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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及罚金到底能不能超过税款本金

 刘刘4615 2024-04-01 发布于北京

张章说分录 张章说分录 2024-04-01 10:02 山东

    企业发生欠税时,税款罚金及滞纳金到底能不能超过税款本金。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之所以争论,其原因,在于税务部门在这个问题有着自己的利益,向会计传达的时候,会采用利于自己的司法解释。以至于绝大部分会计相信,滞纳金是可以超过罚金的。但事实真的如此吗?今天小编通过相关的法律分析,与司法实践案例来给大家相信说明下。(注:小编所采用的司法案例及法律分析全部来源于政府网站,非小编自己杜撰

1、《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先看相关的规定,既然讨论的涉税案例,先来看《税收征管法》第32条的规定,该规定。并没有说上限不可以超过本金,只是规定了滞纳金计算时间和计算利率。

再来看另一个法律《行政强制法》,这部法律是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在该法第45条规定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能超过金钱给付义务,也即本金部分。

好了,这两部分法律看上去对滞纳金能不能超过本金,答案是不同的,《税收征管法》认为滞纳金不设上限,而《行政强制法》则认为不能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即本金)。

2、各省税务机关的回复

① 内蒙古12366 回复:

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② 湖北税务12366 回复: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目前,税务系统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

其他省的税务机关也基本如此,基本秉承者《征管法》的理念,认为滞纳金及罚款可以超过本金。

3、到底《行政强制法》适不适用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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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税务部分在滞纳金能不能超过本金的问题上,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所有税务部门的法律解释并不权威。我们需要通过法律实践与法律分析来具体分析下。

① 从立法本意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所有行政机关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该法的实施是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例外,税务行政强制行为自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还确立了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行政的人本理念,其将行政执法部门加收的“滞纳金”纳入行政强制范围予以规范,规定不能超出本金,也正是行政强制的人本理念具体体现。  
② 是从法律适用原则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既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也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两项法律适用原则,若仅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确认滞纳金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是不全面的,这也必将导致与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于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适用原则相冲突。  
③ 是从立法技术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立法技术上已充分考虑了特别法与一般法,新法与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其诸多条款规定了“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既衔接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又兼顾了新法与旧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中有“除外”规定的,应运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没有“除外”规定的,应按新法与旧法适用原则处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就应优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滞纳金不能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没有“除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应优先适用。
④ 是从法律条款具体规定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只规定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没有相应金额限制性规定。新法做出了规定,旧法没有相应规定,应按新法规定执行。

   其实现在税务部分在执行罚款时已经将滞纳金数额限定在了本金数额之内。很多地方政府,也专门发布了法律解释性文章,来为《行政强制法》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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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罚金及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金

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21号,不超过本金:  

关于税收强制执行决定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该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被上诉人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应符合该法的规定。  

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从原告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2214.86元和滞纳金3763.04元,加处滞纳金的数额超出了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应予以撤销。

②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辽10行终64号,不超过本金:  

上述各项中的税费滞纳金从每笔税费款滞纳之日起据实计算,按日加收滞纳税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缴纳税费款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以税费本金一倍为限。  

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01民终4926号,不超过本金:  

加收滞纳金系纳税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税的一种处罚举措,系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建材公司管理人认定的滞纳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槐荫税务局要求建材公司管理人确认超出本金的税款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

5、总结

     通过分析,我们能够知道,税收的管理,适用于《征管法》即滞纳金及罚金不能超过税款本金。尽管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罚款及滞纳金时会出现超出本金的现象。但税务机关这种罚款本事是不合法的。只要我们给税务机关摆出司法案例,一般税务机关就会调整罚金及滞纳金数额,如不调整,进入司法程序后,也基本上是企业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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