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是啥意思?” “是不是我的钱就这样打水漂了,再也要不回来了?” “我的案子法院是不是不管了?” “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怎么就不能处置,'终本’结案了呢?” 很多申请执行人在案件进入“终本”程序后,心里难免咯噔一下,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疑问和担忧。 本期由执行法官助理马灵跟大家说说有关“终本”的那些事儿。 介绍“终本”之前,我们先揭晓谜底,终结本次执行不是执行终止,不意味着全剧终,只是电视剧播完了一集;也不意味着法院不管了,其实后续执行机制依然在运行。 什么是“终本”?“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 PART 1 “终本”的条件 案件“终本”要求很严格,案件办到什么程度才可以“终本”,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必须符合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归纳下来,可以总结为两个“已发出”、一个“已纳入”、一个“已穷尽”、三个“已依法”。 两个“已发出”包括: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一个“已纳入”指已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个“已穷尽”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三个“已依法”,包括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碍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PART 2 有财产但不能处置 没有财产的案件被“终本”可以理解,但有些案件,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却也被“终本”,这又是为什么? 这是因为财产不能处置。对于不能处置的财产,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不能处置的财产有两种,简称“三不一未能”。 “三不”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一未能”指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PART 3 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前面我们提到法院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那怎样调查才算是穷尽呢? 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六查”:包括“一核查”“一查询”“一搜查”“三调查”。 “一核查”指对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一查询”指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一搜查”指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搜查。 “三调查”包括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可能隐匿或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调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情,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终本”只是暂时性停止案件执行程序,而不是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采取的失信、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信用惩戒措施依旧有效。“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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