借款2000万元的质押物。”“经鉴定,在未还清王某贷款的前提下,借款方谢某在XXXX年6月11日股权转移时,明知该股权已抵押给贷款方王某,但股权转让时未告知贷款方王某。”
显然,该鉴定意见是不妥当的,严重超越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鉴定意见对质押行为的合法性、对股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涉案犯罪事实等法律问题作出了判断,明显超越了鉴定机构的职能,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后法院审查认为,《鉴定意见》中关于股份质押效力及涉及案件事实认定属司法机关审查证据、适用法律的职权,XX司法鉴定所该项鉴定意见超越职权和范围,该项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赖建东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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